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地籍信息系统第一节 地籍档案 一、档案管理 1996年,全省市(地)、县(市、区)两级土地管理局建立综合档案室的占95%。档案库房面积3216平方米,比1990年增加1倍多。齐齐哈尔市辖9县7区178个乡镇全部建立了综合档案室,其中有32个乡镇土地档案管理达到市一级标准。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七台河、鹤岗等市土地管理局建立起符合标准的档案库房,配备有微机等现代化设备和安全设备。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土地管理局虽然资金不足,但创造条件,基本保证了土地档案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哈尔滨、佳木斯、牡丹江等市土地管理局成立档案科室,配编2~3人;大庆、黑河、七台河、鹤岗、鸡西、林甸、桦南等市、县配备了专职档案员。1996年全省土地系统专(兼)职档案员达到235人,形成省、市(地)、县(市)三级土地档案工作网络。全省土地系统库存档案1566780卷,比1990年增加30多倍。到1996年末,有68个市(地)、县(市)和15个区土地管理局土地档案管理水平达到省级标准。市(地)辖县(市、区)全部升级的有伊春、齐齐哈尔、佳木斯、双鸭山、松花江、绥化等市(地)。
2001年10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籍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土地调查后,都应根据对土地调查、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等情况,以宗地为单位及时将所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完整。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籍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档案管理工作,国土资源派出机构负责经依法批准范围内的地籍档案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地籍档案应设专门管理机构,由专人进行管理,并明确了地籍档案归档范围:(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材料;(2)城镇地籍调查材料;(3)农村日常地籍调查材料;(4)土地登记材料。
二、公开查询 根据2002年12月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工作;查询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事务。公开查询的范围为:对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依照《办法》的规定查询;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2003年5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14号令”精神,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设计合理的工作流程;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门场所,配置必要的查询设备;要做好档案资料整理,保证资料安全;该保密的不得公开,可查询的不得拒绝查询,对查询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查询人负担,实行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