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一、违法案件管辖与处理程序 (一)管辖
1998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或者指定管辖。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市人民政府(行署)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土地违法案件、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市人民政府(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市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土地违法案件、所辖县(市)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处理程序
根据199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程序有两种: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当场处罚,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一般程序是除简易程序以外作出处罚所适用的程序。这一程序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以下具体步骤: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受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和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应予受理。
立案: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调查、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须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符合立案四要件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须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调查: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承办人在调查案件时,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提出询问,索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测。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处罚决定: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经领导集体审议,分别情况予以处理;《省土地监察条例》规定:“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依法处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案件;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需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作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送达:《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除直接送达外,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留置送达。第二,邮寄送达。还可以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可以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处罚的执行:《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和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诉讼,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查封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收回土地。
结案: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完毕,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结案。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案、图片等材料编目、立卷归档。
二、违法案件处理 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下发以后,全省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工作中,公开查处一批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松花江地区副专员赵林茂到双城县现场办公,要求双城县委、县政府对周家镇党委副书记、经委会主任周××和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李××等4名镇、村干部私批乱占耕地建房、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依法进行严肃处理,1986年7月双城县委第十七次常委会讨论决定:收回他们多占的土地,并分别给予周家镇经委会主任周××党内严重警告、撤职、降级处分;副镇长李××撤销党委委员、副镇长职务和经济制裁的处分。富锦县土地管理部门对1982~1986年富锦镇林场村私批房号101户(其中职工61户)占用耕地3.40公顷的问题,曾多次派人检查制止,但一直没有得到处理,在这次检查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过程中,县委、县政府在查清林场村违法占地事实基础上,撤销了对违法占地顶着不办的村党支部书记陈××的职务,对违法占地户区别情况,依法给予拆除违法建筑物、罚款或退还多占土地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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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3月,中共巴彦县委、县政府依法查处该县富江乡严重违法占地建房的案件。1988年6月,巴彦县富江乡原党委书记、乡长张某和镇江村党支部书记张某,在县土地管理局局长马某的口头允许下,将镇江村5.74公顷园田地划分给148户做宅基地,其中农户72户,干部、职工76户。在76户干部、职工中,有本乡干部26户,外乡干部9户,县直干部、职工41户。在干部中有22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148户中不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户达1/2以上,并都超出了宅基地面积规定标准。对于被占用的园田地,每平方米付给农民10元;收取干部、职工建房占地费每平方米20元和17元。到1988年10月,有23户建成了住宅,有28户打了基础。农民对此强烈不满,联名上访,要求依法严肃处理。1988年11月,县土地管理局与县信访办进行联合调查,县政府召开现场会议进行处理,但富江乡未予执行。此后,以主管副县长为首,由县土地管理局、监察局、法院、信访办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再次进行调查处理,县土地管理局连续下达50多份停止施工令,但一些县、乡干部仍无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但不停止施工,而且违法建房之势越来越猛。截至1988年11月,建成住房户由23户增至38户,打基础户由28户增至35户。1990年3月,黑龙江日报、黑龙江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这起严重违法案件给予公开报道。在社会舆论的监督与敦促下,中共巴彦县委、县政府于3月25日,召开有县直副股级以上干部和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长、主管土地的副乡长、土地管理员参加的800多人的公开处理大会,宣布处理决定:对38户违法占地建成的住房和35户打的基础予以没收;付给农民的每平方米10元补助费全部收回;对干部、职工建房占用土地的补偿费,要按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计算和确定;对越权批地的责任者,除县土地管理局原局长马某因已病故不予追究责任外,给予副局长张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副局长胡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富江乡原党委书记孙某撤职处分,原乡长张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镇江村党支部书记张某的书记职务,由县纪委和富江乡党委立案审查;对违法占地建私房的县、乡干部、职工,由县土地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委纪委、县政府监察局、富江乡党委、政府逐一进行审查,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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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全省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1339件,占地面积645.60公顷,没收建筑物39100.00平方米,拆除建筑物70175.00平方米,罚没款452.64万元,收回土地36.64公顷。根据1998年全省土地执法检查发现及群众举报,省土地管理局派员直接和协助市(行署)、县、驻森工总局土地管理局对43件涉嫌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查实35件。安达市1997~1998年发生土地违法案件15件,非法占用土地7.00公顷,其中耕地4.69公顷(冻结期间占用耕地3.44公顷)。安达市主管土地的副市长对这15件土地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绥化行署监察局给予主管副市长行政记过处分。安达市土地局局长及主管副局长疏于土地监察,不严格执法,不执行国家冻结耕地政策,在天泉镇天富液化气站用地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在升平镇中心村建办公室、升平镇建保田造纸厂、卧里屯乡建饲料厂、天泉镇小康村等4件用地中,采取变换地类、化整为零等手段非法批地2.38公顷,其中耕地0.74公顷。安达市监察局给予安达市土地局局长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副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土地系统。这些违法行为,均依据土地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对责任者由纪委、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县级干部3名、科级干部7名、乡级助理4名、村级干部3名,追究刑事责任1名。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全省。
2003年,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以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为中心,采取预防违法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手段,全面推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全省共发现土地违法案件3753件,涉及土地面积1679.83公顷,其中,动态巡查制止违法违规行为1026件,涉及土地面积406.60公顷,挽回经济损失3157.77万元;立案查处2683件(比上年上升32.62%),涉及土地面积1241.67公顷(比上年增加610.69公顷),立案率为98.39%;本年结案2445件,涉及土地面积1055.69公顷,结案率为91.13%。省厅直接立案查处34件,涉及土地面积217.55公顷。在全省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共拆除构建物11903.22百平方米、没收构建物140.73百平方米、收回土地85.03公顷,其中耕地19.66公顷,罚没款1343.83万元。
2004年,在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全省共发现土地违法案件1167件,土地面积600.03公顷,其中,动态巡查制止违法案件457件,涉及土地面积58.97公顷,挽回经济损失2226.58万元;立案查处违法案件678件,涉及土地面积538.22公顷,继续查处上年未结案件325件,涉及土地面积313.99公顷。本年结案908件,涉及土地面积529.03公顷,结案率为90.53%,比上年下降195.80%。查处土地违法案件908件,拆除构建物735.50百平方米,没收构建物34.94百平方米,收回土地73.11公顷,罚没款1168.00万元,其中土地违法案件罚没款1117.42万元。在违法人员处理上,全省共追究刑事责任5人,党纪处分1人,行政处分17人。
2005年,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对国务院《专报信息》第341期登载的黑龙江省20项水利工程项目违规用地5.30万亩(3533.33公顷)问题进行调查,查清省农垦总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和嘉荫、桦川、绥滨、肇东、杜尔伯特自治县及肇源等(市)县的9个水利工程32个水利建设项目占地中未经依法批准的占地有2 372.35公顷,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同年10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黑国土资罚字[2005]第5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黑龙江科技学院违法行为作出处罚。2005年6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组成调查组对黑龙江科技学院违法用地情况进行调查。经查,黑龙江科技学院未经依法批准,就于2003年3月非法占用哈尔滨市松北区松花江村未利用土地32067.00平方米建4栋学生公寓(已建设完工),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黑龙江科技学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32067.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60335.00元。
2005年,全省共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716件,涉及土地486.30公顷,其中,查处2004年未结案件95件,涉及土地323.18公顷;结案781件,收回土地106.14公顷,拆除建筑物101.04百平方米,没收构建物4.75百平方米,收缴罚没款1011.28万元(含上年未结案件)。在违法人员处理上,受党纪或政纪处分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