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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用地管理

第四篇 用地管理



  1987年,《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实施后,通过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对全省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其他建设用地、耕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组织编制了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用地审批制度实行了由限额审批向用途管制的转变,加强了耕地保护的力度。在科学合理利用土地、保持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土地可持续利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