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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持证上岗与登记代理

第三节 持证上岗与登记代理



  一、土地登记持证上岗

  1996年10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要求从1999年1月开始,在全省全面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土地登记人员必须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1998年8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重申:从1999年开始,土地登记人员必须取得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后,经本人所在单位确认,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要求土地登记文件必须由具备上岗资格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方为有效,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未取得上岗资格人员,不具备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上签字的效力,只可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1999年6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针对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从事土地登记人员变动较为频繁的实际情况,要求各地因工作需要更换土地登记人员时,必须征求省土地管理局意见,在接岗人员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后方可转岗,否则,对新上岗人员省局不予审核。土地登记人员转岗后,应注销土地登记人员资格,并收回土地登记人员名章交省局归档。

  二、土地登记代理

  2002年10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在佳木斯市开展土地登记代理制度试点工作。明确试点市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接受土地登记人的委托,承担为土地登记申请人代写登记文书、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现场指界等土地登记相关事务。同年12月,为了发展和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代理服务,国家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土地登记代理人行业建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并将《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各地要求遵照执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用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对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规定》确定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1)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等;(2)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与土地登记有关的材料;(3)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4)查询土地登记资料;(5)查证土地产权;(6)提供土地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的法律咨询;(7)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2005年3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全省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将2005年确定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年”。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具体范围:(1)土地登记程序、内容、方法;(2)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3)建立土地登记中介代理机构;(4)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实行窗口办公;(5)土地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有序。

  2005年9月7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经黑龙江省民政厅审查批准成立黑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成为继浙江省之后的全国第二个成立土地登记代理协会的省。同年11月11日召开黑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成立大会,大会通过了《黑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黑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登记注册暂行办法》等文件。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樊志全、省国土资源厅助理巡视员李顶勋到会并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