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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儿童发展规划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及主要内容

第一节 儿童发展规划



  一、《九十年代黑龙江儿童发展规划》

  1990年召开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1991年3月,总理李鹏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上述2个文件,做出了庄严的承诺。为了确保《宣言》《行动计划》在我国的实行,1992年中国政府制定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同年9月,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了《九十年代黑龙江儿童发展规划》,并以省政府〔1992〕139号文件颁布实施。《九十年代黑龙江儿童发展规划》确定了黑龙江省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10项主要目标和39项支持性目标,确定了为实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策略与措施,以及必要的领导与监测保障。这是黑龙江省政府第一部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政府行动计划。

  《九十年代黑龙江儿童发展规划》确定的黑龙江省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一)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比1990年分别降低30%;(二)孕产妇死亡率比1990年降低50%;(三)5岁以下儿童中度和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比1990年降低;(四)到2000年,缺水地区农村饮用水受益人口达到95%。普遍提高生活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五)在全省90%的人口地区普及初中阶段义务教育。4~6周岁儿童入园(班)率达到70%;(六)全省基本扫除青壮年(15~40周岁)文盲,同时大力开展扫盲后的继续教育,提高文化技术素质;(七)全省90%以上的县要有一种以上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使90%的儿童家长接受科学育儿知识和家庭教育系列知识;(八)为儿童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开发、生产促进儿童健康发展所需要的生活用品;(九)大幅度减少残疾儿童出生率,促进残疾儿童的康复与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有效率达70%,使多数残疾儿童能够入学。改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强化其供养、教育、康复的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十)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应的地方立法,健全有关的执法机构和队伍。

  二、《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2000年3月省政府妇儿工委二届三次会议决定由妇儿办执笔编制《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2001年8月27日,省长宋法棠主持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9月17日以省政府黑政发〔2001〕88号文件正式颁布实施。

  《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包括5个部分:前言、总目标、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组织与实施、监测与评估。设置了4个领域: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
  “组织与实施”部分明确了各级政府是实施儿童发展规划的责任主体,提出要结合实际制定各地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并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提出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保证实施规划所需经费。明确了各级妇儿工委负责儿童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监测与评估”部分阐述了监测评估的意义、方法和原则,明确了监测评估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要求建立监测评估工作制度,建立分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和儿童数据库,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儿童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主要目标。在总目标中强调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4个主要领域设置了18项主要目标,53项支持性目标和73项策略措施。(一)儿童与健康。提出5项主要目标和21项支持性目标。强调努力创造条件,让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1.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入手,提出了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和减少出生缺陷的指标;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提出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农村住院分娩和消毒接生及孕产妇保健管理率等指标;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其中提出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的指标;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提出降低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降低低出生体重、普及科学喂养知识、提高母乳喂养率、食用合格碘盐、降低儿童维生素A缺乏和提高儿童保健管理率等指标;5.加强儿童健康教育。针对目前未成年人吸烟、吸毒人数增加和性病、艾滋病、结核病增长的趋势,提出了相应的指标,并提出加强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二)儿童与教育。提出5项主要目标和11项支持性目标。从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入手,提出:1.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其中规定了保障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2.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和城市与经济发展较快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指标;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对建立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和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评价制度提出了要求;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三)儿童与法律保护。提出5项主要目标和7项支持性目标。从完善、落实保障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着手,强调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等内容。尤其强调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四)儿童与环境。提出3项主要目标和14项支持性目标。强调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教育引导儿童树立环境意识,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1.改善自然环境。提出了改水、改厕、治理城市污水、垃圾和噪音污染以及城市绿化的指标;2.优化社会环境。为儿童提供娱乐时间、良好的家庭环境,同时规定了建设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的指标;3.保护困境中的儿童。提出了残儿康复和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指标,强调改善残疾儿童、孤儿、弃儿等困境中儿童的生存、发展条件。

  《黑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将“儿童优先”的原则和依法保障儿童四项权利纳入总目标,从实际出发兼顾各地不同情况更具可操作性;将“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写进总目标,这四项权利是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的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表明黑龙江省儿童权利保护逐步与国际接轨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