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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执法

第二节 行政执法



  气象工作的时效性、统一性和整体性的特点,要求气象行政监督检查十分严格,重点是对气象内部各级气象台站执行国家气象局的各项业务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和监督。通过监督检查,增强了各级气象台站和工作人员自我约束能力,保证了气象工作正常进行和业务质量不断提高。

  随着气象与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和社会气象管理职能的增加,气象法制不断加强,气象行政监督检查逐步从内部转向社会。1987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中,规定了气象部门对违反探测环境保护规定行为的查处权力,使气象部门有了单项行政执法的资格,气象行政执法便从制止破坏探测环境的行为和进行有关方面的审批开始。1991年后,随着气象行业管理起步,黑龙江省气象部门在全国率先开始对全行业气象探测环境和各项业务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并先后与中国气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等部门联合对农(林)部门气象台站进行了多次检查,纠正了数十件观测场地、仪器设备不符规定,不达标准的情况。各市(地)气象行业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对本区内的各类气象台站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有效地促进了全行业气象台站环境保护和业务质量的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发布后,特别是《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赋予气象部门对破坏探测环境、肆意施放氢气球和滥用、传播气象信息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突出了气象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使气象行政执法从单一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逐步展开并逐渐加强。1995年5月,黑龙江省气象局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市(地)气象局和法制部门组织对本区域内贯彻落实《气象条例》情况进行自查,黑龙江省气象局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组成执法检查组对佳木斯市、绥化地区及部分县(市)进行了重点抽检,宣传了《气象条例》,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有效提高了气象法制意识,使黑龙江省气象行政执法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1995年以后,各市(地)气象部门、法制部门依据《气象条例》《黑龙江省实施〈气象条例〉办法》以及相关的法规性文件,在探测环境保护、氢气球施放、气象信息传播、天气预报统一发布等方面依法开展了行政执法检查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推动了黑龙江省气象行政执法的不断加强,促进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黑龙江省实施〈气象法〉办法》以及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防护等法律法规颁布后,气象行政执法不断深入和完善,较好解决了一些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重要案件,促进了黑龙江省气象事业健康发展。

  主要案例:

  1.探测环境保护

  199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气象条例〉办法》,黑龙江省气象局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共同查处了拖延了二年之久的同江市某单位工程建设不履行协议,严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案。依法督促完成了气象站新站址建设,解决了职工住宅等由于工程建设引起的相关问题;1996年,黑龙江省气象台附近的某学校扩建,黑龙江省气象局依据有关规定与学校协商制定了扩建方案,取消了该校扩建方案楼层超高部分,合理解决了楼房建设影响气象观测环境问题。1997年,富锦市执意在气象站附近进行房屋开发工程,在省、市气象部门与法制部门多次依法制止无效的情况下,黑龙江省气象局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报告,时任副省长孙魁文做出批示,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主持下,富锦市政府与黑龙江省气象局共同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黑龙江省气象局认真监督“方案”的落实,及时制止违反“方案”的建设行为,使“方案”于1999年10月得到全面落实,富锦气象探测环境问题得到全面解决。1999年,双城市建设世纪观光大道经气象观测场南侧,哈尔滨市气象局、双城市气象局多次向有关方面通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及《黑龙江省实施〈气象条例〉办法》中有关探测环境保护的规定,但该市拆迁办公室在未通知气象部门情况下于6月21日清晨强行施工,推倒气象局围墙和观测场围栏一角,损坏了气象设施,影响了探测活动。黑龙江省及哈尔滨市气象局有关人员当即赶赴该市调查,在无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采取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反复向双城市政府主要领导陈述利害等办法,经过宣传解释,哈尔滨市气象局与双城市政府达成了处理协议。市政府决定依法恢复了气象站原状,并安排投资改造,保证了气象站工作的正常运行。1999年,东宁市政府拟在气象站附近建楼房,由于市政府提前与黑龙江省气象局沟通情况,双方依法提出了解决方案,在符合探测环境规定、不影响气象资料连续性的情况下,黑龙江省气象局批准了东宁市新建气象站址的方案,由市政府投资,新气象站址于2000年11月1日正式运行。2000年,黑龙江省气象局依法处理了逊克、绥芬河、杜蒙等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案件。除以上例案外,1996~2005年,市、县政府和其他部门要求在观测场附近盖楼、修路、建刷车场等还有39站次。省、地、县三级气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理,至2005年底解决了34个站次,使其达到了国家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其他5个站次的问题尚在解决中。

  2.天气预报统一发布执法

  收听天气预报是百姓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生产,组织防灾减灾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严格天气预报的统一发布,避免造成社会混乱。根据国务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气预报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发布的规定,以及气象法律法规对天气预报统一发布制度的规定,各级气象部门积极制止滥用、转抄和传播非实时气象信息的行为,维护天气预报统一发布制度,杜绝和减少了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1995年,大庆市气象局对格致寻呼台自1994年开始的违规擅自传播天气预报行为进行制止,在多次协商未能解决的情况下,大庆市气象局向法院起诉寻呼台擅自传播气象信息,并从保护知识产权角度,按有关规定的额度,要求其交付气象有偿服务收费。区人民法院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有关条款,一审判决气象胜诉。该寻呼台不服,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6年4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护原判,二审终结。这是黑龙江省气象部门首例起诉违反气象法规案件,对维护天气预报统一发布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1996年11月,黑龙江省气象台状告哈尔滨市某寻呼台自1994年开始,未经许可擅自在寻呼业务中播发哈尔滨市天气预报,并将该天气预报命名为“××气象冷暖知己”。经区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审理,认定该寻呼台违反了《实施〈气象条例〉办法》规定的天气预报统一发布制度,属违法侵权行为,应当停止,并判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法院的支持下,判决执行,滥发天气预报行为得到制止。

  1998年11月16日和11月18日,某电视台新闻节目和省某日报,先后报道了某专家预测当年冬季哈尔滨市气候偏暖和某专家撰写的当年冬季气候不会异常的消息。这两则报道有悖于《气象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气象条例〉办法》关于天气预报统一由气象台站发布和不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长期天气预报结论的规定。黑龙江省气象局致函两新闻单位,说明了有关规定,希望今后不再出现类似报道。两单位致歉,表示一定作好宣传和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出现。黑龙江省气象局同时向局直各单位及各市(地)气象局下发了《关于严禁对新闻媒体介绍长期天气预报信息的通知》,从气象部门内部严禁有关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1999年,哈尔滨市气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哈尔滨某寻呼有限公司寻呼台擅自传播天气预报。由于该寻呼台发布的不是当地气象台提供的适时天气预报,致使其传出的天气预报与当地发布的预报有较大出入,群众反映强烈。仅抽查7~10月份中的20天,就有10天的预报出入较大,严重干扰了哈尔滨市天气预报发布工作。中国气象局依照《气象法》规定,严厉制止了违规发布天气预报的做法,终止了违法传播行为,使哈尔滨市天气预报发布恢复到有序局面。除以上案例外,黑龙江省气象台、鸡西、哈尔滨、牡丹江等市(地)气象局还多次对寻呼台、手机短信服务平台、有关报刊、广播电台以及互联网、198信息台等违法传播气象信息进行了行政执法,终止了其违法行为。2000年,《气象法》施行后,社会有关方面依然存在非法传播气象信息的行为。2003年,哈尔滨某报刊刊登了1月9~13日、1月16~20日两个时段的哈尔滨市区天气预报和标题为“我市又进入小雪天气”的虚假报道,给气象部门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哈尔滨市气象执法人员立即收集证据,并向该报主编通报了非法传播气象信息触犯的法律条款,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由于该报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并对造成的影响进行检讨和道歉,哈尔滨市气象局对其免于行政处罚。2004年,哈尔滨市气象局还查处了某通信公司信息台向用户发布非本地气象台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违法行为。通过行政执法,天气预报统一发布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滥发气象信息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3.规范施放民用氢气球市场

  随着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礼仪庆典活动广泛开展,施放氢气球和其他飞行器的行为日益增多。为了避免发生氢气爆炸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各级气象部门与消防安全部门、航空部队联手,依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黑龙江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施放民用氢气球飞行器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对民用氢气球市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安全作业许可证制度。黑龙江省民用氢气球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认真办理黑龙江省《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年检工作以及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发放。各市(地)气象局对施放氢气球、飞行器实施了施放前审批制度,确保氢气球施放的安全管理。1999年夏季,哈洽会开幕之际,哈洽会组委会指定某庆典公司无偿赞助施放氢气球。经查证,该公司无施放许可证,气象执法人员遂依法制止其现场作业。但该庆典公司以影响哈洽会大局相威胁,拒绝停止作业。执法人员冒雨到用户单位反复宣讲有关法规的规定和无证施放的危害性,使组委会工作人员转变了态度,重新委托有资质和许可证的公司施放,保证了开幕式的安全进行。2002年6月5日,北方航空公司一架MD-90X型飞机执行6281航空任务时,发现空中不明飞行物,机组人员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使飞机下降到2400米高度,一升空氢气球从飞机右翼下飘过,避免了一起空中险情。空中交通管制中心发现后立即向氢气球管理办公室通报了情况。经黑龙江省气象局及时查明,该氢气球是哈尔滨市某礼仪公司在哈尔滨师范大学运动会开幕式上施放的,由于系留的氢气球没有派专人全程看护,操作不规范,使气球飞走,是一起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事件。黑龙江省气象局在调查取证基础上,依法对该礼仪公司做出处罚,责令停止施放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同时对该公司进行教育,告知施放氢气球不仅必须有许可证,还必须规范操作。根据当事人要求,黑龙江省气象局依法履行了听证程序后,该礼仪公司表示服从和接受处罚。2004年4月,哈尔滨某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该区人代会某部门委托某广告公司施放氢气球,而该公司无施放氢气球资质。哈尔滨市气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赶到现场,按执法程序进行了取证,确认该公司确无施放资质证,施放人员也无放球资格证,系违法施放氢气球。在执法人员劝阻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时遭阻挠,执法人员耐心劝导,使广告公司认错终止违法行为,区人大重新委托有资质单位完成了庆典任务。除以上案例外,省、地两级采取说服教育、行政处罚等多种法律途径,至2005年查处违法施放氢气球280多起,取缔了6家无证施放单位,实施现场监察600多人(次),使氢气球施放市场得到较好规范,多年来未发生施放气球引起的重大事故。

  4.制止非法从事气象探测活动

  气象法规及中国气象局有关保密规定等,均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国领域进行气象活动,或涉外气象资料的使用有明确规定。黑龙江省气象部门依法认真严肃查处发生在黑龙江省的此类案件,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安全。1995年,哈尔滨某县政府与某外国国际事业集团签署了一项专项经济技术协议,外方只提供技术。1996年该国某人为获取当地气象资料,在未经任何许可情况下,擅自在某县城北15公里处建立一处气象观测场,观测场内设百叶箱一个,内装棒状温度表1只、最高和最低温度表各1只、电子液晶毛发湿度计1个,设雨量筒一个,内有储水瓶和量杯,于1997年1月1日开始,直到1998年9月6日每天9点进行观测。这是一起违反国家《安全法》和《气象条例》的涉外违法案例。黑龙江省气象局接到举报后及时与省、县安全部门一起,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依法对当事人进了询问。在取得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向当事人宣布了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撤销气象观测场和仪器设施,收缴在观测场内获得的各种观测资料。同时告知当事人,如确实需要该现场气象观测资料,应按气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批。当事人当即表示服从处罚,写了悔过书,交回观测薄1本、磁盘2块,至此结案。2000年10月,某单位因对外合作项目而未经任何许可建立了30米×30米的气象观测场,内设有虹吸式雨量自记、雨量筒,以及积雪、降水、温度等要素的自动探测设备一套,并将获取的观测资料擅自传至境外。案件发生后,黑龙江省气象局经过周密调查取证,派人调查走访了有关军事部门,并报请中国气象局认定,其探测的气象原始资料属于《气象保密规定》中“特殊科学试验研究获得的大气监测资料”,属于军事敏感区的气象基础资料。这类资料未经国家主管机构审查不得传至境外。据此,黑龙江省气象局及时告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出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所观测的气象资料,封存气象仪器,并告知如合作项目需要当地气象资料,应按《气象法》有关规定程序报中国气象局审批。

  5.规范人工影响天气

  《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实施。1999年6月10~20日,黑龙江省气象局与黑龙江省人大农林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有关领导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人工降雨办公室等同志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对哈尔滨、呼兰、巴彦、望奎、兰西、齐齐哈尔、泰来等市、县开展了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执法检查,促进了增雨防雹站(点)基础设施建设、人工增雨防雹作业的规范化以及增雨防雹资金的落实。2001年5月21~25日,黑龙江省气象局、黑龙江省人大农林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等有关领导同志到富锦市、同江市等到地进行《气象法》和《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6月20日,时任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魁文和农林委领导一行深入阿城市气象局、黑龙江省气象科学研究所、黑龙江省气象台等单位检查《气象法》及《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各市(地)人工降雨防雹办公室每年组织对作业装备、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年检。各县气象局在作业期间,每月对防雹站点的高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2004年,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的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人工降雨办公室组成执法检查组对绥化、哈尔滨、齐齐哈尔等7个市和部分县(市)的增雨防雹站点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组边依法检查边总结推广好经验,帮助查找存在的问题,使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除了进行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外,省、市人工降雨办公室还按照执法主体资格权限认真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人工影响天气设备购置、报废、更新;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作业人员资格;人工影响天气设备使用许可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许可证的发放,以及技术人员的培训。积极帮助农垦系统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使农垦系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自建立即按照规范化轨道发展,成为黑龙江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重要力量。执法检查和严格的行政审批,促进了《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全面落实,保证了黑龙江省人工影响天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多年来,黑龙江省未发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伤亡事故,在为农业增雨抗旱、森林防火灭火中做出了突出贡献。

  6.雷电灾害防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气象法〉办法》及中国气象局关于雷电防护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使黑龙江省雷电防护工作有了较快发展,成为气象防灾减灾事业新的组成部分。为了保证雷电防护工作的健康发展,从雷电防护工作起步开始,黑龙江省气象局就联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气象法》、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抓好雷电防护市场的规范化。组织各级气象部门加强雷电防护工作的检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检测人员上岗资格的管理,对雷电防护的重点单位、场所的雷电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查和防雷工程依法验收。同时严把雷电防护资质的审批,依法规范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法定的检测程序等,使雷电防护执法工作依法健康发展。2001年10月,齐齐哈尔市气象局执法人员在防雷执法中发现,齐齐哈尔市某酒厂新建家属楼1号楼的避雷器被拆卸,遂立案调查。通过调查得知,该酒厂为准备2号楼的防雷工程验收,由该酒厂电工将1号楼避雷器拆卸,欲自行安装到2号楼的防雷设施中,以应付验收。该行为不仅违反了雷电防护有关规定,也属于破坏公共设施,可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进行了罚款处罚。当事人在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将防雷器恢复原状,使该酒厂减少和避免了雷电灾害的隐患。除上述典型案例外,2004年,佳木斯市气象局对某通信分公司拒绝雷电防护设施检测进行了立案查处;鸡西市气象局在对35家重点雷电防护场所、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多数小煤井弹药库没有防雷设施的重大隐患,该局一方面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另一方面积极帮助采取措施,并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协作,安排好解决问题的计划;依安县气象局受齐齐哈尔市气象局委托在防雷执法中得到县委县政府支持,并聘请县法院行政庭庭长作法律顾问,对一家已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大型购物中心拒不安装防雷设施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按法律程序进行了听证,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各市(地)通过对防雷案件的查处,普遍提高了社会对雷电防护的法制意识。黑河市气象局执法检查中对26家不合格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有80%的单位及时进行了整改。为了进一步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黑龙江省雷电安全防护工作,2005年7~9月,黑龙江省气象局与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鹤岗、伊春、大兴安岭进行了雷电防护专项检查,并对易燃易爆场所、通讯企业、新建居民小区等8个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发现的建设工程防雷设施未经审核许可先开工现象,化工厂、加油站、炸药厂等防雷设施不合格现象,以及不进行年检和防雷施工沿用旧技术标准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解决了防雷安全隐患。

  在依法对雷电防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省、市(地)气象部门按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权限,认真开展了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防雷装置检测审批。开展了防雷装置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等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至2005年,为37个单位发放了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为88个单位发放了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为雷电防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提供了前期保障。

  雷电防护的行政执法促进了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黑龙江省普遍加强了防雷工作组织领导,加强了防雷安全宣传,社会防雷减灾工作意识普遍增强,有效减少了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