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第四节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1987年7月颁布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城市和乡村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市、县人民政府处理;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乡(镇)所属单位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县(市)所属单位间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处理;市(行署)行政区域内县(市)间或者县(市)与市(行署)所属单位间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处理;市(行署)间或者县(市)与省以上所属单位间的,由省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或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1987年7月中旬,省土地管理局召开解决重大土地、林界纠纷的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有关地、市土地管理局,县人民政府,农场、渔场、林业局,以及森工总局、林业厅、水产总公司、农场管理局等部门的负责人。会议对泰来农场与泰来县胜利乡,查哈阳农场与甘南县乡村,襄河农场与德都县元青山林场,延军农场与萝北县二十里河、云山林场,海林农场与海林县万丈村、红海林场,镜泊湖渔场与宁安县镜泊乡、省江山娇林场,八五三农场与迎春林业局,饶河农场与东方红林业局等8起重大土地纠纷进行调处。经过充分协商,有些纠纷取得了一致意见。会后,向黑河行署和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泰来、甘南、德都、萝北、饶河、宝清、海林、宁安县(市)人民政府,泰来、查哈阳、襄河、延军、饶河、八五三、海林、红旗岭农场,镜泊湖渔场,东方红、迎春林业局发出《关于处理泰来农场与泰来县胜利乡等6起重大土地纠纷的决定》,对泰来农场与泰来县胜利、宁姜乡土地界线,查哈阳农场与甘南县相邻乡村土地界线,海林农场与海林县红海洋林场、万丈村等单位土地纠纷,镜泊湖渔场与宁安县镜泊乡、省江山娇林场土地、水面纠纷,饶河农场与东方红林业局土地使用界线,八五三农场与迎春林业局划两荒问题等6起纠纷作出处理。
1988年3月,省土地管理局为做好1988年划界工作,明确提出土地争议首先由县(市)调查,组织协商,协商解决不了时,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分别由各级政府裁决,然后责成土地管理部门落实。
1988年,为搞清大庆油田会战初期,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在红色草原等5个农场和三发、让胡路两个人民公社范围内垦荒6万余亩,作为松辽石油勘探局副食生产用地;在油田区范围内动迁“七场二队”作为油田开发建设用地界线及土地使用情况,大庆市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初步划定经过多年建设发展形成的以油田建设为主的用地区域82.2万亩。
1989年2月末至3月初,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召开全省土地划界工作会议。会上听取省土地管理局关于逊克县与伊春林业管理局林地林权争议,桦南林业局与八五五农场、省勃利种畜场林地权属争议,襄河农场与德都县元青山林场土地、林权争议,延军农场与萝北县二十里河等林场的林地林权争议,外单位占用建华靶场土地争议,镜泊湖水产养殖场的界线争议,云山农场与迎春林业局土地争议,绥棱农场与绥棱县林业、乡村的土地争议,和平种畜场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小马场屯土地争议,讷河县同义乡新合村农民抢种嫩江农业科学研究所土地问题等10起重大土地争议处理情况的汇报。同年4月,红旗畜牧场与依安县庆丰乡因土地纠纷发生斗殴事件,省、齐齐哈尔市和依安县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调处,使纠纷得到解决。同年6月,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副省长戴谟安的批示,会同佳木斯市土地管理局、同江市土地管理局、省农场总局土地管理处、建三江农场管理局土地管理处等单位,对洪河沼泽保护区的土地争议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在洪河沼泽自然保护区开荒种地和建房等生产活动。这一年全省共调处10起重大土地、林地纠纷,并对7起难度大的土地纠纷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接待和处理103件来信来访。
1990年4月初,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向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下发明传电报,要求各级政府妥善解决好土地、林权方面的争议问题,避免挑起新的纠纷,认真做好上访群众的工作,并指出:在纠纷未解决之前,要维持现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省批复的文件。这一年全省共接待有关土地纠纷方面的来信来访169件次,对全省20个国营农场场界与相邻市、县乡村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进行调处。
1991年,经省政府协调解决5起重大土地产权争议问题,即:红五月农场与讷河县所属林场、乡村之间的土地产权争议;红旗岭农场与东方红林业局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伊春林业管理局红星林业局与逊克县林业局之间在大平台岩谷山的林地经营界线争议;红旗农场与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卫星村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江川农场与桦川县柳条通管理站之间有关松花江江心四岛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同年,省土地管理局及时处理了七台河市所属乡村与桦南林业局所属林场之间、北安市所属乡村与二龙山农场之间、宝山农场与桦川县所属乡村之间3起抢种耕地的纠纷,使这些单位的生产得以正常进行。
1992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今后凡需由省解决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承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政府主管领导或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领导签批后,使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审定件”专用批件和“黑政土权定[199×]××号”行文字号,加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
1992年,省政府对宝清县所属乡村与桦南林业局之间的土地使用界线争议问题作出批复;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落实繁荣种畜场与林甸县所属乡村之间、克山农场与讷河县所属乡村之间、宝山农场与桦川县所属乡村之间的土地使用界线并印发纪要;省土地管理局对绥棱县所属乡村之间的土地使用界线争议,迎春林业局与八五三农场之间的土地使用界线争议作出裁决。
1993年,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了勤得利农场与同江市所属乡村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界线,并印发会议纪要;处理了齐齐哈尔种畜场与齐齐哈尔市所属乡村之间、德都县所属乡村与华山农场之间、泰来县所属乡村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所属乡村之间3起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同年,省土地管理局调查处理了抚顺化工厂农牧场委托经营土地与五九七农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这一年,全省发生的土地产权争议较多,仅省属用地单位与周边单位发生的土地争议就有110多起,毁坏青苗达86.67公顷,哄抢、毁坏大型生产工具20余台,械斗死亡1人,伤13人。集贤县有关乡村在与友谊农场发生土地争议过程中,扣留农场3台水利工程挖掘机达两个月之久。11月,嫩江县临江乡丹凤村因与大西江农场发生土地纠纷,聚众10多人到省政府上访。
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工作。
1996年全省完成5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1)省劳改局所属的莲江口劳改支队(监狱)与汤原县鹤立镇新丰村土地权属争议;(2)友谊农场与集贤县有关乡、村土地使用权属争议;(3)鸡西市政府与东方红林业局就虎林县独木河地区30万亩荒原土地使用权争议;(4)黑龙江省凤凰山农场与五大连池市凤凰山林业站的林地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5)嫩江、华山、尾山、红星农场的林地分配问题。
1997年省土地管理局对3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裁决:(1)深圳好威集团拟开发虎林独木河地区30万亩荒原而引起的东方红林业局与虎林市的土地权属争议;(2)迎春林业局与八五三农场对划3万亩“两荒”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3)南京军区空军后勤部嫩江第二农场与铁道部齐齐哈尔铁路分局嫩江农场土地权属争议。
1998年初步查明全省现有待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997件。
1999年,处理11起重大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其中:林口县与方正林业局土地权属争议,北安市二井镇与二龙山农场土地权属争议,集贤县、桦川县与笔架山监狱土地权属争议,龙镇农场与五大连池市有关乡村的土地权属争议4个案件已结案。农垦北安建筑安装公司与五大连池市龙镇村土地权属争议一案上报省政府审批。
2000年,全省对15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调处,其中八五一一农场与宝清县林业局土地权属争议,绥棱农场在土地落界过程中与绥棱县林业局就有关林地的权属问题两个案件达成一致意见;林口县有关乡村与方正林业局土地权属争议,北安建筑安装总公司与五大连池市龙镇村土地权属争议,东方红林业局与饶河县有关乡村采集山产品引起的土地争议三个案件已由省政府裁决。
据统计,到2000年全省尚存在161起土地争议,争议面积1119.08万亩,其中:耕地109.53万亩,林地975.72万亩,其他土地33.83万亩。在上述土地争议中,属于农林用地矛盾的达96起,占总起数的59.6%;农林争议面积1070.40万亩,占总争议面积的95.7%。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1)省政府划界批复文件、土地证与林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重叠盖被。通北林业局与建设农场、长水河农场之间的土地使用界线,1986年经省政府同意下发的土地划界文件中已经作出规定,多年来,没有发生大的争议。1998年,通北林业局在没有与建设农场、长水河农场相互认定边界的情况下,向国家林业局申领了林权证,将建设农场经黑土办发[1986]28号文件批准的8.18万亩使用土地、长水河农场经黑土办发[1986]34号文件批准的1.45万亩土地划入了该林业局林权证范围并以此为依据,向两农场索要土地;(2)土地、林业的地方性法规之间不协调。《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城乡一切用地单位必须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确认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经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但在1995年《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颁发后,却作出“已领取林权证的国有林业单位,不需要再办理土地证”的规定,这个规定使得本来可以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解决的农林用地矛盾变得难以解决;(3)土地、林业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存在某些失误。无论是在土地划界、颁发土地证,还是划两荒、稳权划界、颁发林权证的过程中,都存在着一些漏划、错划和不规范的行为,因而造成农林用地矛盾。
2002年6月1日,修改后的《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根据《办法》规定,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以下列资料为依据:(1)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书;(2)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土地占用、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文件;(3)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文件;(4)人民政府处理争议的文件;(5)司法机关历史上已作出的裁决文件;(6)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涉及农林用地矛盾的,除以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书外,还应当以依法取得的森工、林业林地权属证书为依据。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能查证的,争议土地属于国家。上述土地尚未开发利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国有储备土地另行安排使用。未经批准已经开发利用的,应当对未经批准擅自用地行为依法处理;可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采取直接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经人民政府授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中需写明已经人民政府授权。
2005年,全省共受理土地争议案件70起,调处重大土地争议案件18起。
到2005年末,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前5年累计受理土地权属争议7311起,处理6272起。在上述受理与处理的土地争议中,属于农业用地与林业用地之间的3356起,处理2938起;属于国有农场之间、国有农场与农民集体之间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2076起,处理2028起;属于草原或水产捕捞权及水面经营权争议的226起,处理212起;属于城镇单位和个人用地或农村宅基地及其他用地争议的1653起,处理1542起。从发生争议的土地权属类型看,属于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争议799起,处理619起;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的争议3720起,处理3484起;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争议533起,处理472起;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的争议2259起,处理2145起。2005年末,全省尚有711起农林用地争议未得到解决,面积达16.5万公顷,争议面积中,属于林权证与土地证重叠的面积达3.6万公顷,占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