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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建设用地定额管理

第六节 建设用地定额管理



  1988年4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开始按照《大庆石油管理局油田开发建设用地标准暂行规定》审批油田建设用地。将油田开发建设用地标准分为油田建设永久性用地标准和油田建设临时性用地标准。油田建设永久性用地标准包括:(1)钻井井场用地标准;(2)各类站址用地标准;(3)管线用地标准;(4)道路用地标准;(5)地质测量用地标准;(6)输电工程用地标准;(7)供、排水工程用地标准;(8)通讯明线、电缆用地标准。油田建设临时性用地标准包括:(1)钻井工程;(2)物探野外施工临时占地标准;(3)试油试采野外作业临时用地标准;(4)各类站、库施工现场及暂设临时占地标准;(5)管线工程临时占地标准。

  1989年4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乡镇企业管理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村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的规定,以及1988年10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农牧渔业部下发的《关于编制乡(镇)企业用地定额指标的意见》要求,对全省乡(镇)企业用地定额指标进行调查研究和编制工作。两局组成工作组,调查65个市、县(占全省83个市、县的78.31%),5个类别,37个部门,76个行业,4134个企业,解剖有代表性的404个企业占地。并在此基础上,测算出72项企业用地定额指标。1990年将这些用地指标印发各地试行。

  1992~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先后与建设部审定发布《纺织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机械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兵器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在上述指标发布后,运用相应指标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扩大了对建设项目用地实施定额管理的范围。








  1999年2月,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将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由6个扩大到21个。2000年6月,国土资源部与交通部、铁道部发布《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新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使全国统一执行的建设项目用地标准达到23个,涵盖了工交系统的主要行业,扩大了定额管理范围。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要求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把执行国家发布的有关行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作为核定建设用地数量的尺度,对超过用地指标的建设用地申请,严格按照规定的用地指标,核减其用地面积,使全省建设用地的审核工作更加规范。

  2004年12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地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在供地环节上要根据城市等别划分,严格市、县所在等别所对应的指标核准用地投资强度,并同时符合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指标。其中,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统一建设用地指标的,在供地时应与控制指标共同使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




  2005年,黑龙江省在审批建设用地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当年全省由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共314件,没有一件超标准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