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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法规宣传

第二节 法律法规宣传



  1986年12月,依据司法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土地管理法的通知》要求,全省大张旗鼓地开展《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为实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创造了较好的社会环境。

  1987年6月5日,省政府顾问李瑞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发一周年发表电视讲话,要求各地做好三件事:“一是尚未建立土地管理机构的要尽快建立起来;二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城乡地政统一管理;三是各级领导要深入学习,做模范执行《土地管理法》的带头人。”

  1987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王连铮就《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发表电视讲话指出:“颁布和实施这个《条例》,对于动员全省人民深入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本国策,推动《土地管理法》在全省全面贯彻和促进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实现依法、统一、全面、科学地管理全省土地将起到重要作用。”他要求“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把执行《条例》当作应尽职责,认真履行,严于律己,以身作则,都来做守法的楷模,执法的典范,带头当好‘土地卫士’。”

  1988年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省土地管理局、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深入宣传贯彻土地管理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重点宣传:(1)城乡土地和地政必须由各级政府统一管理;(2)重点做好对各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3)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宣传;(4)运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措施;(5)普法和执法、常年宣传与阶段性集中宣传相结合。《通知》要求年内成人知法率力争达到90%;违法占地和土地纠纷案件与1986年相比均应下降90%以上。

  根据这个《通知》,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宣传。五常、肇东、兰西、宾县等市县举办土地管理知识有奖竞赛活动,大兴安岭地区利用飞机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全省各级领导共发表广播、电视讲话3700多次,省、市(地)、县的电台、电视台、报纸共刊发土地管理方面的稿件4 100多篇,灌制录音磁带300盘,设立土地咨询服务站631处,省电台、省报社及佳木斯、双鸭山、肇东市、松花江地区等30多个市(地)、县的报纸、电台开辟了土地管理专题栏目,有针对性地解答疑难问题。1988年省人大常委会对12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后认为:“《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是最好的。”




  1993年3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常委会农林委、省司法厅、省土地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侧重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以及《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等方面开展宣传。牡丹江市土地管理局与报社、电台联合举办征文活动,市电视台连续播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百题问答》,市长杨国俊、副市长鞠彪分别在《黑龙江日报》《牡丹江日报》发表文章,市土地管理局局长孙明远带领土地咨询服务队,深入开发区和一些大的用地单位,面对面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宣传。

  1995年6月,省政府就一些地方越权批地、非法占地、不经批准擅自占地搞基本建设等乱占滥用土地问题较为严重,造成土地管理混乱情况,以黑政明传[1995]6号下发《关于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严格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省委黑发[1993]4号文件规定纠正过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国情、国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全社会都树立并形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意识。省土地管理局下发黑土法[1995]第46号《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学习、贯彻《紧急通知》,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宣传《紧急通知》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保护土地意识,建立起依法管地、用地的良好秩序。

  1996年,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三五”普法宣传教育的统一部署,大力开展以《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1997年6月至8月,全省各级土地行政机关,对“三五”普法情况进行逐级督查和自查;8月在虎林市召开全省土地系统“三五”普法督导检查暨经验交流会,省委普法办、省政府法制局派员到会指导。通过开展“三五”普法活动,使社会各界受到国土资源法规教育。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荣获全国“三五”普法先进单位称号。




  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纳入法律条文。根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做好〈土地管理法〉宣传教育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深入开展土地国情、国策、国法教育和《土地管理法》修订内容的宣传活动。

  1999年4月,省土地管理局与中共黑龙江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同年11月,省土地管理局与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省人大财经委、农林委联合下发《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三个部委〈关于加强国土资源保护宣传的通知〉的通知》,把全省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由国土资源系统推向了社会,得到全社会的关注。

  2001年初,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下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要求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不断夯实“四五”普法的工作基础,把法制宣传教育当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抓好。
  




  
  2003年,为深入宣传贯彻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要求,各地多层次、全方位、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各界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抽调人员开展送法下乡、进厂宣传活动。他们走进工矿,帮助企业员工提高法律意识,明确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责任、义务;走进学校,向学生讲述资源与生存发展的辩证关系,让孩子们深刻理解“善待地球,保护资源,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走进乡村,向农民宣传“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走进政府,向领导们汇报土地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为市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走进社区,向百姓宣传“持证用地,凭证交易”的法制观念,树立维权意识,做知法、懂法、守法公民。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建立专项奖励制度,对干部职工在报刊上发表“普法”文章的给予奖励,对优秀信息员给予单独订阅一年《黑龙江国土资源》杂志的奖励。从2003~2005年,该局累计在省级以上媒体发表的各类报道有100余篇,在市级媒体发表的有300篇以上。

  2005年,是“四五”普法教育活动最后一年,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下发《“四五”普法验收工作方案》,对全省13个地市和农垦、森工、铁路3个派驻机构进行检查验收。2005年9月,国土资源部“四五”普法检查验收组,对黑龙江省普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实地检查了牡丹江、大庆两个市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均给予较高评价。2005年10月,以省委依法治省办公室副主任、省司法厅副厅长王相英为组长的检查组,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检查认为:“省国土资源厅领导重视、形式创新、扎实有效,为全省深入开展普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