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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初始土地登记

第二章 土地登记

第一节 初始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1988年4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对城镇用地(指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用地,以及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工矿用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登记规则(试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要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土地使用基本情况(包括界址、面积、用途和权属等)。申报之后,土地管理部门要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建立地籍档案等项工作,经审核凡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即可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登记造册,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省土地管理局制订《黑龙江省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方案》,规定了工作任务和方法步骤,并在全省市、地土地管理局长会议上做了部署。到年末除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3个市区和4个县,其余77个市、县都已开展土地申报工作。但申报的进度不平衡,只有双城市全部完成申报工作。

  1989年3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为进一步搞好城镇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要求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凡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要求,并经省、市(地)检查验收合格的,由市、县土地管理局依法进行土地登记。

  1989年5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抓紧全面完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地)、县(市)土地管理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认真负责全面完成辖区内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工作。铁路、农场、森工、石油用地部门在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内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当地政府组织申报和汇总。具体方式,可以由用地单位直接向政府申报,同时抄报给用地单位的主管部门;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宗地为单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地类,统一向政府申报。

  1989年11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规定,要求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申请土地登记。

  1991年3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为做好城镇土地登记工作,要求土地登记要切实抓住确权认界的中心环节,依法确权。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登记。

  1992年1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要求县级行政辖区内国营农、林、牧、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要在对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审核后,进行土地登记注册和颁发土地证书。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1)土地使用者根据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送达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通知书,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核实后,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2)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3)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进行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和土地证书;(4)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1992年5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国营农、林、牧、渔场原则上以场为单位划分宗地进行登记发证。场内非农业建设用地,如居民、企事业单位、机关、独立工矿等用地,按城镇地籍调查方法进行调查,分别以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划分宗地进行登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部门管理的公路线路用地,依据土地详查资料,以县级行政区通过的地段划分宗地,登记造册。已征用或划拨的公路线路内用于管理公路的建设用地,由建设用地使用单位申请土地登记。铁路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所在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宗地划分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内车站间的铁路线路区间线段为一宗地,车站部分以站两端线路上信号灯为界单独划宗,按宗地登记发证。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管理的已征用划拨的水利工程用地,由水利工程用地单位申请登记。未明确使用权单位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及河流、湖泊及其他未明确使用权单位的国有土地,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详查资料,按县级行政区以乡(镇)为单位登记造册。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乡(镇)农民集体兴办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集体土地,由上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1992年11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是:(1)申请,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2)审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进行审查;(3)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办理土地登记。

  1995年1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地价评估,必须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登记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同年12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全省土地登记工作进展较为缓慢的实际情况,重申: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登记的程序:(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

  1996年,黑龙江省完成全省土地详查和汇总工作,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初始土地登记工作全部完成。

  1998年3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要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土地权属审核、地籍勘丈等工作,核准土地权属、面积等土地权利状况,确保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在土地权属合法、产权明晰基础上进行。对尚未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的企业用地,土地部门应本着急事先行、特事特办的原则,采用宗地调查办法,为企业确定土地权属,办理土地登记。对宗地界址、面积不清,权属有争议或存在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等违法用地行为的企业用地,应逐一记载在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尽快调处土地纠纷或补办用地手续及土地登记,在实际操作中可将改制前与改制中土地确权登记手续合并办理。要加强改制企业土地产权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要在法定时间内申办土地登记。做好改制企业用地及相邻宗地变更调查。要依据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调查结果,及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保企业改制成果的法律化。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改制企业土地产权登记作为今年土地登记工作的重点,做到发生一宗,变更一宗,规范一宗,依法管理一宗。

  到2000年,全省123个市(地)、县(市、区),完成城镇初始土地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