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职责分工

第二节 职责分工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省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有关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基本职能有5项:一、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二、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三、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四、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五、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市(地)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为了落实好各项工作职责,妇儿工委制定了工作规则,明确了成员单位工作报告制度、调查研究制度、信息交流制度、工作检查制度、表彰奖励制度、会议制度等。在会议制度中规定: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妇儿工委主任召集主持;根据需要召开市(地)妇儿工委主任工作会议或全省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专家评估组、统计监测组和联络员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工作规则中还规定:妇儿工委的组成单位及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个别成员的更换,需报妇儿工委主任批准。

  根据部门工作性质,妇儿工委对各成员单位在妇女儿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进行了详细的分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在拟订规划、制定政策过程中,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关系,增加对妇女儿童事业的投入;省教育厅负责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权利,发展特殊教育、家庭教育、女子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儿童的受教育水平;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宣传、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省公安厅负责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犯罪行为;省民政厅负责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和生活救助的管理。做好孤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和流浪儿童以及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救助保护。做好属于“三无对象”(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五保户”的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省司法厅负责做好女性罪犯和劳教人员及未成年罪犯和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服务;省财政厅负责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经费支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保障女性在就业、培训、劳动报酬以及技工学校招生等方面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落实。组织下岗失业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扩大妇女就业领域等;省建设厅负责在拟订城乡规划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作中,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省水利厅负责解决缺水地区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村镇供水的行业管理;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做好农村妇女的农业技术培训,发挥妇女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省商务厅负责争取国际项目对妇女儿童事业的支持;省文化厅负责丰富妇女儿童文化生活,推进妇女儿童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省卫生厅负责普及妇幼保健、生殖健康以及疾病预防等卫生科学知识。改善妇幼保健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服务能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保护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先进典型的宣传;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妇女儿童的图书、报刊、音像电子读物的出版工作;省体育局负责发展适合妇女儿童的群众体育运动;省统计局负责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监测统计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出台;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省总工会负责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共青团黑龙江省委负责对少年儿童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省妇联负责组织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妇女自身的进步与发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承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的工作;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组织妇女儿童科普教育活动和城乡妇女实用技术培训;省人事厅负责促进各类妇女人才的成长和合理配置;省报社负责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哈尔滨铁路局、省森工总局和省农垦总局负责协调和推动本系统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