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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后备土地资源调查

第二章 土地资源调查

第一节 后备土地资源调查



  一、待开发土地资源调查

  1988年1~10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抓紧查清待开发土地资源的通知》的要求,责成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牵头,组织各市(地)、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的技术力量共200多人,对全省待开发土地资源进行调查,查清全省大片荒地、闲散土地、乡镇工矿废弃地和沼泽地数量、质量和分布状况,并进行适宜性评价和综合开发利用途径的探讨。调查以1982~1984年完成的土地利用现状概查资料和部分近期完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详查资料为基础,对原来的大片荒地数量重新进行核定;对闲散土地、乡镇工矿废弃地采取实地调查与统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据调查结果统计,黑龙江省待开发土地资源有391.29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60%。其中:大片荒地(据《关于抓紧查清待开发土地资源的通知》,大片荒地系指地块面积在50亩以上的未开发利用的荒地。包括撂荒三年以上的弃耕地,不含荒山。)285.20万公顷,占待开发土地面积的72.89%;零星闲散土地(据《关于抓紧查清待开发土地资源的通知》,零星闲散土地系指地块面积小于50亩、大于0.5亩,分布在各个角落的小片荒地。含河滩地、沙荒地、荒园、荒格子、废渠道、废取土坑、旧城寨、废坑塘、旧村庄废墟,弃之不用的旧场院、旧大队院、旧饲养院等。)24.53万公顷,占6.27%;乡镇工矿废弃地(据《关于抓紧查清待开发土地资源的通知》,乡镇工矿废弃地系指地块面积大于0.5亩的旧砖瓦窑等乡镇工矿生产活动所破坏的土地。)2.33万公顷,占0.60%;沼泽地(据《关于抓紧查清待开发土地资源的通知》,沼泽地系指地势低洼、地表常年积水,土壤为泥炭土、沼泽土,植被沼生植物为主的土地。)79.23万公顷,占20.25%。黑龙江省待开发土地资源中,在国营农场范围内的有135.05万公顷,占全省待开发土地面积的34.51%,其中:大片荒地102.68万公顷、占国营农场待开发土地面积的76.03%,零星闲散土地6.85万公顷、占5.07%,乡镇工矿废弃地0.46万公顷、占0.34%,沼泽地25.06万公顷、占18.56%。




  二、农业后备土地资源调查

  根据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农业综合开发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大纲》和省农业区划委员会第四次工作会议要求,省土地管理局1991年1月组织省土地勘测规划院、省土地勘测利用技术中心共同开展全省农业后备土地资源调查。这次调查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大纲》,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后备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方案》。调查工作以县(市、区)、国营农场、林业局(森工系统)为单元进行,以县(市)行政区划为基本单位统一汇总。调查方法是充分利用已有调查资料,通过补充调查、核对修正,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全省有65%的县(市)利用土地详查资料进行,林区少数几个县(区)利用森林调查资料进行,其余县(市)利用1984年土地资源概查资料进行。凡利用土地详查资料进行调查的,各类后备土地资源面积一律采用变更登记后的最新数据;采用森林调查和土地概查资料进行调查的,经过调查分析,对有变化的各类后备土地资源的地块或缺少调查内容的部分,进行外业补充调查;对有近期航片的县(市)则利用航片进行检查、核实。

  通过调查汇总,1991年黑龙江省农业后备土地资源面积为479.27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0.50%。其中:荒地(据《黑龙江省农业后备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方案》,荒地的含义系指树木郁闭度<10%,灌木郁闭度<40%,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尚未利用的土地。)236.51万公顷,占全省农业后备土地资源总面积的49.35%;荒山(荒山的含义系指坡度在15度以上,土层较薄,生长天然散生林木,覆盖率在10%以下或生长草本植物,适宜性差又无固定用途的土地。)33.51万公顷,占7.00%;荒滩(荒滩的含义系指河流、湖泊常水位与洪水位之间,水库有效库容水位与最高溢洪水位之间未利用的土地。)45.45万公顷,占9.48%;荒水(荒水的含义系指未利用养鱼的湖泊、坑塘、泡沼等水面。)14.53万公顷,占3.03%;沼泽地(沼泽地的含义系指常年积水的塔头和漂垡甸子地。)147.28万公顷,占30.73%;盐碱地(盐碱地的含义系指土地表层盐碱聚积,只生长天然耐碱植物的土地;含有碱斑的牧草地中,其碱斑面积超过85%的也划为盐碱地。)1.99万公顷,占0.42%。

  农业后备土地资源分布在县(市)系统范围内的有309.63万公顷,占全省农业后备土地资源面积的64.60%。其中:荒地150.63万公顷,占该系统农业后备土地资源的48.65%;荒山24.39万公顷,占7.88%;荒滩37.80万公顷,占12.21%;荒水10.65万公顷,占3.44%;沼泽地84.30万公顷,占27.23%;盐碱地1.86万公顷,占0.60%。




  农业后备土地资源分布在国营农场系统范围内的有114.29万公顷,占全省农业后备土地资源面积的23.85%。其中:荒地70.12万公顷,占该系统农业后备土地资源面积的61.35%;荒山4.31万公顷,占3.77%;荒滩7.35万公顷,占6.43%;荒水3.62万公顷,占3.17%;沼泽地28.76万公顷,占25.16%;盐碱地0.13万公顷,占0.11%。

  农业后备土地资源分布在森工系统范围内的有55.35万公顷,占全省农业后备土地资源面积的11.55%。其中:荒地15.76万公顷,占该系统农业后备土地资源面积的28.47%;荒山4.81万公顷,占8.69%;荒滩0.30万公顷,占0.54%;荒水0.26万公顷,占0.47%;沼泽地34.22万公顷,占61.82%。




  三、耕地后备资源调查

  黑龙江省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是根据国土资源部《2001年坡耕地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方案》要求,并以《2001年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计划编制要点》《国土资源大调查“十五”规划》《西部大开发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实施方案》等为依据,由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2001年4月~2002年2月组织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和各市、县在全省开展的。

  通过调查汇总,全省适宜开发利用的耕地后备资源面积为20.77万公顷,其中可开垦耕地后备资源19.67万公顷,占94.70%;可复垦耕地后备资源1.10万公顷,占5.30%。

  耕地后备资源可分为可开垦荒草地、可开垦沼泽地、可开垦盐碱地、可开垦滩涂、可开垦苇地和可开垦其他未利用土地六种类型;可开垦荒草地面积为10.08万公顷,主要分布在佳木斯、黑河及农垦系统,面积为4.94万公顷,占可开垦荒草地面积的49.00%;可开垦沼泽地面积为4.98万公顷,主要分布在佳木斯市及农垦系统,面积为2.63万公顷,占52.81%;可开垦盐碱地面积为0.71万公顷,主要分布在绥化、大庆市,面积为0.706万公顷,占99.44%;可开垦滩涂面积为2.57万公顷,主要分布在齐齐哈尔、佳木斯市,面积为1.99万公顷,占77.43%;可开垦苇地面积为0.90万公顷,主要分布在齐齐哈尔和大庆市,面积为0.45万公顷,占50.00%;可开垦其他未利用土地面积为0.42万公顷,主要分布在鹤岗市和农垦系统,面积为0.33万公顷,占78.57%。

  可复垦耕地后备资源可分为挖损及塌陷破坏地、压占破坏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地三种类型:可复垦废弃压占破坏地0.62万公顷,主要分布在鹤岗市及农场、森工系统,面积为0.40万公顷,占挖损破坏地面积的64.16%;可复垦塌陷地0.24万公顷,主要分布在鸡西、黑河和七台河市,面积为0.21万公顷,占87.50%;可复垦自然灾害损毁地面积为0.25万公顷,主要分布在哈尔滨、牡丹江市,面积为0.24万公顷,占96.00%。

  在全省耕地后备资源面积20.77万公顷中,国有土地17.24万公顷,占82.80%;集体土地3.58万公顷,占17.20%。




  第二节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详查)

  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详查)工作,1981年开始试点,1984年6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密切配合,搞好协作,全面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1984年9月,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印发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内外业工作方法与精度要求、调查成果等做了统一规定。1985年初,省政府成立了土地资源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牧渔业厅土地利用管理局(处级),1986年10月省土地管理局(正厅级)成立后,省政府土地资源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改设在省土地管理局,并确定由其所属事业单位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负责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和调查成果汇总。

  这次调查从1985年开始,到1996年末结束,历时11年,完成了县级(含农场、林场)调查,地(市)级汇总和省级汇总,查清了全省土地数量、利用类型和权属,真实地反映了土地利用现状,是建国至今黑龙江省土地资源调查时间最长、精度最高、参加人员最多、投入经费最多、技术规程最严谨、成果最丰硕的一次土地调查。

  调查主要成果有:各县(市)、农(林)场土地调查报告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10万彩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册;各地(市)土地调查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黑龙江省土地资源(代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全省土地利用现状图(1/50万彩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册等。




  一、土地利用类型

  按照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两级分类和统一编码排列顺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全省划分为一级土地利用类型8个,二级利用类型41个。各类型名称及含义见表1-10。





  
  (一)一级土地利用类型面积与分布

  据土地详查汇总数据,全省实际管理使用的土地总面积为4729.70万公顷(含属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其中:耕地面积1177.15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4.89%;园地4.65万公顷,占0.10%;林地2427.55万公顷,占51.33%;牧草地240.94万公顷,占5.09%;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12.19万公顷,占2.37%;交通用地45.34万公顷,占0.96%;水域237.60万公顷,占5.02%;未利用土地484.28万公顷,占10.24%。

  耕地主要分布在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松嫩平原耕地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48.20%,三江平原占30.10%。这里地势平坦,土质肥沃,耕地集中连片,有利于机械化作业和规模经营,是黑龙江省主要的农业生产基地和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

  园地面积和比重很少,主要分布在东南部低山丘陵区。

  林地主要分布在大、小兴安岭和张广才岭、老爷岭山地丘陵区,占全省林地面积的78.80%,平原区仅占21.20%,且分布零散。

  牧草地主要分布在松嫩平原,面积占全省牧草地面积的73.20%。松嫩平原西部草场是我国三大优质草原之一,也是黑龙江省主要的畜牧业基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主要分布在人口密度大、城镇和工矿企业较集中的平原区,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绥化、松花江、大庆和佳木斯市(地)面积较大。

  交通用地的分布总体上与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分布相辅相成,但亦受全国、全省主要交通干线布局的影响。

  水域主要分布在大庆、齐齐哈尔、佳木斯和鸡西市等市、地。

  未利用土地主要分布在佳木斯、大兴安岭地区和黑河市。






  (二)二级土地利用类型面积与分布

  1.耕地

  耕地包括灌溉水田、水浇地、旱田和菜地4个二级类型。其中灌溉水田面积80.30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6.80%,主要分布在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穆棱河及其各支流沿岸低平地带,水资源丰富,以种植水稻为主;水浇地3.20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0.30%,主要分布在友谊县、虎林县、安达市、甘南县等地下水较丰富和地势较平缓地带;旱地1082.30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91.90%,是耕地中最大的利用类型,全省各县(市)均有分布,以齐齐哈尔、绥化、黑河、佳木斯面积较大;菜地11.30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00%,主要分布在城镇郊区和工矿区周围。

  2.园地

  园地包括果园、桑园和其他园地3个二级利用类型。其中:果园3.40万公顷,占全省园地面积的73.40%;桑园仅9.85公顷,其他园地1.20万公顷,占26.60%。

  3.林地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6个二级利用类型。其中,有林地2199.2万公顷,占全省林地面积的90.60%;灌木林地82.20万公顷,占3.30%;疏林地40.60万公顷,占1.70%;未成林造林地63.20万公顷,占2.60%;迹地40.40万公顷,占1.70%;苗圃2.00万公顷,占0.10%。

  4.牧草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3个二级利用类型。其中天然草地237.50万公顷,占全省牧草地面积的98.60%,是牧草地的主要利用类型;改良草场1.60万公顷,占0.60%;人工草场1.80万公顷,占0.80%。

  5.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包括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用地和特殊用地4个二级利用类型。其中:城镇用地20.20万公顷,占全省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的18.00%;农村居民点用地75.40万公顷,占67.20%;独立工矿用地11.70万公顷,占10.40%;特殊用地4.90万公顷,占4.40%。

  6.交通用地

  交通用地包括铁路、公路、农村道路、民用机杨和港口码头5个二级利用类型。其中铁路用地面积4.60万公顷,占全省交通用地面积的10.10%;公路用地5.50万公顷,占12.20%;农村道路用地35.20万公顷,占77.50%;民用机场用地974.00公顷,占0.20%,港口码头用地61.30公顷。

  7.水域

  水域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苇地、滩涂、沟渠和水工建筑物等8个二级土地利用类型。其中,河流水面面积48.30万公顷,占全省水域面积的20.40%;湖泊水面20.30万公顷,占8.50%;水库水面11.80万公顷,占5.00%;坑塘水面28.00万公顷,占11.80%;苇地26.50万公顷,占11.10%;滩涂72.00万公顷,占30.30%;沟渠24.40万公顷,占10.30%;水工建筑物用地6.30万公顷,占2.60%。

  8.未利用土地

  未利用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田坎和其他8个二级利用类型。其中,荒草地232.80万公顷,占全省未利用土地面积的48.10%;盐碱地1.60万公顷,占0.30%;沼泽地面积236.20万公顷,占48.80%;沙地0.80万公顷,占0.20%;裸土地601.60公顷;裸岩石砾地2.80万公顷,占0.60%;田坎1897.90公顷,其他未利用土地9.80万公顷,占2.00%。

  二、土地权属类型与分布

  据土地详查汇总资料,在全省土地总面积4729.70万公顷中,国有土地为3423.40万公顷,占总面积的72.38%;集体所有土地1290.80万公顷,占27.29%;未定权属土地为15.50万公顷,占0.33%。

  国有土地面积最多的是大兴安岭地区,为827.00万公顷,占全省国有土地面积的24.16%;其次是黑河市为594.60万公顷,占17.37%。仅这两个市(地)国有土地即占全省国有土地的41.53%。牡丹江、伊春、佳木斯、双鸭山市的国有土地也比较多,面积都在180万~330万公顷,这些国有土地大部分是由国有林区、国有农牧场占有和开发利用,一部分属于国家自然保护区用地。

  集体所有土地面积较多的是齐齐哈尔市(301.50万公顷),绥化地区(215.40万公顷),松花江地区(148.80万公顷),三市(地)集体土地占全省集体土地的51.57%。

  (一)国有土地利用类型与分布

  在全省国有土地3423.40万公顷中,耕地325.30万公顷,占国有土地的9.50%;林地2310.60万公顷,占67.49%;未利用土地384.10万公顷,占11.22%;水域185.40万公顷,占5.42%;牧草地154.50万公顷,占4.51%;居民点及工矿用地37.90万公顷,占1.11%;交通用地23.70万公顷,占0.69%;园地为1.90万公顷,占0.05%。

  国有耕地主要分布在黑河、佳木斯、双鸭山、鸡西、鹤岗和齐齐哈尔市,这6个市的国有耕地面积为273.90万公顷,占全省国有耕地面积的84.20%。其余8个市(地)国有耕地面积为51.40万公顷,仅占15.80%。

  国有园地主要分布在牡丹江、双鸭山和伊春市,三市占全省国有园地面积的52.70%。

  国有林地主要分布在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牡丹江市、伊春市和松花江地区,这5个市(地)国有林地1865.30万公顷,占全省国有林地面积的80.73%,其余9个市(地)仅占19.27%。

  国有牧草地主要分布在绥化、大庆、齐齐哈尔和黑河市,这4个市(地)共有牧草地140.00万公顷,占全省国有牧草地面积的90.61%。

  国有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地区之间分布差异较小,齐齐哈尔市最多,七台河市最少。

  国有交通用地分布,比重最大的是黑河市,最小的是七台河市。

  国有水域分布,以佳木斯市所占比重最大,占全省国有水域面积的15.20%,最小的是七台河市,仅占0.70%。

  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分布相对集中,主要分布在大兴安岭、黑河、佳木斯市(地),这3个市(地)国有未利用土地254.60万公顷,占全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66.28%。

  (二)集体所有土地利用类型与分布

  在全省集体所有土地中,耕地851.80万公顷,占全省集体所有土地的66.00%;林地为117.00万公顷,占9.06%;未利用土地100.20万公顷,占7.76%;牧草地86.40万公顷,占6.69%;居民点及工矿用地58.80万公顷,占4.56%;水域为52.50万公顷,占4.07%;交通用地21.60万公顷,占1.67%;园地为2.80万公顷,占0.22%。

  集体耕地主要分布在齐齐哈尔、绥化、松花江、哈尔滨和大庆市(地),这5个市(地)的集体耕地占全省集体耕地的68.60%。

  集体园地主要分布在哈尔滨、牡丹江、松花江和绥化市(地),这4个市(地)共占67.80%。

  集体林地主要分布在齐齐哈尔市、松花江和绥化地区,这3个市(地)共计占全省集体林地的54.90%。

  集体牧草地主要分布在齐齐哈尔市和大庆市,两市集体牧草地共占全省集体牧草地的69.40%。

  集体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主要分布在齐齐哈尔、绥化、松花江、大庆、哈尔滨、佳木斯、牡丹江市(地),其他市(地)较少。

  集体交通用地主要分布在齐齐哈尔、绥化、松花江、哈尔滨市(地),最少的是大兴安岭地区和伊春市。

  集体水域主要分布在大庆、齐齐哈尔、绥化、松花江、佳木斯和哈尔滨市(地),最少的是伊春市、七台河市和大兴安岭地区。

  集体未利用土地主要分布在齐齐哈尔和佳木斯市。

  (三)权属未定土地的利用类型与分布

  全省土地详查中,权属未定(含有争议)土地15.50万公顷。未定权属土地中耕地主要分布在齐齐哈尔市(占81.80%)、佳木斯市(占14.30%)、黑河市(占3.90%);未定权属林地主要分布在佳木斯市(占53.60%)、齐齐哈尔市(占14.40%)、黑河市(占4.00%);未定权属牧草地分布在齐齐哈尔市(占100%);未定权属的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分布在全省14个市(地),其中:齐齐哈尔市占21.70%,哈尔滨市占8.50%,绥化地区占9.70%,牡丹江市占11.10%,鸡西市占10.70%,大庆市占3.10%,佳木斯市占8.80%,松花江地区占2.40%,黑河市占6.20%,伊春市占6.30%,双鸭山市占2.30%,七台河市占4.90%,大兴安岭地区占2.40%,鹤岗市占1.90%;未定权属水域主要分布在齐齐哈尔市(占90.40%),伊春市(占3.30%),佳木斯市(占3.20%),黑河市(占3.40%),哈尔滨市(占0.70%),七台河市(占0.50%);未定权属交通用地主要分布在齐齐哈尔市(占78.80%),佳木斯市(占7.50%),黑河市(占5.80%),七台河市(占3.40%),伊春市(占3.10%),哈尔滨市(占1.00%),双鸭山市(占0.40%);未定权属未利用土地主要分布在齐齐哈尔市(占56.40%),七台河市(占20.50%),佳木斯市(占12.60%),伊春市(占9.10%),黑河市(占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