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不断拓展,1990~1998年,国家和省在下发的5个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曾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原则规定。黑龙江省由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起步晚,土地市场发育不健全,全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土地使用者之间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现象在全省各地普遍存在。
1991年6月~8月末,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组织对305例土地交易进行调查,发现以买卖房屋变相买卖土地;以联建为名以地易房易钱;土地入股盈利分成;出卖土地从中获利等非法土地交易情况相当严重。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防止国有土地效益流失,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交易市场,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于1992年3月制定了《哈尔滨市开展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对未经政府批准而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因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出售、出租、抵押而导致的土地交易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1993年7月,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贸管理局等6个单位,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申报登记整顿处理的通告》,明确清理整顿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政策。据统计,1993~1996年,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共受理土地转让项目187件,收取补交土地出让金7507.00万元(摘自《哈尔滨市土地志》。)。
1999年8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未经登记,属于非法转让,要依法查处”和“各省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的要求,决定对全省存在的土地市场秩序混乱,非法转让土地和擅自炒卖土地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专门制订下发实施方案,明确这次清理对象为: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而未申报转用审批权的;城乡结合部农民集体土地未经征用而擅自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擅自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或变相炒卖土地的;以招商为名利用农用地进行“果园”、“庄园”、“观光农业”、“别墅”、“度假村”、娱乐设施等项目开发以及以拍卖“五荒”为名擅自将农用地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到2005年,全省共清理转让土地121469宗,转让面积6043.66公顷,转让金额达20.8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