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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第五篇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黑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长期实行单一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制度,土地不准买卖、出租、转让。1988年6月,黑龙江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在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选定哈尔滨、牡丹江、富锦等13个市(县)开展城镇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试点工作,拉开了全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

  1988~2005年,省委、省政府采取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等多种举措,大力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使过去长期实行的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深刻变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由过去单一的行政划拨转变为行政划拨与有偿使用并存的格局,土地市场也应运而生;农村土地由过去单一的集体所有、集体使用或者全民所有、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使用,向农户(职工)或者股份制企业土地使用多元化转变。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按市场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土地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