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省政府规章
第二节 省政府规章
一、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1989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制定《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复垦办法》)。《省复垦办法》的主要内容:凡是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均属复垦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五年;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1990年6月18日,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制定《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有:凡在黑龙江省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用地机关颁发土地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可以将其土地使用权折价作为出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标准等规定。
2002年,省人民政府组织对省行政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将1990年6月颁发的《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公告废止。
三、省实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1992年12月25日,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颁布《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办法》)。《省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对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中的职责及其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分工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各行业使用土地的最高年限和协议、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等作出规定。
四、省土地登记办法
1996年2月8日,省政府根据《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有关土地登记和统计,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发布《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明确了土地登记实行级次管辖制度,土地证书实行年度确认制度。
2004年10月,省政府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产权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对《登记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修订后的《登记办法》增加的内容有:土地登记程序、土地证书的变更、补办,更正登记和错、漏登记的认定,土地登记的中介代理以及预售商品房土地分割登记和出售公有住房的土地登记。
五、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997年1月,省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有关土地争议处理的规定,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对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管辖、裁定、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2002年4月,省政府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对原《省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省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主要对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纠纷的受理、处理时限、文书制作,土地权属争议遗留问题和法律责任等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