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变更土地登记 1989年11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规定,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必须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1991年3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为做好城镇土地变更登记工作,要求发证后的土地变更登记要及时跟上,形成制度,做到权属变更合法,手续完备。尚未发证的土地使用单位(个人)发生土地权属变更时,要依据土地申报资料及来源证件依法确权和变更,按《土地登记规则》要求进行登记发证。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按更新土地申报资料的办法管理。土地管理的表册、图件、确权依据的文件、证件等都要及时归档管理,依法提供服务。
1992年1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的《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规定凡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都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1993年2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要求是: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1994年全省各地坚持“土地持证交易”,加强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引起的土地权属、界址、用途等变化的变更登记,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3万余宗。讷河市采取一个街坊一张地籍图、一本登记簿,专人随时查访随时处理的措施加强变更土地登记,一年办理变更登记800多宗,其中83%属土地权属转移。
1995年1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对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土地使用权提出明确要求:改建或新设的公司,凭公司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按《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以上文件,对用地情况进行复核后,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改建或新设公司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必须持公司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征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评估、处置和变更登记手续。
同年10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要求:(1)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是经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且仅限于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类型,没经登记及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2)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向土地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抵押条件的,核发抵押证书。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3)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期限,做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设定、变更、注销工作,并认真做好地价评估的确认工作。
1996年2月8日,《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发布实施。同年8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认真贯彻《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加强土地登记管理。并明确了土地登记实行级次管理的具体做法:(1)国家或省批准使用的土地,中直单位和省直单位及跨市(行署)行政区使用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市级和市级以下行政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2)中直单位和省直单位及跨市(行署)行政区用地单位的用地,省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登记申请,组织进行地籍调查,经核实权属、面积、用途等内容后,呈报委托方进行注册登记。(3)省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发证后,将登记资料备份抄送土地所在地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登记资料及时进行地籍变更,保持土地登记资料的现势性。(4)级次登记的程序:①国家或省批准使用的土地为:申请—地籍调查—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②中直、省直单位及跨市(行署)行政区使用的土地为:申请、委托—地籍调查—审核、呈报—注册登记—核发证书;③市级和市级以下行政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及《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到1996年,全省两年内有39个市县开展变更土地登记,共办理变更土地登记92000宗,其中企业改制土地登记3242宗。
1997年8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下发切实加强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自《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尚未依照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及《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发布后国家和省批准的用地尚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要按规定限期向相应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对逾期不登记的,应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登记。
1997年全省办理变更登记40453宗,变更登记率85.20%。其中: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涉及的土地变更登记28918宗,变更登记率86.40%;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变更登记1500宗,变更登记率为89.60%。
1998年全省土地变更调查21294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17580宗,变更登记率82.56%,其中土地出让、入股、租赁、抵押等的土地变更登记率为85.30%。
1999年,全省13个市(地)企业改制办理国有土地变更登记6062宗。到2000年末,全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际变更登记总数为204万宗,占应变更的214万宗的95.33%。
2002年全省垦区有16个农场开展了土地变更登记。
2004年,全省完成变更登记和楼房分割登记97万宗,集体所有权变更登记4135宗。
2005年黑龙江省对土地登记实体、土地登记程序、土地登记资料完整性、土地登记收费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到2005年末全省共登记国有土地269707宗,集体土地98560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