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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第二篇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1986年,国家和省政府采取下拨开荒扶持资金和免征农业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开荒,大量荒草地和轻度沼泽地被开垦成耕地。1998年10月和1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先后下发《关于积极培育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禁止开垦湿地、林地。1999年12月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也作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土地整理”;“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的规定。从2000年开始,全省通过土地开发增加的耕地面积逐渐减少,而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面积逐步增加,2000年219.00公顷,2005年增加到2764.00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