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参与决策
第二节 参与决策
面对新的历史时期,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妇联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中,注重从调查研究入手,深入基层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积极与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力争从决策源头取得政策支持,实现维权工作效益最大化。
1986年11月,省妇联权益部组成调查组,到肇源县省劳改系统革志监狱,对妇女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座谈会、个别谈话、调查问卷、查阅犯人档案等各种方式,了解了妇女犯罪的基本特点,走向犯罪的自身及社会、家庭因素,写出了《关于革志监狱女犯情况的调查报告》,综合分析了犯罪的危害,提出了预防和减少妇女犯罪的几点意见,给社会、也给妇联组织提出了预防、制止犯罪和帮教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
1998年9月6日,全国妇联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至此使妇联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有章可循,更加卓有成效。黑龙江省各级妇联在工作实践中,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为实现维权工作效益最大化,注意从源头介入,积极参与立法和决策。注重调查研究,抓倾向性问题,为妇女儿童提供多方位的法律服务,努力营造维护妇女儿童合法维权工作社会化新格局。
1998年针对新一轮土地承包中男女不平等问题,省妇联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调查研究。各级妇联采取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和下发调查问卷等形式,对全省13个市(地)的50余个县(区),农村妇女在口粮田和责任田分配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并形成《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中男女不平等问题的调查和建议》的调查报告。由于提交的调查报告有理有据,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主管农业的副省长重点强调了这一问题,并将“土地承包中要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写进了“红头”文件,使土地承包中男女不平等问题得以适度纠正。
1998年4月,针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省妇联权益部对牡丹江、佳木斯、双鸭山、伊春、绥化等5个城市的1500名下岗女职工进行了抽样调查,并形成了《关于城市下岗女职工基本状况的调查报告》。七台河市妇联也开展了国有企业女职工下岗和再就业情况的调查。1999年8月,哈尔滨市妇联权益部开展了“关于下岗再就业女工劳动权益保护情况的调查”,通过问卷形式对全市6个区的再就业女工劳动权益保护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了工作岗位少、平等就业难、加班不加薪、休息权利被剥夺、克扣拖欠工资、应得报酬难兑现、特殊权益无人问津、“四期”保护难落实等一系列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较好建议。省妇联综合了各地妇联的调研成果,与省总工会、省劳动厅多次研究与协商,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下岗女职工安置的意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为下岗女职工兴办第三产业,吸纳和安置妇女就业。省妇联还多次参与省人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检查和省政府妇儿工委对《妇女发展规划》的监测评估,推动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在企业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促进妇女就业结构得到合理调整,就业领域不断扩大,维护了妇女的劳动权益。
2002年3月,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10周年之际,省妇联组成3个调研组,由3位副主席带队,实地走访了全省7个市(地)、11个县(市)、20个乡(镇)的48个典型现场。通过听汇报、看典型、与基层党政干部和妇女群众座谈等多种形式,形成了省、市(地)、县(市)、乡(镇)四级妇联上下联动,以点带面、统分结合,共查实情的大调研氛围,全面调查了解了妇女权益保障情况,最后形成了充分反映全省妇女维权实际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行情况调查报告》,以省妇联文件的形式报呈省委,为省委领导决策妇女儿童事务提供了依据。
2003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11月中旬,省人大农林委牵头、政协经济委、农委和妇联参与,深入到哈尔滨、大庆、绥化3市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进行了再次调查和认真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3市所属3区(哈市道里、太平、动力区)、5县(市)(双城、呼兰、肇东、林甸、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大、政府、妇联等部门的情况介绍,了解到1978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迅速得到推行,农村妇女拥有了自己名下的口粮田和责任田。全省1983年开始全面推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由于土地承包政策强调以家庭为单位,忽略了农村家庭和男女两性人口的不同特点,不能体现和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在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土地承包分配权由村民自治,传统习俗和做法不可避免的取代了男女平等法律规定,造成了对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1998年全省进行二轮土地承包工作,这次是在一轮土地承包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原则进行的,使一轮土地承包中遗留的矛盾和问题被回避和掩盖下来,造成对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农村妇女没有承包到土地。二轮土地承包时,全省有4.3%的农村妇女没有承包到土地。部分大中城市郊区妇女没有承包地的要远远高于这个比例。二是男女劳动力获得的承包土地的份额不平等。有的地方没有把妇女作为劳动力对待,或者只把妇女作为半个劳动力,只能分得口粮田或最多再分得半份承包田。三是出嫁女和“倒插门”女婿权益得不到保护。有的村采取妇女“嫁出收回土地”,有的村采取“增人不增地”政策,导致妇女土地落空。个别地方认为“倒插门”女婿是引进来与村民争食,没有享受到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就此情况,调查组分别向人大常委会和省委领导做了汇报。2005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并召开了全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解决土地纠纷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规定: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婚妇女户口已迁入现居住地,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予补地。在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婚妇女已取得承包地,因离异到外村再婚,外村未分给承包地的,原村应保留承包地。这些政策法规对农村妇女平等获取土地资源提供了保障。
2004年下半年,针对进城务工妇女权益问题凸显的实际情况,省妇联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进城务工妇女权益问题的专项调研。基本摸清了进城务工妇女存在的劳动保护、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劳动权益问题及卫生保健、社会保险、人身安全、教育等权益保障问题,拟定了《关于全省进城务工妇女权益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调研报告报呈中共黑龙江省委,还以提案的形式提交人大和政协,使进城务工妇女权益问题引起各个方面的关注,推动决策层面研究出台政策,维护进城务工妇女的合法权益。
2005年,省妇联抓住全省第七届村委会换届的有利时机,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农村妇女参选参政,确保村民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和村妇代会主任100%进村委会。同年4月,省妇联向省民政厅报送了《关于在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加强妇女参选参政工作建议的报告》。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下发各市(地)、县(市)。省妇联在建议报告中提出的“候选人中应有2名以上女性”“村委会委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确定职位选举的市(地),设置妇女委员兼计划生育委员”等都已写进通知中。同时,省妇联又与省委组织部沟通协调,在黑组通字〔2005〕29号文件中明确提出“推荐提名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时,注意在优秀女党员中推荐人选。”7月,省妇联由主席带队,组成调查组,对村妇女及妇代会主任进“两委”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上报省委、省政府、民政厅。省妇联又与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加强妇女参选参政工作的通知》,由于注意从源头介入参与决策,推进了农村妇女参选参政工作,较好地维护了基层妇女参政议政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