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土地更新调查

第三节 土地更新调查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296号)《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7月,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更新调查的主要任务是:(1)在原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全球定位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和现状,更新原有图件,做到图件、数据、实地三者一致;(2)在完成土地更新调查基础上,对未申请土地登记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依法进行设定登记,对申请登记后权属、界址、利用状况和他项权利等发生变化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3)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

  2004年7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呼兰县、肇东市、林甸县、双鸭山市、绥化市开展了土地更新调查试点工作。其中肇东市、林甸县和呼兰县于当年完成更新调查。

  2005年3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下发《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和《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方案》,对调查技术手段、技术路线、工作时限、工作步骤等都做出明确规定,并在现有卫星遥感数据覆盖较全的哈尔滨、齐齐哈尔和绥化三个市组织开展土地更新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