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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保障

第三节 经济保障



一、基层妇女干部报酬

  1986年,省妇联组织部在全省范围内对基层妇代会主任的报酬问题进行了普遍调查, 发现了3个“不适应”:即基层妇女干部的工资报酬与她们所付出的劳动代价不适应;与稳定基层妇女干部队伍不适应,过低的报酬不仅调动不了工作积极性,也导致了干部的不安心,离队改行;与活跃基层妇女工作不适应,一些人无心妇女工作,得过且过甚至有名无实。针对这一现状,省妇联积极呼吁,向有关部门打报告,向人大提“议案”,还采取协商对话会、恳谈会、专题汇报会等形式促进妇代会干部报酬的落实,把解决基层妇女干部的报酬问题纳入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日程;同时大力宣传妇女干部的先进事迹,让社会了解妇女干部, 认识妇女在改革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合理解决妇女干部的报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许多市县由县委或农工部发文,规定妇代会主任的报酬标准。有的规定一般不低于村干部全年工资的二分之一,或占村干部全年工资的70%,使农村妇代会干部的报酬得到了比较合理的解决。

  1987年省妇联在对全省城镇基层妇女组织调查中了解到,全省城镇妇代会干部报酬形式大致有以下四种:妇代会主任兼居委会主任或基层职务的由国家财政拨款,这些人的报酬分别为每月20~40元;由街委厂点或企业开支,实行固定工资,执行这类工资一般较高, 月工资多的约一百多元;政府拨款与服务厂点补贴相结合,这种形式每月可得40元左右; 退休职工任妇代会主任由原单位补差,每月补差20~40元,这是各级妇联深入调查,多方呼吁才取得的。但个别地方报酬仍然很低,妇代会干部老有所为,退有所养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

  1988年省妇联在《妇女工作》第3期介绍了虎林县东风乡妇联在党委的支持下,合理解决妇女干部报酬的做法:她们将全乡妇女干部的报酬按照工作量大小分三类核定:人口在1200人的大村,妇代会主任工资定为500元;人口在500人的村,妇代会主任报酬定为400 元;其余定为350元。各村再从固定工资中提出100元,作为浮动工资,奖励完成任务好的。按照年初签订的合同,由乡妇联、计生办负责考核,年终兑现。对妇代小组长,实行误工补工的办法,日工资3元。合理的报酬调动了妇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全乡无一例超生,妇女工作也出现了新局面。

  1988年省妇联在《妇联工作》第7期介绍了双鸭山市各级妇联通过协商对话,解决部分基层妇联干部报酬偏低问题。其中,太保镇普遍把妇代会干部报酬提高10%;安帮乡把报酬与责任制挂钩,以百分衡量目标定报酬;四方台乡采取拨责任田的办法,增加妇代会干部的收入。由于报酬问题得到解决,使基层妇女干部队伍得到稳定。

  1989年,各地基层妇女干部主要有六种工资形式:1.固定工资加奖励工资。即固定工资金额上限为500元,下限为50元,奖励工资最高200元,最低50元。兑现方法是,年初将固定工资按工作任务挂分,以分计值。再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全省这种工资支付形式占妇代会总数的26%;2.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即基本工资作为报酬的基数,浮动工资是以分计值,将浮动工资的金额具体分解到各项工作之中,按完成任务标准兑现浮动工资。兑现办法是年终由乡妇联组织村妇代会主任联检,有的乡党委也参加检查, 按照联检评比结果兑现报酬,既调动了妇代会主任的工作积极性,也增强了她们的竞争意识。这种工资形式占妇代会总数的26%;3.全额浮动工资。即实行以分代值,全额浮动。浮动工资上限为700元,下限为300元,年终评比结算。这种工资形式占全省妇代会总数的21%;4.误工补工加奖励工资。即按工作日计报酬,工资日值一般在1.50元至3.00元之间,年终根据工资成果再进行适当奖励。这种报酬形式妇代会主任年收入最高400元,最低200元。这种形式占全省妇代会总数的5%;5.固定工资。即年初固定工资金额,年终由村里统一付给。金额一般分三类:一是由乡、村按照村屯大小,人口多少,经济状况好坏,确定不等的固定工资;二是由当地党委和农工部统一发文,规定工资标准;三是由村委会自定报酬,标准一般为500元至800元之间,最高可达3000元。这种形式占全省妇代会的14%;6.城镇妇代会主任报酬基本实行月工资制。97%的城镇妇代会主任兼居民委员会主任,由民政部门统一拨款,每月为40元至60元。其余的妇代会主任工资由街、委办的服务网点和企业支付。也有的妇代会主任同街办集体所有制职工同等待遇。

  1990年1月10日,省妇联召开全省基层妇女组织工作经验交流会。由于各级妇联的积极努力,全省村级妇代会主任报酬基本得到了解决并逐步得到调整。但也存在着偏低的问题,绝大部分妇女代表、妇代小组长工作没有报酬。这些问题影响了妇女干部的积极性和妇女干部队伍的稳定。因此,各级妇联把解决妇代会主任报酬作为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已经解决的,抓好巩固;尚未解决的,抓紧落实。同年,省妇联以文件形式向省委提交了“关于城乡妇代会干部工资报酬情况的报告”,提出村妇代会主任年工资报酬不低于村党支部书记或村长工资的70%(含计划生育工作补贴)。这一问题引起了省委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但个别地方仍解决得不好,有的地方还有回落现象。

  1991年1月,省妇联制定了《加强村级妇女组织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解决落实好村妇代会干部的工资报酬,是稳定基层妇女干部队伍、调动妇女干部积极性的根本保证。要重视解决村妇代会主任报酬偏低、绝大多数妇代会委员、妇女代表没有报酬的问题。县、乡妇联可与县、乡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对妇代会干部的工资报酬做出必要的规定。妇代会主任的报酬应不低于村长、村支书的70%(含计划生育工资在内)。还可采取和推广妇代会主任兼任副村长的办法来解决报酬问题。妇代会委员、妇女代表应实行误工补工,对退下来的妇代会主任任期在20年以上者应实行退休制,可根据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牡丹江市妇联与市委组织部、民政局、共青团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指导意见》的文件,对全市妇代会干部的报酬、妇代会的活动经费、活动阵地、“三八”田、“三八”林等实际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有针对性地指导了全市村级妇女组织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同年9月,省妇联在绥化召开全省村级妇女组织建设经验交流会。全省已有50%的市(地)、县(市)下发了有关解决妇代会干部报酬的文件,明确规定村妇代会主任的报酬标准,有些村妇代会委员实行了固定工资,妇女代表实行了误工补工。与此同时,老妇女干部的退养问题也逐步得到解决,全省10%的老妇女干部享受了生活补贴。

  1995年,佳木斯市妇联与市计生委、保险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妇代会主任中推行养老保险的通知”,一年间全市有523名村妇代会主任参加了养老保险,保险金额平均每人650元,总额达34万元。

  1996年9月,省妇联召开基层妇女组织建设经验交流会。会议指出,针对妇代会干部工资报酬普遍偏低的问题,各级妇联紧紧依靠党政领导,密切协调有关部门,使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大部分村妇代会主任年工资报酬不低于村党支部书记或村长工资的70%。同时开展了在村妇代会主任中施行养老保险工作。

  1998年上半年,省妇联就农村基层妇女组织建设情况对13个市(地)进行了书面调查, 并重点对哈尔滨和大庆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发现,各地妇联都在积极创造条件为妇代会主任解决报酬和退养问题。经过各级妇联组织的努力,妇代会主任的报酬问题基本上得到落实。各级妇联在解决妇代会干部养老保险工作中动脑筋、想办法,积极向有关部门呼吁, 争取政策,其投保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村里全部承担;二是村里、计划生育经费和个人各承担一部分;三是由个人全部承担。投保面已达35%。也有些乡镇采取一次退养的方法,效果较好。呼兰县康金镇就是采取此种方式,其具体做法是:对于现职人员,凡年满50 岁,做妇女工作满1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每年给退养金100元;对于已离任人员,凡建国后有记载的,从事妇女工作年满10年的,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对于以后退养人员,也参照执行。这个规定出台之后,康金镇为19名够条件的妇代会主任落实了退养金。

  2005年7月,在省妇联呈交中共黑龙江省委的调研报告中,反映了全省妇代会主任兼职多,待遇低的普遍现象:妇代会主任兼2职以上的7735人,占总数的90.8%,其中3至5 职的1853人,占23.4%,工作十分繁重。各项待遇与村支书、村长、会计(简称三职干部) 相比差距较大,全年报酬还不到有三职干部年薪的40%。针对这一现象,省妇联在报告中建议:村妇代会主任的工资不得低于村级领导副职标准。同时建议出台政策,使其享有退休保障,解决村妇代会主任的后顾之忧。


  二、“两地建设”(组织经费基地和活动阵地)

  1992年,全国妇联、财政部、劳动部、农业部、林业部、商业部、国家教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12家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妇联发展第三产业,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妇联兴办经济实体要坚持改革开放和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妇女儿童服务,为发展妇女事业服务的方向, 发扬开拓进取,艰苦奋斗的精神”。尚志市、逊克县妇联就开始创办为妇女儿童服务、又能创收的经济实体。尚志市当年筹资10万元,开始筹建占地1600平方米,设有9个游乐项目的儿童公园;1993年又筹资290万元,开发房地产4500平方米,改造和建设了近1000 平方米的集教育、培训、游乐、服务于一体的儿童少年培训中心;乡镇妇联经济实体发展到12个,村妇代会的创收基地也不断发展壮大。两年多的时间里,各级各类经济实体获利近45万元,为活跃妇女工作,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1992 年,逊克县妇联以自身为“龙头”,带动各乡镇妇联创办了三发贸易公司,利用地域优势,闯出国门开展中俄易货贸易,走上了共创基业、共谋发展的道路,县妇联被评为市级争先创优先进集体、县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1993年9月,黑龙江省妇联召开全省各级妇联组织兴办经济实体经验交流会。中共黑龙江省委副秘书长周辉春到会讲话。会议指出,去年3月以来,全省各级妇联干部在中共中央(1992)2号文件和邓小平南行讲话精神教导下,在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方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突破。全省妇联系统创办的企事业,由去年1000多个发展到3000多个,生产加工性实体220多个,经营贸易性实体300多个,边贸公司30多个,创活动经费由300万增加到500多万,争取到妇联自己的房产和阵地20多万平方米。从类型上看,在服务型、教育型的基础上,开始向生产加工型、内外贸易型普及,有的还大胆地步入开发和金融领域。其规模也从小商业网点、小加工点发展到各类内外贸易公司,及中外合资的大企业。阵地建设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有的已发展到具有多功能的和一定规模的培训中心和科研教育中心。

  同年,省妇联七届三次执委会上要求,各级妇联要大力兴办经济实体,增强自身发展实力;要通过自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办等形式,大力兴办各种类型的便民服务事业;从优化家庭成员素质,服务和美化家庭的需要出发,建立社区服务、家教服务、家务服务和文化服务等有偿服务中心或服务网点。

  1995年初召开的省妇联七届五次执委(扩大)会议上,省妇联提出农村基层妇代会要创造条件,争取有一块(个)由妇代会管理的小试验田、小苗圃、小林场、小果园或小养殖场、小加工点、小代销点,依托它们创经费。

  1996年开始实施的《黑龙江省妇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妇女组织建设三年(1996~1998 年)规划》中明确要求,乡、村两级妇女组织要搞好“两地”建设,三年内有80%的村建立起活动阵地,85%的村建立起经费基地,乡镇妇联年创收不少于5000元,村妇代会年创收不少于1000千元。《规划》在主要措施中要求“两地”建设要因地制宜。有条件的村屯可单独建立妇女活动室,条件差的地方可依托综合活动室开展活动。经费基地的建设要以市场为导向,依靠自身优势,创造集生产、科研、培训、示范、服务、创收为一体的基地,并以此为依托, 组织发动引导妇女投入开辟经济发展的第二战场。

  1998年,省妇联在对13个市(地)农村基层妇女组织建设情况的调查中了解到,各地妇联通过抓“两地”建设,增强了基层妇女组织的凝聚力。基层妇女组织把加强活动阵地和经费基地建设作为加强基层工作的重要保证,作为增强妇联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的有效形式。全省乡镇有活动阵地1196个,村妇代会活动阵地19821个;全省乡镇有经费基地845个,占总数的70.4%;村妇代会有经费基地8394个,占总数的60%。普遍以营建“三八” 林,种植“三八”田为主要创收方式。也有通过股份合作,有偿服务以及争取当地政府拨款等方式获得经费的。中共林甸县委对妇联经费基地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党委给政策,帮助创造条件。还规定村里提供5亩以上耕地作为妇女经费基地,全县125个村已有85%落实了经费基地。

  2000年,省妇联《关于城市基层妇女组织建设的调查》显示,城市基层妇女组织经费创收正逐步向实体化方面发展。全省区、街妇联年创收近130万元,哈尔滨市道外区妇联创办经济实体,便民服务网点200余个,年创收万元以上的有6个。嫩江县县直系统妇委会中有22个创办了经济实体,年平均创收5000元,基本结束了开展活动向单位要钱的历史,提高了妇女组织及妇女干部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2001年5月,为了及时了解农村税费改革后基层妇女组织的状况,哈尔滨市妇联深入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单位呼兰县康金镇等8个乡镇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税改后农村妇代会主任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报酬严重失衡,90%的村妇女工作报酬占1/3,计生工作报酬占2/3,有的乡镇2000年各村妇女工作报酬500元,计划生育工作报酬1700元,无形中造成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而轻视妇女工作的倾向。也有的村妇女主任不兼作计划生育工作,1人的报酬两个人分,妇代会主任的报酬更少,影响工作积极性。同时,税费改革过程中,村妇代会原有的创收基地全部上缴,使妇代会正常工作和活动无经费来源,各村的综合活动室也多被变卖取消,使妇女活动阵地处于减少或瘫痪状态。为了保证妇女工作的正常开展,调查建议,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确定村级党政班子享受固定补贴干部人选时要有一名女性,并由其担任村妇代会主任兼抓计划生育工作,既保证妇代会主任进“两委”(村党支部委员会、村委会)和农村妇女参政议政,又解决村级妇女干部、村妇代会主任、计生专职干部三职分离的现象,从而合理解决妇代会主任的报酬问题。调查报告还建议对农村妇代会原有的经费阵地给予特殊的保护政策,免收各项税务,对没有经费基地的村要确保妇代会活动经费每年不少于500元。村妇代会要积极探索新的途径增加经费来源,可以走群众自发、自愿之路,采取组织妇女义务献工,寻找项目,开办服务网点等办法,增加妇代会收入,增强基层组织活动力、凝聚力。

  2004年9月,黑龙江省妇联向省委递交了《关于三年来妇联基层组织建设情况的报告》。《报告》中谈到三年来全省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的四项成果之一就是发挥基地作用,更好地服务妇女,服务社会。首先是创收基地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围绕“家”字做文章, 创建“妇”字号品牌,全省80%以上的社区都成立了家政服务中心(站、队)、医疗站等,安置近7万名下岗女工实现了再就业,家政服务行业已成为全省各级妇联集服务、创收于一体的品牌项目。哈尔滨市妇联家政服务中心,已经辐射到全省各地,成为龙头产业,为各地家政技能服务发挥了“龙头”和示范作用。围绕“三八”林、“三八”田和科技示范基地做文章, 走服务、创收、发展、再服务的路子。全省共有巾帼科技示范、创收基地7290个,年创收效益6800万元。妇女活动阵地也有了新发展。各级妇联以实际、实效、实用为出发点,本着能专则专,能兼则兼,形式上不强求统一的原则,在街道、社区、乡(镇)、村普遍建立了妇女活动阵地,为城乡广大妇女工作、学习和生活服务提供了极大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