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六节 行业法规和标准

第六节 行业法规和标准



  气象行业法规建设始于1992年。黑龙江省气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气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保证行业管理顺利、健康发展。1992年12月,该《办法》提交黑龙江省第二次气象行业协调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1993年,该《办法》列入1994-199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颁布实施。黑龙江省气象局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同意,将《黑龙江省气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纳入《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之中。1995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办法》。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黑龙江省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其他设有气象台站的部门,依照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第六章气象行业管理”,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的行业管理职责、行业内资源共享、进行技术协作与技术交流、联合开展重大灾害气象服务,加强天气联防和无偿提供所需各种资料和信息等作了明确规定。在气象台站布设大型仪器设备方面,规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关部门新建气象台站,新增大型仪器设备等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论证,专业气象台站气象探测、气象仪器设备等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2003年8月1日,《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对气象行业管理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其他部门气象台站应当执行国家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及工作制度,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黑龙江省气象设施建设规划,选定新建台站地址;对各部门气象台站天气预报发布的权限范围、专业气象台站对灾害天气的联合监测预报和坚持气象资料共享、共用原则进行气象资料交换等作了规定。该办法为行业管理的进一步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气象局于2000年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气象行业地面观测质量考核办法》《黑龙江省气象行业技术装备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气象行业地面气候资料处理技术规定》《黑龙江省气象行业基本气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4个行业标准和规定。2001年1月,经气象行业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正式下发执行,省级气象行业标准化工作开始起步,对促进专业气象台站气象测报、气候资料、技术装备标准化建设,对实现气候资料汇交和广泛的信息资源共享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