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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体制改革

第四节 体制改革



  从1987年开始,黑龙江省一些市、地妇联投入一定力量进行妇联系统体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对妇联体制的弊病和改革的目标、原则、模式进行了有益的分析、探讨,概括出妇联组织和妇联工作存在的弊病是:妇联组织的社会职能不明确,代表和维护妇女具体利益的宗旨和在社会主义民主生活中应有的重要作用体现得不突出;妇联的工作对象、范围与其组织设置不适应,城市妇女工作渠道单一;妇联组织在管理体制与干部制度上存在行政化,机关化倾向,群众团体群众化,民主化的特色不浓;妇女活动经费与活动设施严重短缺,限制了妇联活动方式的转变,影响了妇联的生机与活力。研究成果为体制改革作了思想理论准备。全省改革试点城市哈尔滨市妇联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的统一部署,本着党政分开、党群分开的原则,进行了精简机构、交流干部、转变职能的初步尝试。她们首先强化区(县)街妇联职能,扩大基层妇联队伍。将市妇联机关精简下来的干部编制全部充实区、街,改变妇联组织体制中的上大下小头重脚轻的不合理结构,形成上小下大金字塔形的合理结构。其次是把市妇联组织具体活动的职能转移到所属事业实体。建好市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培训中心和家政服务中心。在此基础上拓宽工作领域,发挥企业女工委员会妇联团体会员作用;在科教文卫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密切同政协、民主党派等团体妇女工作组织的联系。

  1988年1月,黑龙江省妇联主任梁维玲在六届三次执委(扩大)会议上部署了妇联系统体制改革工作,提出要按照十三大报告对群众团体的要求,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妇联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方法的改革上。同年4月9日,黑龙江省妇联出台了《黑龙江省妇联体制改革的初步方案(修改稿)》。关于妇联体制改革的原则,《方案》明确指出,必须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作为探讨妇联体制改革的原则和出发点、落脚点,作为检验妇联体制改革成败的根本标准。关于妇联体制改革的目标,省妇联《改革方案》的表述是:通过改革把妇联建设成为社会职能明确,在维护全体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充分表达与维护妇女的具体利益;组织制度完善,提高民主化程度;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冲破纯行政化,体现精简、效能原则,充满生机活力;地位作用突出,能够自觉按照党的基本路线,独立自主地开展有妇女特色的活动;团结教育妇女在发展生产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强国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有权威的群众团体。

  1988年6月27日,中共黑龙江省委下达了《关于改善和加强对群团工作领导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群团组织的自身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级党委要“积极支持群团组织改革组织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加强自身建设。改革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健全群团组织内部的民主机制,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要吸引社会力量做群团工作,走专兼结合的道路,克服‘官气’和行政化倾向,实现群团组织群众化。”《决定》中还特别指出,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对妇联兴办的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事业给予优惠政策。在体制改革中,不得借故占用群团组织的财产和改变群团组织所管企事业的隶属关系。

  同年,佳木斯市妇联也在组织部分县、区妇联主任考察、学习外地妇联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本地妇联改革的设想。着重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想法:理顺党政群的关系,明确妇联职能,找准自己的位置;妇联工作对象应由农村和城镇街道妇女转向全体妇女,加强城市职业妇女工作;工作方法要灵活,作风要扎实,覆盖面要扩大;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和各种横向联谊妇女组织,搞好活动阵地建设;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解决妇联活动经费不足的问题。

  1988年9月1日,全国妇女第六次代表大会召开,全国妇联出台了《关于妇联体制改革的设想》。《设想》提出,“妇联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把妇联建设成为社会职能明确、充满活力,能够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对广大妇女具有吸引力和凝聚力,调动各界妇女的积极性, 在两个文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妇女群众团体。”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八个方面:明确妇联的性质、职能和任务;明确妇联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理顺妇联与各方面的关系;改革妇联的组织制度;改进妇联的领导机制,加强决策民主;改进干部人事制度;增强基层组织的活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扩大妇联活动的经费来源。10 月,省妇联宣传部提出贯彻妇女“六大”精神,改革宣传教育工作。在继续发挥教育职能,对妇女进行“四有”、“四自”教育的基础上,强化向社会宣传妇女和妇女工作;提出要转变观念,改革工作方法,尤其强调要加强宣传部门和队伍的基础建设,推动开创全省妇联宣教工作的新局面。

  1989年1月,省妇联主任梁维玲在省妇联六届四次执委(扩大)会议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转变职能,调整机构设置是妇联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基层,搞活基层是妇联体制改革的重点;兴办直接为妇女群众服务的经济实体,开拓妇女工作经费来源,是妇联体制改革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1994年1月,省编委同意将省妇联所属黑龙江省性学研究所改变隶属关系划归省医药管理局领导。至此,省直属事业单位为6个,即:省妇女干部学校、《妇女之友》杂志社、省妇女儿童发展中心、省婚姻家庭研究所、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办公室、省妇女儿童旅行社。同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妇联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妇联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党中央批准,这是妇联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参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通过这项工作,使各级妇联机关组织健全、人员精干、职责明确、制度完善,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妇联工作提出的要求。

  1995年3月6日,中共黑龙江省妇联党组通过文件下发了《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方案的意见》。7月25日,省妇联制定并呈报省编委审批《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机关机构改革方案》。8月22日,经省编委审核,省委批准同意印发《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妇联机关内设7个职能部(室)即:办公室(调研室)、组织(联络)部、宣传部、生产部、权益部、儿童工作部、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纪检委,撤销史志办。11月,省妇联向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提交了《关于省妇联机关在机构改革中干部调整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在机构改革中,省妇联本着“公开、民主、择优”“能上能下”的原则,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提拔了正处级干部3名,占正处级干部总数的18.8%;交流正处级干部8名,占正处级干部总数的50%;提拔副处级干部12 名,占副处级干部总数的63.2%;交流副处级干部5名,占副处级干部总数的26.3%。

  1996年7月20日,省妇联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开始启用内设机构的新印章,同时废止原印章。10月25日,省妇联出台《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实施方案》,决定从11月18 日至12月底,分四个阶段为实施《妇联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做准备。根据这一方案编制了《职位说明书》,省妇联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填写了《过渡人员登记表》。同年, 妇联在省人事厅的统一布置下,首次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形式,录取了一批机关工作人员,经过半年多的招考、面试、审核等细致工作,1997年初,被录用的9人到岗工作。到岗之初,省妇联安排她们到妇干校与市(地)妇联主席一起参加了一期岗位培训,让她们从理论上加深对妇联组织、妇女问题的理解,并安排她们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在机关老同志的传帮带中,使她们的工作能力很快得到提高。录用一年后,省妇联组织九位同志向全机关做了述职报告。她们的录用,也使省妇联机关注入了新的朝气,增添了年轻的血液。之后,哈尔滨等市和一些县妇联也都以公开招聘的形式,向社会及其他机关单位招聘了妇联干部,同时经过沟通、推荐,使一批妇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得以提拔和交流。在省委的统一安排布置下,省、(市)地妇联领导干部也实行了公开招聘,省妇联5名正副主席中,有2名是以公开招聘的形式,从基层破格录用的。2000年对机关空缺的正副处级干部全部实行公开竞聘选拔,一次就录用2名正处长、2名正处级协调员、7名副处长、5名副处级协调员。

  2002年,根据《黑龙江省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省里重新下发了《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省妇联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责都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明确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的主要职责为九项: (一)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指导全省各级妇联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妇女儿童工作。(二)调查研究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反映妇女儿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三)指导协调和推动全省农村妇女“双学双比”,城镇妇女“巾帼建功”和“五好文明家庭”创建三大主体活动的深入开展,组织动员全省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指导全省各级妇联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全省广大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总结、宣传和表彰各行各业先进妇女、开展妇女职业技能培训和多层次的妇女干部培训,全面提高全省妇女素质,促进女性人才成长。(五)代表全省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六)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全省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七)建立与全省各族各界妇女的联系,巩固妇女的大团结;发展全省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往来, 增进了解和友谊。(八)承担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宜。根据以上九项职责,省妇联内设6个职能处(室):办公室(挂调研室牌子)、组织联络部、宣传部、妇女发展部(与事业管理部合署办公)、权益部、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儿童工作部合署办公)。根据这一要求,省妇联机关顺利完成了机构改革,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有13人得到提拔和晋级, 优化了妇联干部队伍。按全国妇联的要求,逐步向学习型、创新型、发展型、开放型、服务型妇联组织方向努力。

  2003年下半年,鉴于城市机构改革和农村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税费改革给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带来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省妇联组成专题调研组,在主席的带领下对全省基层妇女组织建设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调查组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深入到哈尔滨、双鸭山、绥化、大兴安岭等4市(地),通过走访、座谈、看现场、听汇报、发问卷等形式,对8个县、5个区、16个乡(镇)、32个村和1个矿区、10个社区进行了重点剖析。调查发现,近年来,基层妇女组织发生了许多新变化:普遍建立了社区妇联,拓宽了妇女组织领域;妇女干部队伍不断优化,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基层妇女组织的工作载体更贴近妇女需要,在服务大局和服务妇女中发挥作用;基层妇女组织“两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增强了妇女工作的后劲。调查中也发现,机构改革和撤乡并镇在给基层妇女组织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使基层妇女组织建设面临严峻的形势:基层妇女组织职能弱化,群众组织边缘化现象严重;是兼职现象普遍,基层妇女组织不齐不力,尤以街道妇联最为严重,有的街道已没有妇联的编制和机构,妇女工作只委托一名街道女干部兼做;基层妇女干部新成分增多,妇女工作业务出现断裂层;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发展不平衡,既有地域间的不平衡,也有城乡间的不平衡。省妇联调查组鉴于妇女组织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提出三点建议和相应措施。第一,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解决基层妇女组织边缘化的问题。要着力解决基层妇女组织建设中的“瓶颈”问题,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及有关《条例》规定,保证乡镇、街道妇女组织的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配备专职妇联干部,保证活动经费。村级妇代会主任的工资待遇至少要提高到村长、村支书工资的一半以上。第二,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基层妇女组织的职能。包括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妇女干部的责任意识、职能意识;强化管理, 加强对基层妇女工作的目标管理,规范工作考核制度,使妇女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减轻基层妇女干部兼职压力,尽量给她们创造必要的时间和条件,让她们学习、研究、从事妇女工作。第三,加强宏观指导,解决基层妇女工作的盲目性。具体包括注重培训,尽快提高基层妇女干部的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抓点带面,推广和交流工作经验,增加妇女干部对基层妇女工作的感性认识,促进全省基层妇女组织建设登上一个新台阶。

  2004年10月,为了建设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妇联干部队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黑龙江省妇联对系统内7 个处级空缺职位实行竞争上岗。这是省妇联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大胆尝试和探索,也是对本系统干部队伍的一次全面检阅,取得了明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