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宣传表彰“十大女杰” 为了充分展示龙江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时代风采,激励广大城乡妇女以更高的热情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1995年省妇联在全省广大妇女中开展首届“十大女杰”评选活动。3月7日,省妇联做出了《关于表彰首届黑龙江省“十大女杰”的决定》。《决定》授予朱莲香等10人为首届黑龙江省“十大女杰”,授予孙桂华等10人为首届黑龙江省“十大女杰”提名奖。《决定》号召全省妇女以她们为榜样,勤奋学习、艰苦创业,顽强拼搏,勇于进取,为促进黑龙江省社会的全面发展,实现经济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1997年3月6日,黑龙江省妇联做出《关于表彰第二届黑龙江省“十大女杰”的决定》。马先兰等10人获第二届黑龙江省“十大女杰”荣誉称号,赵玉勤等10人获第二届黑龙江省“十大女杰”提名奖。同时,授予以上20人全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2000年3月2日,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做出《关于表彰第三届黑龙江省“十大女杰”的决定》。在层层推荐、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评委会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评选,经审定,省妇联决定授予孙桂华等10人第三届“黑龙江省十大女杰”荣誉称号,于爱文等10人获第三届“黑龙江省十大女杰”提名奖,同时授予以上20人黑龙江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2002年3月6日,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做出《关于表彰第四届黑龙江省“十大女杰”的决定》。在层层推荐、群众投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评委会认真讨论,省妇联决定授予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书蓉等10人第四届黑龙江省“十大女杰”荣誉称号;授予鹤岗市华中煤炭有限公司经理刘中华等10人第四届黑龙江省“十大女杰”提名奖,同时,授予以上20人黑龙江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黑龙江省妇联号召全省各族各界妇女以“十大女杰”为榜样,立足本岗,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实现“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的宏伟目标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2004年,省妇联在“三八”节前夕,下发了《关于表彰第五届黑龙江省“十大女杰”的决定》。经过推荐、公示、投票、评委会审议,决定授予鸡西市佳源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马奎兰等10人第五届黑龙江省“十大女杰”荣誉称号;授予大庆石化分公司塑料厂化验车间工人朱建华等10人为第五届黑龙江省“十大女杰”提名奖荣誉称号。并同时授予以上20人为黑龙江省“三八”红旗手。经省人事厅同意,第五届黑龙江省“十大女杰”及提名奖获得者享受市(地)级劳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