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一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队伍
第一节 管理体制
一、双重计划财务体制
1982年以后,黑龙江省气象部门的气象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各地增建了许多地方需要的气象项目,如人工影响天气设备,农村气象服务网、省以下气象通信网以及现代化气象设备等。仅靠中央投资难以保证气象事业的运行与发展。为此,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1986年以后,黑龙江省气象部门逐步建立了国家和地方投资的双重计划体制和相应的地方财务渠道。
(一)计划体制
1986年7月,黑龙江省气象局和黑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省以下气象部门基本建设仍以地方为主安排投资的通知》,明确从1986年起各市(地)、县气象部门的基本建设投资仍以地方为主安排,各地要本着“各级气象各级办”的精神,大力支持气象部门的建设。从此,气象部门初步形成了国家和地方双重计划投资体制。1988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气象局发出通知,明确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而新增的气象项目基建投资由地方计划部门安排。1991年1月16日,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气象局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气象部门“八五”期间台站基础设施最低达标建设方案》,要求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方案要求,把本地气象台站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八五”发展建设计划。1992年,国务院国发2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建立与现行气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双重计划体制,气象事业发展计划要纳入同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这样黑龙江省气象部门每年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计划安排和黑龙江省计划安排两部分,省、市、县气象事业发展计划分别纳入到同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
(二)财务体制
1988年,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气象局《关于地方经济建设需要新增项目的事业经费和其他开支由地方财政安排的通知》精神,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和部分市、县财政开始安排地方气象项目经费。
1992年5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与现行气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双重计划体制和相应的财务渠道,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财力分别承担的基建投资和事业经费的气象事业项目。7月,黑龙江省气象局、省计委、省财政厅向各地发出《关于明确黑龙江省地方气象事业项目的通知》,对于当地需要所建立的不属于国家统一布局的气象台站监测、服务、通信、天气预警、农业综合开发、抗旱防火等气象防灾减灾项目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解决,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气象事业地方项目和投入渠道,从省级财政到市(地)、县级财政每年都根据当地气象项目的需要安排一定的气象事业经费。
1997年11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地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对于气象职工的有关地方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问题,在国家尚未做出统一规定之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本地标准先行解决,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安排。
双重计划财务体制的建立,加快了黑龙江省气象现代化建设和气象台站的综合改善,促进了人工影响天气等地方气象项目的发展。1992年,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安排的气象经费为650万元,1997年超过1000万元,2005年达到3336万元。
二、大庆气象部门实行“一市两制”体制
大庆市气象台原为大庆油田建制。大庆市政企分开后,大庆市气象局(台)由市政府管理,为副处级事业单位。1992年,肇源、肇州、林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划归大庆市行政区。但4个县气象局仍分属齐齐哈尔和绥化市气象局管理为主,黑龙江省气象局对大庆市气象局仍实行行业管理。为了理顺气象管理体制,推进大庆市气象事业发展,中国气象局和黑龙江省气象局多次与大庆市政府协商改革大庆市气象管理体制问题,1994年,达成一致意见。1995年1月11日,中国气象局批复同意黑龙江省气象局授权大庆市气象局对所辖4个县气象局实施管理,大庆市气象局实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和黑龙江省气象局的双重领导,以大庆市人民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4个县气象局实行大庆市气象局与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大庆市气象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1996年,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大庆市气象局机构规格为正处级。从1997年1月起,所辖4个县气象局划归大庆市气象局管理,从此,大庆市气象部门“一市两制”管理体制正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