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打击卖淫嫖娼
第二章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一节 打击卖淫嫖娼
20世纪80年代初,中央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后又多次在中央文件和国务院文件中重申。黑龙江省委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提出了“巩固、坚持、发展”的指导思想,动员全省再接再厉,创造更加优异成绩。省妇联鉴于全省卖淫嫖娼等倾向性问题,经过调查并综合各市(地)妇联反映出来的问题,向省委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并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八个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通知》。之后,各级妇联配合公安部门做了摸底调查,狠抓了对劣迹妇女帮教转化工作,在查禁卖淫嫖娼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7年初,为了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齐齐哈尔市妇联对本市卖淫嫖宿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8月6日,省委副书记周文华在省妇联主办的《妇工简报》上看到这个调查报告后批示:“齐齐哈尔市妇联这件事抓得好,抓得很有成效,今后意见也是可行的,建议各地妇联也能这样做。”省妇联立即在《妇女工作》第九期转发了这个调查报告及周书记的批示,并以编者按的形式要求各地妇联认真学习和贯彻。要求各地妇联结合普法,加强对妇女的“四有”“四自”教育,特别是抓好后进层妇女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妇女犯罪;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搞好性病危害和预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年8月底,哈尔滨市统一开展了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专项斗争,各级妇联也密切配合“严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增强帮教责任感,探讨帮教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实施针对性教育,使改造卖淫妇女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989年1月5日,省妇联主任梁维玲在省妇联执委扩大会的报告中强调,各级妇联要积极参与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嫖娼卖淫活动以及重婚、纳妾等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做好法律顾问工作,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要继续发动妇女成立禁毒协会等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哈尔滨市各级妇联,主动参与,通力合作,从1987~1990三年间,共提供嫖娼、窝点等破案线索169件,成立帮教小组492个,掌握重点帮教对象599人,安置就业近100人,未重新犯罪率达到80%。在帮教工作中,哈尔滨市妇联还制定了“一查、二访、三监督、四关心”的帮教制度:一查即:重点人员住所经常查;二访即:访邻里、访单位,了解情况;三监督是指管片民警结合治安随时监督,妇代会干部结合文明家庭活动及时监督,单位领导结合思想政治工作经常监督;四关心即:关心劣迹妇女思想情绪变化、生活疾苦、家庭关系、工作出路。从而感化了很多人,对促进社会治安好转起到了积极作用。1990年10~11月,齐齐哈尔市妇联利用一个月时间,先后深入到双合劳教所、性病研究所、妇幼保健站等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卷宗、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黑龙江省西部地区妇女卖淫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系统分析了卖淫妇女的特点、卖淫的主客观原因、卖淫给社会、家庭及个人造成的危害,并针对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提出了四点可行性建议,特别强调了提高全民族、特别是妇女的素质,以及做好帮教、安置解救卖淫妇女的工作,呼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及家庭等社会力量齐抓共管,从各方面制止此类丑恶现象的发生。1991年,由省妇联潘永文、王玉艳、吴华等撰写的《关于重婚、纳妾问题的调查报告》和王玉艳、吴华、李桂荣撰写的《关于鹤岗市妇联发动和组织妇女参与社会治安整治的调查报告》荣获全国妇联优秀调查报告评选三等奖。
1993年上半年,省妇联配合综合治理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对部分地区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的调查,针对存在问题向省委进行了汇报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12月,省妇联向省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了《关于贯彻中央综治委第十次会议精神的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的职能作用,积极参加“打拐”“禁娼”专项斗争。要求各级妇联充分发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发动群众揭发、检举犯罪线索,发现苗头及时举报。要努力做好帮教劣迹妇女工作,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要把对劣迹妇女尤其是卖淫失足妇女的帮教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本着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帮教制度和帮教网络,做到帮教组织、人员、对象三落实,从思想上帮、行动上带,巩固帮教成果。鸡西市妇联以高度社会责任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自觉承担起帮教劣迹妇女转化的重任。市妇联主任与市委主管领导签定帮教责任状,各基层妇联也层层签订了帮教责任状。截至1993年末,全市836名劣迹妇女中75%以上有了不同程度的转化,成了社会有用之人。到1993年底,此专项斗争告一段落。随着形势的发展,之后的打击卖淫嫖娼斗争,并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之中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