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994年4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在总结全省几年来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经验基础上,提出对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土地使用者,可采取“年租金制”(“年租金制”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方法供地,按年度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方法,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印发《关于在全省试行土地年租金制工作试点方案》。确定在22个县(市)、11个区、2个农场计35个县级单位进行年租金制试点工作。当年12月末试点工作全部结束。试点市、县共收缴年租金1.80亿元,其中原划拨用地收取年租金9000.00万元。试点单位五常市,对市区及所辖建制镇原划拨国有土地5万多宗,征收年租金700多万元;集贤县城镇国有土地年租金一次收缴538.00万元;黑河市对城镇范围内的商服、工业和其他经营性用地,收缴年租金近50.00万元。
1997年1月,根据实行年租金制试点单位的经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土地使用者,要推行以租赁方式供地,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凡存量划拨用地的使用单位,除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和社会非盈利性公益、公共事业用地外,其他用地都要逐年缴纳土地租金。
由于实行年租金制与黑龙江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使用者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受到了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土地使用者的欢迎,使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年租金的做法很快在全省推开。1999~2005年全省租赁国有土地共32161宗,租赁面积共8090.81公顷,收益2.0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