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立法工作

第一节 立法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都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部署,各地经济建设发展较快,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气象台站环境保护,确保气象探测资料准确,黑龙江省气象局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支持下起草了《黑龙江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于1987年10月17日颁布执行。这是黑龙江省第一部关于气象工作的单项政府规章,规定了探测环境保护的标准、气象站迁移的审批和对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等。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专业、专项气象服务的开展,气象服务领域逐渐拓展。为了加强与相关领域的协作,更好地应用气象信息为社会防灾减灾服务,1987~1989年,黑龙江省气象局先后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气象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消防气象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在环境评价中加强气象资料使用的通知》《关于租用气象警报接收机和气象凭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做好公交系统气象服务的通知》5个规范性文件,较好地规范了气象服务行为,加强了相关领域的气象服务工作。

  1991年,根据国家气象局《气象部门专业有偿服务财务管理细则》,结合黑龙江省气象部门的具体情况,黑龙江省气象局与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气象部门专业有偿服务管理实施细则》(黑气计〔1991〕04号),对气象专业有偿服务的性质、服务原则及收费办法、成本核算、收入的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账务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较好地规范了黑龙江省气象有偿服务的财务管理。

  1992年,国家气象局实施了《发布天气预报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落实该办法,制止一些无线传呼台、电话咨询台和少数新闻单位转抄气象信息对社会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1993年9月,黑龙江省气象局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交《关于公开发布天气预报归口管理的报告》,10月2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黑政办〔1993〕60号文件的形式转发了该报告,对新闻和传播媒体发布天气预报必须使用黑龙江省气象部门所辖的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天气预报做了明确规定。

  1994年,根据气象行业管理的需要,《黑龙江省气象行业管理办法》列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92年5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气象局与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于1994年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92〕25号文件的通知》,对建立健全黑龙江省气象双重计划体制和相应财务渠道,推进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改善气象台站工作生活基本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保证黑龙江省气象警报网的正常运行,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服务,同时减轻农民的负担,1994年10月,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气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农村天气警报接收机使用租金等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黑龙江省农牧渔业厅和黑龙江省气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委托农经管理站代收天气警报接收机租金等费用问题的通知》。

  1995年,黑龙江省气象局就社会上施放氢气球越来越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与省公安厅、消防局、中国人民解放军86001部队司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施放民用氢气球飞行器安全管理的通知》;7月,黑龙江省气象局与省邮电管理局决定共同组织开展黑龙江省121电话答询气象服务业务,并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121电话气象答询服务的通知》,对双方协作及答询服务原则、服务内容及日常维护等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颁布后,黑龙江省气象局征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同意,将原列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的《黑龙江省气象行业管理办法》改为《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并进行了调研和起草工作。1995年11月27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发布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该办法对黑龙江省气象管理体制、地方气象事业,包括人工影响天气、气象探测环境、气象信息发布使用、气象服务与气候资源利用、气象行业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突出了气象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地位,对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肆意施放氢气球和滥用、传播气象信息等违反《实施〈气象条例〉办法》的行为做出处罚规定。《实施〈气象条例〉办法》的发布实施,对加强黑龙江省气象活动的管理,协调国家和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促进行业管理的顺利进行,提高气象行政执法力度,保证气象工作为黑龙江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哈尔滨市政府的支持下,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发展较快,特别是防雹工作得到基层政府和广大农民的拥护,各县(市)建立了防雹作业站点,防雹作业规模不断扩大。为了规范防雹作业点建设,加强防雹作业安全管理,提高防雹作业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促进防雹效益的发挥,哈尔滨市气象局和哈尔滨市农业工作办公室等部门经过一年多的调研,起草了《哈尔滨市人工防雹管理条例》。1995年10月26日,经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发布实施,这是市(地)级首部由省人大批准发布的气象工作单项地方性法规。《哈尔滨市人工防雹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人工防雹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联网防御、科学管理、安全作业,提高效益的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人工防雹工作纳入农业发展规划,规定了防雹站点建设标准,防雹高炮、炮弹、炮手的管理办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防雹经费采取国家、集体投资和受益者出资的办法筹措,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

  为深入贯彻《气象条例》和黑龙江省的《实施〈气象条例〉办法》,结合实际情况,199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黑政办〔1996〕21号文件),对人工影响天气的宗旨、工作重点、现代化建设及资金保障渠道、归口管理等问题做了较全面的规定。1996年8月,针对基层气象站和邮电部门话传气象电报造成质量差错问题,为确保气象信息准确传递,黑龙江省气象局和省邮电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准确及时编发传递气象电报的通知》,对促进气象电报传递方式的改进和两部门职工密切合作、加强联系共同做好气象电报编发和传递,杜绝重大差错的出现起到了积极作用。针对城市建设的发展,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从而影响一些气象资料的真实、连续、准确性的情况,黑龙江省气象局依据黑龙江省《实施〈气象条例〉办法》,于1996年8月26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要求各级台站依据《实施〈气象条例〉办法》中有关探测环境保护的规定,划出本站环境保护红线区并到当地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依法要求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探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1997年8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哈尔滨市人工防雹管理条例》进行修正,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正。修正的主要内容是:第六条“农业工作办公室”改为“农业综合部门”;新增“按规定举行听证”等内容作为第四十条;原四十五条改为四十六条并修改为“罚款使用票据和罚没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同年,黑龙江省气象局与省环保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中有关气象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大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一律由气象部门负责完成或核批,环境评价中实行《气象资料认证书》制度,规定了大气污染气象条件分析及模式预测所使用气象资料的年限。

  1998年,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雷电防护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1998〕21号文件),加强了防雷工作的领导,促进了防雷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规范化管理,促进了有关方面的相互协作。

  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黑龙江省第二部气象地方性法规,对人民政府、气象部门、公安部门、武装部等在人工增雨防雹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作业条件、作业点备案、空域请示、高炮维修及炮弹购置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在资金保障方面规定了人工增雨防雹经费由各级财政、受益单位和受益者共同承担。

  为了更好履行以上出台的气象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职权,进一步规范气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黑龙江省气象局于1999年6月制定印发了《黑龙江省气象行政执法检查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气象处罚程序规定》。

  200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组织黑龙江省开展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县、乡镇体系布局等规划。为了正确贯彻落实《城市规划法》和《气象法》,切实在新一轮城市规划中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黑龙江省气象局于7月下发了《关于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备案工作的紧急通知》,确定了黑龙江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规范了备案的统一格式、内容,要求各级气象台站到当地规划部门备案并报当地政府和人大。为使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中,2000年10月8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和省建设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呈送《关于在修编城乡规划中处理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报告》。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0月19日转发了该《报告》(黑政办发〔2000〕49号),要求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在城乡规划修编中将重要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列为重点保护地段纳入城市规划,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保持气象台站稳定特别是保护国家基准、基本站探测环境长期稳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要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因城乡规划或重要工程无法避免的,要事先报请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同时规定了“对未经规划部门正式批准且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执法责令其拆除”。

  2000年,气象行业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气象局先后制定了《黑龙江省气象行业地面测报质量考核办法》《黑龙江省气象行业地面气候资料处理技术规定》《黑龙江省气象行业技术装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气象行业信息网络建设及资料共享管理规定》等4个黑龙江省气象行业标准和规定。经征得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省监狱局的同意,于2001年1月15日,黑龙江省气象行业管理工作会议上讨论通过,并以4个厅局名义联合发布,组织正式实施。4个行业标准和规定的制定和发布,使黑龙江省气象行业管理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有了相关的具体的行动依据。

  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以348号令发布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做出了规范。2002年8月1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该《条例》和《气象法》有关规定,对《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中有关人工影响天气经费问题进行了相应的修正。2002年下半年,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农林委员会和黑龙江省气象局开始起草《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该办法列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2003年立法计划。

  2003年,黑龙江省人大农林委员会和黑龙江省气象局,根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抓紧了起草和调研工作,并针对一些难点问题咨询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国气象局。在初稿形成后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计划、公安、财政、编办等26个有关部门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征求了意见,经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三次会议审议,于2003年6月2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正式发布,于2003年8月1日起实行。这是黑龙江省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气象法规。该《办法》对省、地、县三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实行气象行业管理制度做出了规定;对气象事业投入、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及投资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各类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标准,以及气象台站迁移、气象设施保护与修复、违法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规定了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分级负责制度;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防御的组织管理职责及有关管理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该《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在该《实施办法》中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有权采取的措施做出了规定。同时对气象部门及工作人员渎职行为也做出了处罚规定。随着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开展和国家有关税费改革等政策的出台,原《哈尔滨市人工防雹管理条例》已不能完全适用于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为此,哈尔滨市气象局向市政府申报了《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立法计划。经市人大同意,列入市人大2003年立法计划。哈尔滨市气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代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哈尔滨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3年10月31日,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2月13日,经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公布,2004年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本条例由哈尔滨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规定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原则、人工影响天气计划的编制,明确了人工影响天气属公益事业,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对于作业站点建设和作业人员管理,高炮、火箭等发射装置和弹药管理、作业管理等做了细致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2003年,黑龙江省气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国气象局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及《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对农村费税改革后人工影响天气经费安排问题做了具体规定;与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对黑龙江省电信营运企业通信基站、微波站、机房等防雷装置实行年度强制安全检测作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在气象有偿服务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黑龙江省气象局及时调整了专业有偿气象服务收费标准,经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2004年,黑龙江省气象局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与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雷电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气象局下发了《黑龙江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制度》《黑龙江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加强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气象局与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的通知》。2005年,为了发挥气象信息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的作用,更好地利用气象信息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规范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工作,黑龙江省气象局制发了《重大气象信息新闻发布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气象局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试行)》。以上法规性文件从不同方面进一步细化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