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职责
第二节 管理职责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主要包括组织制定防雷减灾方面的规范性办法、程序;制定防雷减灾规划、计划;组织建立黑龙江省雷电监测网;组织对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和灾情调查与鉴定;对防雷电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工作的监督及资质管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防雷工程设计图纸审查等。
一、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工作,1998年以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气象局及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制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办法。
1998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雷电防护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易遭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安装防雷设施,并实行定期检测;防雷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计规范;防雷工程竣工后,省、市(地)防雷办公室要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现有开展防雷检测的单位,经省、市(地)防雷办公室资格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等。
1999年5月,黑龙江省雷电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严格执行防雷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等级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防雷办公室在防雷工程图纸审查、工程检测、验收等环节中严格把关,杜绝无资质或超等级进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尚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要与有资质的单位合作,通过合作锻炼队伍,达到资质评审条件。
1999年6月,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批准了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防雷工程检测和防雷设施定期检测收费标准,对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检测减半收费,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免收检测费。检测单位凭黑龙江省防雷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此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后,省物价局发文对部分收费标准下调10%,调整后的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0年7月,黑龙江省气象局下发《关于防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授权或委托承担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的单位,必须是各级气象部门所属的事业性质的专业防雷机构,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002年3月,黑龙江省气象局印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年检暂行办法》,规定凡领取资质证的单位自下一年起,参加每年一次的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1日~4月30日;对年检的内容、程序及必须提交的材料做出了明确规定;年检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种,年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单位不得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对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2002年5月,黑龙江省防雷办公室和黑龙江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雷电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气象局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互支持,进一步加强雷电防护安全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在雷雨季节前,组织对重点防护单位的防雷电、防静电检测,对拒不整改或拒不接受检测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要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的管理,严把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关等。
2002年6月,黑龙江省气象局印发《防雷业务质量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防雷业务质量评定细则》。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实行防雷业务质量管理办法。对业务质量评定分基本工作评定、周期检测质量评定、易燃易爆场所检测评定、弱电设备防雷检测评定等5项。评定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档。各市(地)防雷办公室将本地区各单位评定结果在年末前报黑龙江省防雷办公室备案。
2003年1月,黑龙江省气象局印发《黑龙江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审批细则》。《细则》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气象局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分总则、等级与范围、资质申请、资格培训、资质评审5章22条。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分甲、乙、丙三级;申请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10个条件;丙级、乙级资质由黑龙江省气象局评审,甲级资质由中国气象局评审,评审合格后由中国气象局颁发资质证。
2003年4月,黑龙江省气象局、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对黑龙江省电信运营企业通信基站、微波站、机房等防雷装置实行年度强制性安全检测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4月1日起,对各公司所属的通信基站、微机站、机房、传呼发射塔和办公楼等已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每年一次的强制性检测。检测工作由省、市(地)防雷中心负责。
2003年10月,黑龙江省气象局印发《黑龙江省气象防雷联合体方案(试行)》,目的在于组建面向市场、联合协作、优势互补的防雷技术服务集团。凡有资质的气象单位均为联合体成员,开展技术交流,共同开发防雷工程市场。各成员单位独立经营,可使用(经同意)上一级单位的资质承揽防雷工程,其费用和收益由双方协商解决。省、市(地)防雷中心负责黑龙江省或本市(地)联合体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004年5月,黑龙江省气象局印发了《黑龙江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制度》。规定省内外生产企业、销售代理商所经营的在黑龙江省内使用的防雷产品,均需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向黑龙江省防雷办公室申请登记备案,经省防雷办公室核查同意后,发给《黑龙江省防雷产品使用登记备案证书》(有效期2年),企业法人签订防雷产品使用《法律责任声明书》,其产品可在黑龙江省内销售使用。
2004年6月,黑龙江省气象局印发《黑龙江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该《办法》共6章28条,检测资质分甲、乙、丙、丁4级;申请资质单位必须具备7个条件;各级资质均由黑龙江省气象局评审,合格的颁发黑龙江省防雷电装置检测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丁级资质为2年),并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检测资质。
2004年8月,黑龙江省气象局、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对黑龙江省监狱系统防雷装置实行年度强制性安全检测的通知》,要求从2004年起黑龙江省各监狱(所)办公楼、狱政综合楼、监舍楼、围墙岗楼、微机房、监控系统、弹药库、厂房等防雷装置进行年度强制性安全检测。
2005年1月,黑龙江省气象局下发《关于转变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规定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由行政审批转变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黑龙江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转由黑龙江省气象学会负责,并颁发资格证。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行政管理与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各市(地)、县气象局认真履行防雷工程设计审查、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职责,黑龙江省气象局加强了防雷装置检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一)设计审查与工程验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防雷电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和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防雷装置设计需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审查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取得审查技术部门出具的图审合格报告书;审查其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此项工作由有关技术部门承担)。建设单位取得图审报告书等文件后方可施工。防雷电检测单位接受审查合格的文件后,跟随工程进度进行现场跟踪检测,直到竣工验收。为了简化审批手续,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列入建设部门组织的审批程序,纳入行政审批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2003年后,各市(地)、县(市、区)气象局陆续进入当地行政审批大厅或行政审批程序。2005年各地共审查了343个单位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并对防雷工程进行了跟踪检测和竣工验收。
(二)资质、资格管理
资质系指防雷电装置专业设计、施工及检测单位具备的资格条件与资质等级。《防雷减灾办法》规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分甲、乙、丙3级。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丙级资质由省(市、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黑龙江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始于1999年。当年黑龙江省防雷中心所属的防雷公司取得了乙级资质,后被中国气象局认定为甲级资质单位;2000年,黑龙江省气象局认定佳木斯、伊春、绥化、齐齐哈尔、大兴安岭和大庆市气象局兴办的防雷工程公司为乙级资质,七台河、黑河、牡丹江市气象局所建的防雷公司为丙级资质;2001年,鸡西、鹤岗、双鸭山气象防雷公司(部)被认定为丙级资质;2002年,黑龙江省气象局认定富裕、讷河、甘南、泰来、克东、虎林、尚志、五常、同江、依兰、安达、龙江、庆安等13个县(市)气象防雷公司(部)为丙级资质单位;2005年又认定哈尔滨博达防雷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速达建筑装饰公司为乙级资质单位,哈尔滨华风气象科技公司和宾县、方正、延寿、东宁、林甸县气象防雷公司、哈尔滨星丽通信公司、华勤科技公司、新桥机房工程公司为丙级资质。到2005年末,黑龙江省共有37个单位取得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其中,甲级资质单位1个、乙级资质8个、丙级资质28个。黑龙江省气象局每年对这些单位的资质进行一次审查。
1998~2003年,黑龙江省防雷电装置检测工作由省、市(地)防雷办公室采取委托办法,指定具备检测条件的单位承担此项工作。从2004年起,黑龙江省气象局依照有关法规,对各地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逐一审查认定。到2005年先后认定哈尔滨市防雷检测中心为甲级资质,齐齐哈尔、黑河、佳木斯、鹤岗等12个市(地)防雷检测所(站)为乙级资质,75个县(市、区)防雷检测站(所)为丙级资质,并颁发了资质证。
资格系指专业从事防雷电装置设计、安装、检测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1998~2000年,经培训、考核,黑龙江省气象局共为300余人核发了防雷专业设计、安装、检测人员资格证书。从2005年起资格证认定工作转由省气象学会负责。
(三)安全监督与检查
防雷设施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对于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提高防御雷电灾害能力有着重要作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靠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与监督。1999年以来,各地政府多次发文要求各单位加强雷电灾害防护和安全检测工作。各级气象部门都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等有关机构联合发出文件,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图纸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对计算机系统、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进行强制性安全检测。2002年6月,黑龙江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黑龙江省防雷办公室发出加强雷电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后,多数市县将雷电安全防护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安全管理工作目标,在组织联合安全检查中都将雷电防护安全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进行检查。同年9月,黑龙江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黑龙江省建筑行业联合安全检查中,黑龙江省气象局作为成员单位之一,对8个城市新、改、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进行了抽查。2004年7月和2005年7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黑龙江省气象局向各地发出通知,要求加强雷电防护安全检查工作,同时派出联合工作组先后两次到10个市(地)了解雷电防护工作进展情况,实地检查了20多家工矿企业、易燃易爆场所、通信公司和居民小区防雷设施安全情况,现场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电视等新闻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两局还向各地发出检查情况通报,提出进一步加强防雷工作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