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补偿性收费 一、土地荒芜费 1990年12月,省人民政府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颁发了《黑龙江省土地荒芜费征收办法》。对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荒芜费作出具体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征(拨)用的耕地,满半年未使用的,按菜田每平方米2.00元、水田每平方米1.00元、旱田每平方米0.5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荒芜费;(2)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弃耕荒芜满一年的,按每平方米0.03元缴纳土地荒芜费。
1999年12月,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土地荒芜费改称土地闲置费,并对征收闲置费提出了新的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总额10.00%以上、20.0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002年12月,黑龙江省清理法规规章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公告:鉴于1999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土地荒芜费作出新的规定,省政府1990年12月12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土地荒芜费征收办法》废止。从此,全省按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新规定执行。
据统计,到2005年,全省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荒芜费)13.76万元。
二、耕地开垦费(耕地造地费) 1995年6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颁发《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在同类土地补偿费总额的基础上提高1.50倍,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耕地造地费按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审批权限,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缴,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管理、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的改造。耕地造地费的管理使用,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96年11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农牧渔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共同发布《黑龙江省基本农田造地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基本农田造地费(以下简称造地费)按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审批权限,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收;(2)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没有条件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应在同类土地补偿费总额的基础上提高1.50倍缴纳造地费。占用城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菜地,已按照规定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兴建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以国家投资为主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缴造地费。以省投资为主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造地费;(3)用地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造地费,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4)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从收取的造地费总额中提取10%业务管理费后,余额部分在每季度末10日内,按省20%、市(地)20%、县(市)60%的分成比例,分别拨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5)造地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新的基本农田开垦、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省和市(地)集中的造地费重点用于扶持新的基本农田开垦和建设项目的前期勘测、制图、评审和竣工后检查验收、建立档案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验收和审批。省和市(地)提取的业务管理费除用于本级开展上述业务工作费用外,还可作为调剂下级开展业务工作缺少的经费。造地费的使用,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6)占用农垦(森工)系统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征收的造地费,提取10%业务管理费后,余额部分上交省土地管理局,按省土地管理局20%、农垦(森工)系统80%的比例用于造地费用。省集中20%部分用于农垦(森工)系统造地费用余缺调剂。
1999年12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改称耕地开垦费,并对缴纳耕地开垦费作出新规定:凡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由占用耕地者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农荒地上,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地单位自行开垦有困难的,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公顷5000.00元至3.00万元的耕地开垦费,由其专款用于组织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具体执行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决定》将原《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非农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以上人民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
2001年4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物价局制定并下发《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重申:耕地开垦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明确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凡属批次批地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市(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属单独选址批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同时,还按照地方法规的新要求,调整了耕地开垦费标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属交通、水利、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每公顷缴纳5000.00元;属能源、矿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每公顷缴纳2.00万元;属其他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每公顷缴纳2.50万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占用耕地的,每公顷缴纳2.50万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占用耕地的,每公顷缴纳1.50万元。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在本市、县确实不能实现“先补后占”的,由申请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易地跨市(地)、县(市)有偿调剂补充耕地的方式,落实“先补后占”事宜。
各级土地主管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属于资源补偿性专项资金,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国库,专项用于组织开垦新的耕地,以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由市(地)、县(市)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按项目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保证年度耕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的实施。省级征收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市(县)的占补平衡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按项目管理的要求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进度分期拨付耕地开垦资金(项目开工前预拨20%,施工期间拨付60%,验收合格后拨付20%)。在农垦、森工系统依法使用的土地范围内,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凡在本分局使用土地范围内补充耕地的,由其分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属于跨分局易地补充耕地的,由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
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在2000年以前由市、县收缴,省级不收。省级从2001年开始收缴耕地开垦费。据省国土资源厅不完全统计,到2005年末,在过去的11年中,全省共收取耕地开垦费6656.89万元。其中:各市县收取造地费854.89万元,省收取耕地开垦费5802.00万元。
三、土地复垦费 1989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对企业和个人在生产活动中破坏的土地,要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履行土地复垦的义务。也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标准,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1991年8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委员会联合发布《黑龙江省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试行)》,明确了土地复垦费的收取标准:(1)对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恢复耕地的,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60元。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80元;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的,每立方米2.00~4.40元。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2)需要充填平整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00~1.30元。充填取土运距在50~300米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1.50~2.50元。充填取土运距在300~2000米的,充填土方每立方米2.00~4.10元。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充填土方每立方米加收0.20~0.40元;(3)按复垦规划要求不需要充填就地改造用于养殖业的,破坏土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1.00~2.00元。破坏土地面积在1万~5万平方米的,每平方米0.80~1.50元。破坏土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0.50~1.00元;(4)对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恢复耕地的,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00~1.50元。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300米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1.50~2.70元。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2 000米的,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2.00~4.30元。清除堆积物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运距每增加500米,清除每立方米堆积物加收0.20~0.40元;(5)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不需要清除堆积物恢复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压占土地的面积每平方米0.20~0.50元的标准收取;(6)压占破坏的土地,按复垦规划不需要清除堆积物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土地复垦费按压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10~0.20元的标准收取。对于按上述标准收取土地复垦费后,土地管理部门确实无法组织完成土地复垦任务的特殊项目,各市、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同意,报省物价部门批准,适当提高土地复垦费标准。土地复垦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土地复垦的勘测设计、工程建设和组织工程建设的经费,严禁挪作他用。
据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黑河市、伊春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鹤岗市、绥化市统计,黑龙江省从1995~2005年末,共收取土地复垦费1552.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