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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用地开发

第一章 土地开发

第一节 农用地开发



  一、耕地开发

  (一)扶持垦荒

  1979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有计划地开垦荒地。社、队新开耕地,从收获之年起五年不计征购。1986~1993年,国家采取下拨开荒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和农业部门下达开荒任务,层层订立开荒合同的办法辅助农民开荒。开荒扶持资金的标准:每开1亩水田,无偿补助10元,借有偿无息周转金30元;开1亩旱田,无偿补助10元,借周转金20元。借用的周转金期限不得超过3年。归还的周转金按省(40%)、地(20%)、县(40%)分成,继续用于开荒事业周转。无特殊情况不按期回收上缴周转金的,要将应上收的全部周转金抵扣县(市)财政部门有关专项拨款指标,今后不再下拨周转金。农民个人零星开荒,经批准的,谁开归谁使用,长期不变,新开荒地5年内免交农业税,3年不交提留费。

  同期,国家和黑龙江省为鼓励和扶持农场开发三江平原地区,把开荒工作纳入三江平原地区综合开发项目,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1)新开垦的耕地从第二年(即耕种年开始)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2)以1987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为基数,到1995年,对新增产的粮食不增加合同定购任务,全部议价销售;(3)农业银行贷款用于开荒的由财政贴息50%;(4)建立开发建设资金制度,实行有偿使用,回收再放,仍用于农业开发建设,不准挪用。国家投资回收部分,由各级管理部门按比例分成,由本级周转使用。这些优惠政策,充分调动了农垦系统开荒积极性。




  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扶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郊区的农业用地,于1989年6月,制定了“土地开发6条优惠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土地开发基金,作为土地开发补贴或贷款贴息。为使用好土地开发基金,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和财政局于1989年8月27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市和区在农业发展基金中设立土地开发基金项目。土地开发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开发补贴、贷款贴息和土地开发的其他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规定土地开发基金的审批权限,郊区开发耕地50亩以上,鱼池100亩以上,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的开发项目,须经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审查,列入市开发项目,按标准给予补贴或贷款贴息。其他小型项目,须经各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由区的土地开发基金中安排补贴或贷款贴息。土地开发补贴或贷款贴息的标准是:(1)开发水田:对配套设施齐全,灌排系统完善的,每亩地补贴50元或不超过50元的贷款贴息;对有简易排灌工程能灌能排的一般水田,每亩地补贴40元或给予不超过40元的贷款贴息;(2)开垦撂荒地:开垦撂荒3年以上的土地达到能耕种状态的,每亩地补贴20元或给予不超过20元的贷款贴息;(3)开发鱼池:精养池或越冬鱼池,每亩地补贴40元或给予不超过40元的贷款贴息;一般鱼池每亩补贴30元或不超过30元的贷款贴息。1989~1995年,全市共投入开发基金309.03万元,开发土地5799.40公顷,其中:水田1927.34公顷、旱田3103.35公顷、鱼池618.13公顷、建设用地68.28公顷、其他(林)用地82.28公顷。

  1986~1997年,全省共开垦荒地48.91万公顷,其中:农民开荒31.09万公顷,农场开荒17.82万公顷,平均每年开垦荒地4.08万公顷。

  (二)限制垦荒

  1998年10月,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积极培育、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严禁毁林开垦,强化林地管理。凡国家已确定的林地、林业用地立即停止开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垦和非法划拨林地”;“凡1994年后开垦的林地和1994年前开垦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必须在2000年前还林;对1994年前开垦的坡度在1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制定规划,有计划地进行退耕还林,2010年全部还林”。同年1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指出:“经过30多年大规模农业开发,无论从耕地规模还是农产品总量都已基本达到了建设国家商品粮战略后备基地的要求。今后发展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主要靠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加大科技投入和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来实现,而不是靠垦殖湿地扩大耕地规模来实现,对现有的湿地资源要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建设、有效保护。”同时明确规定:“凡未被开垦的湿地,一律停止垦殖和采掘,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批准湿地的开垦。对虽然已经立项或签署开发协议、刚刚开垦或尚未开垦的湿地开发项目,要由环保、林业、地矿、土地、农业开发办等部门抓紧进行清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省政府。今后,凡影响湿地生态环境的农业开发、矿产开发、水利排灌工程、水库、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通过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上述两个《决定》,全省开垦湿地增加耕地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1999年,全省开荒增加耕地1.46万公顷,为1986~1997年平均每年开垦荒地面积的38.80%。

  省农垦总局普阳农场从1999年开始有计划地退耕还湿,到2005年,这个农场在松花江沿岸的13万亩被开垦湿地退耕还湿,再现“风吹草低见牛羊”的景观。

  (三)规范垦荒

  1999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通知》规定,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要做好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禁止开发不宜开发的土地资源。

  2000年1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要统一规划,有序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下,按照以整理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原则,制订科学详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不同层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储备库,未纳入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或开发方向不符合规划所确定的用途的,不准立项开发,以避免一哄而起、盲目开发,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2001年批准宁安市西石岗子玄武岩国家级土地开发项目,建设规模400.00公顷,新增耕地(水田)320.00公顷,项目总投资5758.00万元,建设工期三年。2001年4月3日正式开工,当年造田10.00公顷,收获稻谷7500.00千克。至2003年9月,项目区已修坝一座,干渠一条长31.20公里,支渠5条总长5.89公里,斗渠16条总长12.26公里,渡槽3座,斗门、分水闸16座,农桥12座,农门122座,公路涵洞39座,生产路1条长4公里,田间路5条总长18.75公里,排水沟长3.50公里,客土造水田320.00公顷。




  2001年宁安市西石岗子玄武岩台地客土造田项目2001年,批准兰西县泥河国家级土地开发项目,2001年9月至2002年10月实施,2003年11月通过验收。项目区建设规模700.00公顷,修建小型临时提水站3处,修灌水支渠4条总长4.72公里,斗渠34条总长16.07公里,打井15眼,晒水池15座,排水支沟4条,总长6.58公里,斗沟30条,总长17.34公里,干路15条总长8.74公里,农道13条总长7.83公里,水工建筑物114座,其中:斗门35座、涵69座、渡槽9座、节制闸1座。通过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572.00公顷。




  2001年,批准富锦市林河国家级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期2年,建设规模533.00公顷,2001年6月开始实施,相继完成了土地平整,水利和道路等工程建设,新挖排水沟40.33公里,新修建田间道路39条,总长44.08公里,新增耕地437.00公顷,2004年6月竣工,质量达到设计标准,2005年通过验收。

  全省土地开发增加耕地:2000年为8853.30公顷,2001年7863.80公顷,2002年5269.70公顷,2003年2260.20公顷,2004年7579.50公顷,2005年3140.00公顷,其中:佳木斯市188.00公顷、牡丹江市456.80公顷、哈尔滨市230.30公顷、齐齐哈尔市786.40公顷、大庆市143.10公顷、七台河市121.10公顷、双鸭山市102.60公顷、绥化市93.70公顷、鹤岗市27.30公顷、黑河市26.30公顷。






  二、林地开发

  林地开发主要以封山育林、荒山造林为主,因地制宜地进行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薪炭林、经济林等开发建设。

  1998年10月,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积极培育、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后,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积极组织开展造林绿化活动,加快人工林建设速度,林地面积增加较快。2000年,全省造林32.87万公顷,其中用材林18.34万公顷,防护林10.32万公顷,其他林4.21万公顷,分别占造林面积的56.00%、31.40%和12.60%;迹地更新面积4.73万公顷,零星植树2608万株。2003年造林30.85万公顷,其中用材林9.43万公顷,防护林19.48万公顷,其他林1.94万公顷,分别占造林面积的30.10%、63.10%和6.80%;迹地更新面积1.40万公顷,零星造林6 788万株。2005年造林10.16万公顷,其中用材林2.33万公顷,防护林7.60万公顷,其他林0.23万公顷,分别占造林面积的22.90%、74.80%和2.30%;迹地更新面积3.84万公顷,零星造林1896万株。

  三、牧草地开发

  1994年1月2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地建设草原。”牧草地开发主要包括改良草场、人工草场建设和草场“三化”治理三个方面。

  (一)改良草场(数字均由省畜牧局提供。)

  1979年6月28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在肇州县召开了草原建设会议,推广浅翻轻耙改良退化草场的经验。1982年,哈尔滨师范学院生物系与肇源县合作,在碱斑地上试种星星草成功,开辟了改良碱化草原的新途径。到1985年,全省改良退化、碱化草场7.62万公顷,平均每公顷产干草2.30吨,比天然草场增产1~2倍。

  1986~1990年全省改良草场10.51万公顷,1991~1995年改良草场17.39万公顷,1996~2000年改良草场15.99万公顷,2001~2005年改良草场40.88万公顷。1986~2005年全省累计改良草场84.77万公顷。

  (二)人工草场建设(数字均由省畜牧局提供。)

  黑龙江省从1979年开始人工草场建设,至1985年全省累计播种多年生豆科牧草紫花苜蓿1.47万公顷、沙打旺1.01万公顷、草木栖3.69万公顷、禾本科羊草3.47万公顷,其他牧草1.66万公顷,共计种植人工牧草11.30万公顷。

  1986~1990年,建设人工草场14.52万公顷,其中,人工种植10.74万公顷,飞机播种3.78万公顷;1991~1995年建设人工草场17.90万公顷,其中,人工种植15.58万公顷,飞机播种2.32万公顷;1996~2000年建设人工草场4.56万公顷,其中,人工种植3.13万公顷,飞机播种1.43万公顷;2001~2005年建设人工草场24.96万公顷,其中,人工种植24.53万公顷,飞机播种0.43万公顷。

  1986~2005年,全省累计建设人工草场61.94万公顷,其中,人工种植53.98万公顷,飞机播种7.96万公顷。

  (三)“三化”草场专项治理

  黑龙江省松嫩平原西部地区因草原过度放牧,“三化”严重,荒漠化区域不断扩大,生态危机加重。为科学治理大庆及周边地区“三化”,恢复生态环境,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自2001年起,组织开展了这一地区的“三化”草场专项治理。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的大力支持下,至2004年累计投入1.73亿元,先后完成了6.70万公顷盐碱地的治理工作,探索出“围栏封育、打井喷灌、施肥复壮、以酸治碱、浅翻轻耙、深翻浅种、育草补栽、水浇清碱、以沙治碱、深松振动”等10种治理方法和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规范管理方式,使治理工程取得明显成效。至2005年末,全省累计治理“三化”草场13.50万公顷,其中沙化草场面积7.30万公顷,盐碱化草场面积3.20万公顷,退化草原面积3.00万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