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促进立法
第三章 源头维权
第一节 促进立法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鉴于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多面性,1991年省妇联在全省市(地)、县(市)妇联主任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各级妇联要就妇女受迫害、妇女劳动就业、妇女生育补偿、女童辍学、老年妇女的赡养和再婚等问题进行全方位的调查研究,并就有关问题向各级人大提出立法建议,促进全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关法规的出台与实施。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之后,省妇联着手为制定黑龙江省妇女法《实施细则》做准备,下半年,省妇联抽调3位副主任和6位骨干参与了省人大常委《妇女法》视察团工作。视察中她们有意识引导常委们多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妇女权益的新情况、新问题,多听取一些妇女权益受侵害典型案例的汇报,以及来自各方面要求尽快制定妇女法《实施细则》的呼声,强化常委们对制定《实施细则》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在视察报告中提出了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的建议。同时,省妇联综合了各地自检自查的情况,由省人大常委、省妇联副主任于清贤代表省妇联再次向省人大提出制定妇女法《实施细则》的立法建议。在省妇联的积极争取下,省人大把制定妇女法《实施细则》纳入1993年的立法计划。
1993年,省妇联承担了妇女法《实施细则》第一稿的起草工作,抽调了20多名干部,由3位副主任带队,分别深入到全省各市(地)、县(市)进行调查摸底,为《实施细则》的出台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为了使《实施细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起草过程中不仅广泛收集了与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收集阅读了28个省(市、区)与之相关的法规,在总体上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使《实施细则》的起草出台与国家的基本法相一致、相吻合。省妇联要求各部室首先拟定与己相关的维权条款,同时,与省直对口部门进行沟通与协商,起草小组在草案形成中也多次就相关问题向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咨询,以减少《实施细则》中妇联自身主观愿望过多的成分,比较客观地照顾了全局,克服了片面性。在《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与省人大法制委先后深入到市(地)、县(市)召开了20多个座谈会,同100多个单位的代表和近千名妇女界人士座谈,广泛征询对《实施细则》的起草、修改意见。还多次召开了公、检、法、司、民等10多个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法学专家参加的多种类型的座谈会,对《实施细则》草稿进行了充分论证和修改。在各方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实施细则》历时半年时间,六易其稿,1993年9月正式提交省人大八届四次常委会讨论,1993年9月17日正式颁布实施。
1994年,鉴于家庭暴力上升的趋势,省妇联权益部会同哈尔滨市妇联权益部,深入到省、市、区法院、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材料以及对省市信访有关案件进行跟踪调查等多种形式,对全省离婚后存在的暴力现象进行了调查,形成了有数据、有分析、有对策的调查报告。“九五”世妇会后,家庭暴力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黑龙江省家庭暴力问题也十分突出。据省妇联从1996~2002年连续6年对全省家庭暴力上访情况的统计显示,因家庭暴力而上访的案件一直占当年上访总量的20%以上,个别市(地)、县(市)比例高达65.3%。家庭暴力对家庭和社会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而全国和黑龙江省都还没有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相关法律也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因此制定出台一部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防范和制止,是十分必要的。自1996年起,黑龙江省妇联就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了工作日程,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关于家庭暴力情况的调查研究。各级妇联深入基层,积极工作,形成了有数据、有分析、有案例、高质量的调查报告,并督促司法机关查处了一批典型家庭暴力案件。在各级妇联的共同努力下,将这些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以及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建议提交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牡丹江市妇联《关于我市家庭暴力有关情况的调查》获省妇联优秀调查报告评选一等奖,佳木斯市妇联《关于佳木斯市家庭暴力现象的调查》获二等奖。全省各地妇联关于家庭暴力情况的调查研究成果对于《黑龙江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的制定出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省妇联向省人大提交了关于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的建议。2000年,省妇联草拟了《关于制定〈黑龙江省禁止家庭暴力条例〉的立法建议》和《黑龙江省禁止家庭暴力条例》(讨论稿),并于当年9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同时上报全国妇联。省委主办的《黑龙江信息》在1160期给予转发。为了使这项立法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近3年的时间里,省妇联向各市(地)征求意见上百条,修改草案10余次。
2000年,在全国妇联的统一部属下,黑龙江省妇联组织各级妇联围绕《婚姻法》的修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哈尔滨市、东宁县还分别被国家统计部门抽样定为城市、农村修改《婚姻法》民众意愿调查点。修改《婚姻法》成为广大妇女干部群众极为关心的一件大事,大家从1980年《婚姻法》的现状和本地实际情况考虑,提出了很多积极建议。2000年5月,省妇联向全国妇联提交了《修改〈婚姻法〉民众意愿情况调查》,对哈尔滨市、东宁县入户随机抽样调查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从基本态度看:人们对现行《婚姻法》主体持肯定态度;对社会丑恶现象深恶痛绝并迫切要求立法;传统观念、伦理道德还影响着人们婚姻关系的产生和存续;人们渴望家庭的稳定。有关现行《婚姻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调查认为有三大方面:1.社会向前发展了,1980年《婚姻法》对一些新问题的调整出现空白和盲区,使诸如第三者插足、婚外恋等现象游离于法律调整之外。2.对家庭暴力没有任何制裁手段和措施。3.对离婚后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缺乏保障。调查中,人们对《婚姻法》的修改提出了积极建议:1.修改《婚姻法》应本着立法宗旨,本着原则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的基础上进行;2.应增加关于制止家庭暴力内容的条款;3.对离婚后双方当事人特定的权利义务要规定得明确,具有可操作性;4.应对有效、无效婚姻作明确规定,使人们更易识别婚姻的合法与有效;5.取消结婚公告制,避免程序烦琐、增加当事人负担且无实质意义。同时,省妇联还召开了有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妇联干部等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对《婚姻法》的修改意见,为全国人大修改《婚姻法》提供了第一手材料,这项工作受到全国妇联的肯定和好评。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
2003年6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黑龙江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共14条,它是在吸收借鉴有关省份家庭暴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在内容上体现了以下特点:第一,《决定》对制止家庭暴力行为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决定》明确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行业、本单位精神文明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第三,《决定》特别强调了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第四,《决定》明确了公、检、法、司等政府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职责分工,可操作性强。第五,《决定》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维权法庭;不具备条件的,要指定专人负责,并聘请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有关权益保障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陪审员。为保障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决定》赋予了这类人员有获得法律帮助和司法救助的权利。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为其提供临时避难场所。《决定》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应当建立受害人救助场所,为受害人提供帮助。这部黑龙江省专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由始至终是由省妇联参与起草、修改、完善的,是省妇联从源头参与维护妇女权益的成功实践。
2004年,在省人大十届四次和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省妇联提交的《关于维护进城务工妇女权益》的提案引起与会代表和委员的广泛关注,此提案被会议《提案简报》选登。省妇联在提案中建议,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农民工、农民工进城光荣的氛围,给进城务工妇女以“新市民”的称谓与身份,提供“新市民”待遇,使其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管理、同教育、同服务、同维权的资格,真正解决进城务工妇女的后顾之忧。省内一些媒体对此事纷纷给予报道,2005年1月30日,《中国妇女报》以《给进城务工人员“新市民”待遇》为题进行了报道。1月31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和综合频道对此也进行了报道。2005年省妇联还参与了《黑龙江省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在解决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上,提出了具体建议并得到采纳。同时,还就进城务工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向省人大、省政协提出了意见和提案,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第三篇·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