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复议与诉讼
第五节 复议与诉讼
2000年6月,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黑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行政复议的机构设置、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的时限、应诉及答辩等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省国土资源厅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副厅长林澍德担任主任委员,刘晨、穆惠新任副主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政策法规处承担,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的日常工作。
2001年,全省受理行政复议案17件,审结牡丹江第二发电厂华能加油站不服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收取年租金申请复议案等18件(其中上年遗留1件),复议结果:维持10件,变更1件,确认违法1件,撤销2件,撤回4件。
2005年,省国土资源厅受省政府委托全权代理12起行政复议案件的应诉答辩工作,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每一起案件都坚持严格把握三个环节——实体到位、程序合法、政务公开,并对土地登记确权发证档案资料实行公开查询,让群众监督工作成果,收集的证据全部向申请人公开。这12起涉地省级行政复议案件通过应诉答辩无一败诉:经协调双方签订协议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3起;庭审辩论后因申请人缺乏证据自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3起;省政府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土地确权发证行政行为的5起;维持省人民政府发证行为,需对内容进行变更登记的1起。
1999~2005年,全省受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140件,其中,行政处罚49件,行政许可7件,行政收费9件,行政强制措施7件,不作为7件,其他61件。行政复议结果:维持88件,变更3件,责令履行1件,确认违法1件,撤销29件,撤回申请1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