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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三篇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的重要职能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令和法规。80年代以来,黑龙江省各级妇联组织,在省委的领导下,与公安、司法、民政、教育、卫生、劳动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据《宪法》《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使全省妇女儿童在经济、政治、健康、教育、法律和人身权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由于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重男轻女偏见根深蒂固,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侵犯妇女权益的问题还比较普遍。黑龙江省妇联始终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常抓不懈。在全省持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筹建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等专门机构,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从源头介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动人大和政府出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打击卖淫嫖娼、禁毒、参防参治等专项斗争中,充分发挥了妇联组织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