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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土地法制

第六篇 土地法制



  198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中,有些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或在执行中易于产生不同理解的问题,结合本省实际加以细化,制定颁布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等适用于全省范围的地方性土地法规和政府规章,增强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对于涉及相关部门在土地利用管理方面行政行为的问题,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制定并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全省上下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土地管理法制体系。在规范执法行为、控制非法占地、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及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