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年度统计报表制度
第四章 土地统计
第一节 年度统计报表制度
1987年3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在成都召开全国土地统计工作会议,确定在全国土地详查全面完成之前,土地统计暂时实行双轨制,即对外仍用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对内使用土地管理部门以土地详查、概查为依据的统计资料,待全国完成土地详查后再由双轨制变为单轨制,统一使用土地详查数更替统计数。同年8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和执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确立了全国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统一了报表格式。为执行这一制度,省土地管理局与省统计局联合向各地、市、县土地管理局和统计局,以及国营农场和森工系统的主管部门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和执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并召开地市一级土地统计人员和国营农场、森工系统土地管理负责人参加的土地统计会议,部署土地统计工作。从1987年开始,各市(地)、县每年按国家的《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统一上报5个年报表,即:国土年综1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范围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已完成土地详查县的全部土地、全部土地使用单位,按土地详查的8个一级类和46个二级类统计;国土年综2表《耕地面积变化》情况,统计范围是所辖行政区域全部农、林、牧、副、渔等农业生产单位及当年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国土年综3表《各类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统计范围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当年各类建设用地新增加面积及全部建设用地单位;国土年综4表《城镇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统计范围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当年新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及全部建设用地单位;国土年综5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概查)面积》,统计范围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未完成土地详查工作县的全部土地及全部土地使用单位,按土地概查的8个一级地类统计(与土地详查8个一级地类相同)。
针对第一年执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988年5月省土地管理局、省统计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固定土地统计人员,专、兼职土地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更换;各市(地)县土地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以及乡镇土地管理员和乡镇统计助理,在统计土地数据时,要互相协调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妥善处理,取得一致。两个部门对同一统计项目的土地统计数据,必须认真核对检查,达到准确、一致;要认真执行按行政辖区土地统计的规定,省农场总局、森林工业总局所属农场、林业局以及铁路、部队农场等用地单位,都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下发的《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直接向土地所在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如实报送土地统计资料和图件,跨县经营的农场、林业局、部队农场、铁路等用地单位,要分别向土地所在县报送,以保证县级行政辖区土地面积的完整。
1989年9月,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1989年土地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要求各地土地管理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应用计算机对1989年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审核汇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引用耕地面积统计数据时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土地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仅作为政府领导和本部门内部参考,暂不作为任何核算的依据。
土地详查后年年坚持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的集贤县,土地数据得到了及时更新,使土地统计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集贤县土地统计资料,1982~1989年8年间,全县累计减少耕地6000公顷,平均每年减少753.33公顷,耕地减少的去向:造林4993.33公顷,水利、交通、居民点建设占用853.33公顷,因灾废弃153.33公顷。耕地减少最多的是1985年,减少1533.33公顷;减少最少的是1988年,6.67公顷。8年间,全县发生土地权属转移697.33公顷,其中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217.33公顷,集体间互相串换土地480.00公顷。县统计部门把土地数据编入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成为权威数据,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土地数出多门的问题。
1990年1月,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关于1989年统计年报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要求:(1)凡完成详查工作的县,要按照详查县土地统计调查方法及时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根据统计调查填写土地统计年报。省局地籍处要深入实际抓1~2个详查县的土地统计调查工作,摸索工作经验;在今年全国汇总会议时,各省送交一份工作总结。(2)在统计年报汇总的同时,各地要认真审查年报数据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发现数据上存在问题的,应责成原上报单位及时更正。完成土地详查的县,要及时如实上报详查数据。未完成详查的县,必须以概查数据为基础填报。对于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责任者,将进行严肃处理。(3)1989年年报要严格执行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的地、市、县,凡按照新行政区划单位上报的,则应填写上报《1989年行政区划单位变更情况表》,再行修改数据库中的行政单位代码。
1990年10月,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0年土地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要求:(1)在执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取得政府支持。对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以及侵犯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职权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对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2)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统计人员在完成年报过程中,要按照《统计法》的规定,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不受侵犯;(3)已完成土地详查工作的县必须按照《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和耕地面积变化情况表。耕地面积变化情况表和各类建设用地当年增加面积表中各项建设用地指标,必须以实地调查面积为准。
自实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和“双轨制”土地统计(1987年)以来,尽管土地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注意做了协调工作,但因两个部门的基础数据来源不同,统计结果不能统一,各类用地面积存在一定的差距。1990年末,省土地管理局统计全省耕地为1033.33万公顷,当年增加耕地面积为4.59万公顷;省统计局统计的年内增加耕地面积为5.62万公顷,相差1.03万公顷。年内减少耕地面积,省土地管理局统计的数据为3.45万公顷,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5.16万公顷,相差1.71万公顷。
1991年10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土地统计工作,要求全省各地:(1)加强领导,防止土地数据特别是耕地数据失真,把搞准数据作为做好土地统计工作的关键来抓;(2)要认真分析土地统计资料,找出存在问题,努力改进工作,确保土地数据的准确性;(3)认真贯彻国发[1984]70号文件,已完成土地详查的,要如实上报详查数据;(4)积极探索控制、审核土地数据质量的办法;(5)加强土地统计工作的业务建设;(6)稳定统计人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同时,还转发了国家土地管理局1991年《关于土地统计年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提高土地统计年报数据的准确性作为搞好土地统计的关键来抓;(2)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基层统计调查制度;(3)加强土地统计年报数据的审查核实和汇总工作;(4)关于土地统计工作中计量单位改革,从1992年1月1日起使用新规定的计量单位;(5)关于行政区划及其变化,要求严格执行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6)为了掌握当年耕地减少五项指标的情况,要求按规定填写说明;(7)各省预报耕地面积变化的几项指标,要求在次年1月20日之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同年12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转发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组织实施土地管理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全国统一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土地管理综合统计工作。积极开展土地统计分析,从已获取的各种数据入手,加强统计分析,提供有分析、有价值的统计分析报告,供各级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参考。同时,明确提出: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按“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定综合统计机构,指定主管领导,配备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专职统计人员,全面落实《土地管理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省土地管理局确定计财处为全省土地管理综合统计归口管理单位;各市(地)、县(市)土地管理局已设立计财科(股)的,综合统计工作由计财科(股)负责;没有设立计财科(股)的地方,可责成办公室负责本行政辖区和本部门土地管理综合统计工作的统一贯彻、检查监督、组织协调和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及管理工作。
1992年11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为认真做好1992年度土地管理综合统计年报工作,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继续抓好综合统计归口管理和统计人员的配备工作,没有落实的要加速落实;建立考核评比制度,强化统计报表质量;搞好统计分析,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要及时报送统计成果。1992年土地统计年报面积单位除暂按原规定执行外,再将全省(市、区)合计数据算成以“公顷”为单位(精确到0.01)的数据。
1994年5月,为在黑龙江省建立土地管理综合统计台账制度,完善综合统计体系,保证统计数据准确的基础工作,省土地管理局决定在哈尔滨市、绥化地区及绥化市土地管理局开展土地管理综合统计台账制度试点,要求试点单位7月末向省土地管理局提交试点工作总结、试点技术报告和填制好的试点统计台账及记账凭证。
1995年4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要求,建立综合统计定期报表制度,在加强统计工作统一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机构、主管领导和统计人员落实工作,建立工作制度,保证综合统计定期报表制度贯彻落实。国土年综6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国土年综01表《审批用地和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只保留年报,取消半年报;国土年综02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情况》一并取消季报和年报;对省局原来要求的27项预报指标,除当年耕地面积变化等7项指标仍要求在下年5月前一次性逐级向省局预报外,其他20项预报指标不再单独预报,而以这次国家统一制定的定期报表制度要求为准。同年5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哈尔滨市和绥化地区进行土地管理综合统计台账制度试点取得的成果,下发《关于建立土地管理综合统计台账制度的通知》,要求两年内在全省全面推行土地管理综合统计台账制度,1995年各市(地)要完成辖区内50%县市建账工作。同年11月,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做好统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1995年年报中,各地要以土地详查数据为基础填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国土年综1表),并按变更调查结果更新为1995年度数据,其余各表亦应按调查结果进行填报。同年同月,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正式建立要素市场及开发区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情况》报表从1995年起开始执行,每年3月底前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1996年9月,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依据今年土地调查成果编制1996年土地统计年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表按照变更调查成果填报,即1996年年报的年末的数据按截至1996年10月31日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填报。耕地面积变化情况表的年初与年末数据按1996年年内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的年初、年末耕地面积填报。
2001年8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新制定的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新的土地分类采用三级分类体系:一级类设3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二级类设15个,农用地由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5个地类构成,建设用地由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运输、水利设施和特殊用地8个地类构成,未利用地由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构成;三级地类设71个。全面执行新土地分类,需要有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新土地分类建设用地中地类编号为21~25及28的六个二级地类(含所属全部三级地类)及“交通用地”中编号为266的一个三级地类暂不启用。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2002~2005年期间,土地统计年报按照新土地分类的过渡期的分类方法进行统计汇总。一级分类是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二级分类为农用地下面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下面分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土地下面分为未利用土地和其他未利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