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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制建设

第二章 法制建设



  气象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气象法规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气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随着气象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气象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得到加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黑龙江省气象法制建设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期至“文化大革命”期间,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气象主管部门的法规阶段,“文化大革命”期间,气象法制工作虽然受到干扰破坏,但是,黑龙江省各级气象台站依然能够按照气象业务规范、标准和管理法规进行日常的业务和管理工作,保证了气象资料的连续性。第二阶段,1977~1989年,是黑龙江省气象法制建设起步并有较快发展阶段。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依据国家气象部门的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先后制定实施了涉及行政、人事、业务、计财、科教、文档、服务、仪器装备配备及标准等方方面面的部门规章制度100余个。1987~1989年,黑龙江省气象局还先后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一批规范性文件。第三阶段是1990年以后,法制工作转向以气象行政管理为重点。1991年,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法制建设的日常工作。各市(地)气象局也在办公室设兼职法规工作人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气象局履行行业管理8项政府职能。先后推行了气象台站建设和地面测报技术规范,仪器装备、天气预报及现代化建设、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技术规定、标准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使气象法制建设开始面向气象行业。1995年11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1996年,省、市(地)气象局成立了行政复议机构。黑龙江省气象局继续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联合查处违反探测环境保护、气象信息发布和氢气球施放等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推动《气象条例》及黑龙江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1997年6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确定了气象部门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地位和行政处罚实施单位资格。1998年10月1日,《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正式实施。1999年,黑龙江省气象局、黑龙江省人大农林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联合开展了《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推动了人工增雨防雹工作健康发展。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正式实施。为了加快配套法规建设,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与黑龙江省气象局组成检查组2次深入有关市(地)县进行立法调研。2001年10月,黑龙江省气象局成立了政策法规处,负责黑龙江省气象法制工作和气象行业管理。2003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颁布实施。至此,黑龙江省共有3部地方性法规,即:《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气象局还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气象有偿服务、雷电安全管理及灾害天气警报发布等单项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以市(地)气象局为重点,以县气象局为补充,省气象局重在法制监督的行政执法体系。市(地)气象局建立了专门或合署办公的法制机构。黑龙江省持证上岗的执法人员已经有256人。2005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了行政许可主体资格,黑龙江省气象部门保留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审批、系留气球施放单位资质、系留气球施放作业审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机构资质,人工影响天气设备购置、使用、报废、更新审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媒体传播气象信息登记资格、迁移气象台站审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工程建设许可及防雷装置审核、竣工验收、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10项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及权限。2005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结果,保留了黑龙江省气象部门系留气球施放单位资质审批、系留气球施放作业审批、迁移气象台站审批、媒体传播气象信息登记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审批、防雷装置检测审批、防雷装置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许可、人工影响天气设备购置及报废和更新许可、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及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认定许可、人工影响天气设备使用许可、外国人设立观测站点审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工程建设许可等14项行政许可(审批)。各市(地)气象局也积极向当地政府申报,当地政府陆续批准了气象部门的审批项目。黑龙江省气象部门初步建立了规范省、市、县三级气象行政许可制度,完善了行政许可程序,开展对社会的行政许可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