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构 一、管理机构 1986年以后,黑龙江省、市级气象管理机构逐步健全,县级气象部门增加了气象行政管理职能。
(一)省级管理机构
1986年,黑龙江省气象局内设办公室、业务管理处、科技教育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和党组纪律检查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及审计室(科级)。王锦贵任黑龙江省气象局局长、党组成员,阮永胜任党组书记,李黄、关贵林任副局长、党组成员,张庆生任助理巡视员(表5-1)。
1988年,黑龙江省气象局增设专业气象服务处和精神文明办公室(与局办公室合署办公)。助理巡视员张庆生离休。
1989年7月,黑龙江省气象局副局长李黄调至国家气象局。11月,黑龙江省气象局党组书记阮永胜离休,国家气象局党组任命王锦贵任黑龙江省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克宁任副局长(列关贵林前)、党组成员。
1990年3月,黑龙江省气象局成立监察审计处(与党组纪检组合署办公)、思想政治工作处(与局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撤销业务管理处、专业气象服务处,分别成立天气预报警报处和气候监测应用处。
1994年,中国气象局党组调整黑龙江省气象局领导班子。1月31日,免去王锦贵局长职务,调辽宁省气象局任局长。6月17日,任命陈立亭为黑龙江省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同年4月25日,任命刘克宁为黑龙江省气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贾世民任副局长、党组成员。12月,黑龙江省气象局增设科技服务产业处。
1996年3月,中国气象局党组任命尹福安为黑龙江省气象局党组纪检组长、党组成员。7月,黑龙江省气象局调整内设机构,设办公室、业务发展处、行业管理与气候处、科技教育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劳动处、科技服务与产业处(技术装备处)、监察审计处(与党组纪检组合署办公)、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办公室(表5-2)。
1997年1月,黑龙江省气象局设立人才交流中心(挂靠人事劳动处);2月,副局长关贵林退休。8月,中国气象局党组任命尹福安为黑龙江省气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纪检组长,孙永罡为党组成员,张广学任助理巡视员。12月,副局长刘克宁离休。
199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人工降雨办公室与省人工影响天气中心分开。黑龙江省人工降雨办公室纳入黑龙江省气象局机关处室管理。
1999年12月,中国气象局任命孙永罡为黑龙江省气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0年4月,助理巡视员张广学退休。
2001年,黑龙江省气象局调整内设机构,设办公室、业务科技处、气象服务处(人工影响天气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人才交流中心挂靠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审计处(与党组纪检组合署办公)、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与思想政治工作处合署办公)。撤销科技教育处、业务发展处、行业管理与气候处、科技服务与产业处。黑龙江省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立亭,副局长、党组成员贾世民、尹福安(兼纪检组长)、孙永罡。黑龙江省气象局调整后的直属事业单位:省气象中心(黑龙江省气象台、省气候中心、气象档案馆)、省气象网络中心、省气象技术装备中心(省气象计量检定所)、省气象干部培训中心(省气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省气象科学研究所(省农业气象中心)、省人工影响天气中心、黑龙江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黑龙江省气象局劳动服务公司)、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
2004年8月,中国气象局党组任命陈立亭为黑龙江省气象局党组书记,免去局长职务,刘万军为党组副书记、局长。贾世民、尹福安、孙永罡为副局长、党组成员。3月,任命陈永生为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免去尹福安纪检组长职务。黑龙江省气象局内设机构调整为:办公室、监测网络处、预测减灾处(人工影响天气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审计处(与党组纪检组合署办公)、机关党委办公室(精神文明工作处)、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黑龙江省气象局内设机构及局直属单位设置至2005年无变化(表5-3)。2005年6月15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党组书记陈立亭离岗休养,待遇不变。
省级地方气象机构。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气象机构有:1987年12月成立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人工降雨办公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调编15人、正处级事业单位,设在黑龙江省气象局)。1995年6月成立的黑龙江省氢气球管理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气象局。1998年3月成立的黑龙江省雷电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气象局。1998年4月成立的黑龙江省防雷中心。
(二)市(地)级管理机构
1986年,黑龙江省市(地)级气象管理机构有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地区、绥化地区、松花江地区、齐齐哈尔市、伊春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气象局(表5-4)。
1988年1月,鸡西市气象局成立。管理鸡东、密山、虎林县气象局工作。
1992年4月,鹤岗市气象局成立。管理萝北、绥缤县气象局工作。5月,双鸭山市气象局成立,管理集贤、宝清、饶河县气象局工作。
1992年9月,哈尔滨市气象局成立。管理呼兰、阿城市(县)气象局工作。1995年根据行政区划变动又管理宾县、方正、依兰县气象局工作。
1993年3月,七台河市气象局成立。管理勃力县气象局工作。
1996年12月,根据行政区划变动,松花江地区气象局与哈尔滨市气象局合并,松花江地区气象局撤销,成立新的哈尔滨市气象局。管理呼兰、双城、阿城、五常、尚志、延寿、方正、木兰、巴彦、通河、宾县、依兰县(市)气象局工作。
1997年3月,大庆市气象局成立。管理林甸、杜尔伯特、肇州、肇源县气象局工作。
2000年,黑龙江省已在大兴安岭、黑河、大庆、齐齐哈尔、哈尔滨、绥化、伊春、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鸡西、佳木斯、牡丹江等13个市(地)设立气象管理机构,均为正处级单位,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气象工作管理。
2001年,在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中,哈尔滨市气象局机构规格升为副厅级,内部可设处级机构。
2005年,中国气象局批准,五常龙凤山大气本底监测站升格为副处级单位。
市(地)级地方气象机构。随着1986年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开展和1997年雷电防护管理任务的增加,经当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各市(地)气象局先后增设了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和防雷管理办公室。
(三)县(市、区)级管理机构
1986年,黑龙江省75个县(市、区)级气象机构均实行气象局、气象站合一体制。1988~1992年,鸡西、鹤岗、双鸭山市气象机构先后升格为正处级单位,1999年,撤销阿木尔区气象局,黑龙江省有71个县(市、区)级气象管理机构,均为正科级单位。2004年,呼兰县改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区气象局机构规格升格为处级。
2005年,黑龙江省国家气象系统县(市、区)气象局有: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市、尚志市、双城市、五常市、宾县、方正县、依兰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气象局;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龙江县、依安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山县、克东县、拜泉县气象局;鸡西市密山市、虎林市、鸡东县气象局;鹤岗市萝北县、绥滨县气象局;双鸭山市集贤县、宝清县、饶河县气象局;大庆市肇州县、肇源县、林甸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气象局;伊春市五营区、乌伊岭区、铁力市、嘉荫县气象局;佳木斯市同江市、富锦市、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抚远县气象局;七台河市勃利力县气象局;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宁安市、海林市、穆棱市、东宁县、林口县气象局;黑河市瑷珲区、北安市、五大连池市、嫩江县、逊克县、孙吴县气象局;绥化市北林区、安达市、肇东市、海伦市、望奎县、兰西县、青岗县、绥棱县、庆安县、明水县气象局;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新林区、呼中区气象局共71个气象局随着人工防雹增雨、农村气象服务网等地方气象项目和社会有关气象活动的增加,县(市、区)气象机构成为具有当地人民政府气象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1986年以后,经当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先后成立了县(市、区)人工增雨防雹办公室、防雷检测站(所)等地方气象机构。
二、分级管理职责 黑龙江省气象部门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在1987年、1990年,黑龙江省气象局先后两次实施简政放权、下管一级的改革,特别是2001年机构改革后,更是进一步健全了分级管理制度。
(一)省级管理职责与权限
2001年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后,黑龙江省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按照职责权限审批气象台站调整计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市(地)人民政府对市(地)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承担中国气象局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黑龙江省气象局在管理黑龙江省气象业务服务、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等主要审批权限为:
黑龙江省气象部门改革方案及有关政策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气象业务、服务发展规划和计划、站网和大型技术装备建设及业务布局方案、一般气象站建设、迁移、撤销的审定;
黑龙江省气象局直属单位及市、县级气象机构、编制的核定与调整,系统外调入人员的审定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与分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的分配;
黑龙江省气象部门处级干部的任免、奖惩,处级及以下干部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的审批;
黑龙江省气象事业费、省级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费分配与基本建设计划的审定;
黑龙江省气象科研项目及经费计划、教育经费及硕士以上研究生培训计划的审定、黑龙江省气象局科学技术授奖项目的审批等。
(二)市(地)级管理职责与权限
2001年,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后,市(地)气象局管理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实施及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气象活动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组织本行政区域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预报业务管理,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为本级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气象预报发布;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防御工作,指导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负责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的建议,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规行为的处罚,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管理本行政区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培训及业务建设;协助地方党政做好气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宜。
市(地)气象局在管理全市(地)气象业务服务、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等主要权限为:市(地)、县气象事业建设发展计划的审定;科级干部的任免、调整,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奖励及记大过以下纪律处分的审定;全市(地)气象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及气象器材计划与分配;全市(地)气象人员的调整、本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审定等。
(三)县(市、区)级管理职责与权限
2001年,县(市、区)气象局管理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订及气象业务建设、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监测、气象服务业务及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各类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管理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检测;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负责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罚,承担有关行政诉讼;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区)气象局管理本县气象业务服务、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等主要权限为:全面管理本局气象工作;本局人员工作岗位聘任;本局各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