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证年检
第三节 土地证年检
一、年检
1994年,全省在克山县和哈尔滨市香坊区实行土地证年检试点。通过土地证年检来查处违法占地和截堵非法交易。
1995年12月,黑龙江省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在全省实行土地证书定期查检制度,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当按照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证书查检手续。
1996年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求,土地权属拥有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证书年度确认手续。当年,大庆、鸡西和绥化、松花江地区陆续开展了土地证年检工作。
1997年初,省土地管理局推广克山、海伦、五常等地土地证年检经验,全省65个市县开展土地证书年度确认工作,共确认85万宗地,占全省城镇宗地总数的43%。通过年度确认,清理变更宗地29633宗,补办变更登记26 729宗。
1998年全面推行土地证年检制度,全省有70个市、县开展年检,土地登记率达到82.6%。全年完成省批省发证682宗,其中改制企业294宗。
1999年4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及农垦、森工系统内局场、所址等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将集体宅基地转让、转租给非本集体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的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全省城镇214万宗地完成年检131万宗,占62%。通过年检,查出非法占地254宗,非法转让6694宗,非法抵押305宗,非法出租3036宗,非法改变用途1490宗。经土地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依法处理3671宗,补办土地登记4055宗。土地证年检开展的县(市、区)比去年增加14个,在全国排前10名。农村变更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338宗,集体土地使用证818宗,为国家和省审批的用地进行土地登记及农垦、森工换发土地证8002宗。
2000年6月,省国土资源厅对1999年黑龙江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进行了总结:全省城镇经初始调查登记的207万宗地中,除28万宗集体土地和哈尔滨市1998年已年检的以外,1999年参加年检的有456个城镇,应检130万宗地,已检107.7万宗地,占应检宗地的83%,年检宗地合格率达95%以上。完成年检面积1291平方公里,其中商业、金融业用地占4.6%,工业、仓储用地占21.8%,市政用地占2.4%,公共建筑用地占11.5%,住宅用地占27.3%,交通用地占4.2%,特殊用地占1.1%,水域用地占4.1%,农用地占2.5%,综合用地占18.1%,其他用地占2.5%。通过年检,查出非法用地48306宗,占地3692公顷,其中:非法占用733宗,占地21公顷;非法转让11862宗,占地269公顷;非法出租694宗,占地19公顷;非法抵押26宗,占地2.3公顷;非法改变用途179宗,占地164.8公顷;非法改变土地使用条件202宗,占地4.9公顷;其他违法用地34610宗,占地3211公顷。对这些非法用地已清查处理30171宗,占地2667.9公顷,其中:拆除和没收非法建筑物56宗,占地3公顷;补办用地手续2681宗,占地67.4公顷;补办土地登记16164宗,占地467.8公顷;其他处理方式11270宗,占地2129.7公顷。
2001年全省土地证书年检1873800宗,占宗地总数89%,查出非法用地5 092宗。其中:非法占用171宗,非法转让2377宗,非法出租1408宗,非法改变用途988宗,其他148宗。对这些非法用地已处理3208宗,其中:依法处理1537宗,补办用地手续585宗,补交土地收益1007.4万元,收取年检费615.91万元。
2002年完成全省垦区各农场省发土地证书的年检审验工作。
2004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经修订的《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将土地证实行年验,改为定期查验,从2005年开始,由各市(地)、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土地证书查验确认工作。
二、土地证书年度确认费
1996年11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土地证书年度确认登记费的收缴和管理作出规定:(1)凡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所持有的土地证书,均属于年度确认登记对象。(2)个人持有土地证书,经审核确认,原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规定的内容与现状一致的,属于居民住宅用地的,每证收取年度确认登记费8.00元,属于经营用地的,每证收取年度确认费15.00元;机关、企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土地证书,经审核确认,原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规定的内容与现状一致的,宗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含2000平方米),每证收取年度确认登记费100.00元,宗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证收取年度确认登记费200.00元;单位和个人用地,经审核确认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规定的内容与现状不一致的,除按前两款规定收费外,还应按规定收取变更登记费;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一宗地,分别持有土地证书的,确认登记费由共有土地使用者按各自独立使用和分摊面积分别缴纳。(3)土地证书年度确认登记费由省、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省人民政府发证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市、县人民政府发证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4)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年度确认登记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将征收的土地证书年度确认登记费的6%,逐月上缴省土地管理局,由省土地管理局按月上缴省财政厅专户存储。(5)年度确认登记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作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和雇用临时人员工资,技术指导、专业会议,购置资料、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劳保用品,印制表册、建立档案及表彰奖励。省土地管理局收缴的土地证书年度确认费,除按上述范围使用外,还作为省级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新技术开发等为下级服务的费用和行署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经费。
1997年2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发出通知,对农民使用本集体土地的,土地证书暂不在年检确认范围之内。农民使用国有土地的,应按规定进行确认。
据省国土资源厅统计,1997~2005年全省共收缴土地证书年度确认登记费9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