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农村地籍调查

第一章 地籍调查

第一节 农村地籍调查



  一、农村地籍初始调查

  1985年4月,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制定《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试行)》,明确提出“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必须和地籍调查相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要达到初始地籍的要求”“地籍调查的任务是分县(市)查清各单位的土地使用界线、地权、地类、面积和位置,以及国有储备土地的状况”,等等。

  1986年1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召开全国地籍管理工作会议,王光希副局长在会议总结时,对黑龙江省在土地详查中结合进行地籍调查(土地权属调查)的做法予以肯定。他指出:“黑龙江省从开始详查就明确提出,土地详查的目的,不仅是查清土地利用现状,而且要为后续的土地登记、统计打下基础。他们根据集贤县试点经验,对地籍调查作了具体规定,要求详查成果要按地权、按单位、按所属系统进行汇总。他们的结论是土地详查与地籍调查相结合,土地详查成果质量才有可靠的保证,其后续土地登记、统计等工作才有可靠的基础,这样做避免了人为的重复劳动和资金、时间的浪费。我看这可能是我们这几年开展土地详查的一条很重要的经验。”

  1987年2月,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补充规定和说明中,对境界与土地权属界的调绘作了12项补充规定。

  1988年4月,黑龙江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根据上述补充规定和说明,对1985年4月下发的《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试行)》作了修订,重申“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必须和地籍调查相结合”的要求,地籍调查“在目前条件下是指村和村以上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使用界线及地权的调查”,即对“农村合作组织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一级使用)”的调查。

  1993年末,全省有79个市、县(市)在土地详查中,完成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占全省市县总数的95%。

  到1996年,经十年工作努力,全省83个市(地)县先后完成了土地详查,作为土地详查重要内容的农村地籍初始调查工作也随之结束。

  二、农村地籍变更调查

  1992年1月,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要求凡是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县(市、区、旗)在建立初始地籍后,要根据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情况,随时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变更土地登记。黑龙江省农村地籍变更调查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乡两级土地管理人员承办。土地变更地籍调查是变更土地登记的必要程序。农村变更地籍调查程序:(1)准备工作。①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准备本宗地(宗地: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和相邻宗地的调查相关图件。②有关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的初始土地登记资料和图件。③准备所需的调查表格及仪器、工具等。(2)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涉及权属界线变更的,要通知变更登记申请与相邻有关宗地的使用者和所有者按规定的时间到现场指界。(3)实地调查。①核对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单位的名称、土地位置、地类等项与申请书和合法批准文件是否相符。②凡涉及权属界线变化的,变更宗地与相邻宗地的使用者、所有者要到现场共同认定,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协议书附权属界线示意图及文字说明。③调查土地权属界线、主要土地用途及其相应的二级地类图斑界线的变更情况,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从1992年开始,初始地籍调查完成较早的县(市),根据《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要求,先后开展农村地籍变更调查。

  1993年7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搞好农村日常地籍试点的通知》,要求集贤县、双城市、肇州县、宾县土地管理局在年末完成农村日常地籍试点工作。

  1994年,全省农村变更地籍调查在1993年开展36个县的基础上,发展到46个市县。

  1996年末,全省集中的农村变更地籍调查工作结束,以后农村变更地籍调查与农村日常地籍管理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