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设置第一节 省级机构 一、行政机构 1986年9月,黑龙江省土地利用管理局是隶属于省农牧渔业厅的正处级单位,下设土地管理科、综合技术室、政治处、办公室、土地详查办公室和土地划界办公室。主要任务是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和土壤普查、土地利用规划,征(拨)用土地的审核报批,调处土地纠纷,国营农林牧渔苇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划界,颁发土地证等工作。
1986年10月,成立列入省政府序列的正厅(局)级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管全省土地调查、登记和发证,组织编制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办由省政府和国家批准的征、拨用土地的审查、报批、划拨,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对各地、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等。同年12月任命王希才为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局长,崔相春、李春和、王涛为副局长,金哲先为纪检组长。1987年6月,局党组任命尤文郁为局副总工程师(正处级)。局内设办公室、城乡建设用地处、地籍管理处、法规监察处、规划利用处、综合处、计划财务处、机关党委、纪律检查组9个单位。1988年3月,省土地管理局增设农场森工用地管理处。1989年1月,省土地管理局增设政策法规处和人事监察处。同年5月将综合处改为科技教育处,并增设监察室,人事监察处改为人事处。
1989年5月,局长王希才调任中共牡丹江市委书记。同年12月,赵福臣任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局长。
1995年初,根据中央批准的《黑龙江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土地管理局开始进行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的机构改革,同年10月,经省政府批准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省土地管理局规格不变,是省政府负责全省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1)加强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从侧重土地资源管理转为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2)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效益,促其保值增值;(3)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保证土地供需基本平衡;(4)积极培育和完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5)加强土地划界工作。
根据这次机构改革在职能上发生的变化,省土地管理局内设处室调整为:办公室、土地市场管理处、计划财务审计处、法规监察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规划处、建设用地管理处、土地划界处、人事科技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1996年到1997年,副局长崔相春、王涛、孙曰珊先后退休,新任副局长于文复、李德香、林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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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省委、省政府决定将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与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厅合并,组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为主管全省土地、矿产等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任命徐福和为厅长。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是:(1)组织实施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政策。拟定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执法情况。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制定全省土地、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2)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审批规划实施的年度计划;(3)监督检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4)拟定实施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5)统一管理全省地籍,组织土地划界、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和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6)主管全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初步设计审查。拟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7)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易、政府收购和授权经营等工作。审定全省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人员等土地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测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8)负责全省矿产资源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使用;(9)负责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质,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10)依法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全省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11)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认全省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国拨地勘费的使用,安排国土资源部及省财政拨付的各项资金;(12)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13)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14)指导土地学会、地质学会、矿业协会、宝玉石协会、矿泉水协会工作;(15)归口管理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承办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厅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处、计划财务审计处、耕地保护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土地划界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环境处、地质勘查处、执法监察局、科技外事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和纪检监察室18个处(室)。
2004年11月,省委、省政府决定赋予国土资源厅参与宏观调控的职能,即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论证工作,研究制定规范国土资源市场运行、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和措施,运用国土资源政策参与经济运行宏观调控。2005年1月,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对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增设信访工作处和综合指导处。同年3月,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合并,组建副厅级的执法监察局,为隶属国土资源厅的行政执法机构。截至2005年末,国土资源厅内设机构为19个(含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监察室)。
二、事业单位 (一)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1986年10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将原隶属于省农牧渔业厅的省土地勘测队(科级)划归省土地管理局,作为处级直属单位管理。1988年1月,省土地勘测队更名为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主要任务:负责全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和具体承担县级大、中比例尺土地详查任务;负责全省和区域的土地资源勘测和规划任务;负责城镇地籍调查的技术指导,承担大比例尺城镇地籍测量任务;负责全省土地勘测业务技术指导,承担测量、编图、规划和技术咨询任务;负责研究和实施微机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与指导以及省局交办的其他任务。2002年5月更名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
(二)省土地管理干部学校
1986年10月,原隶属于省农牧渔业厅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干部学校(处级事业单位),划归省土地管理局管理。学校主要任务是:负责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在职干部岗位培训和业务培训;承办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土地管理培训任务。1998年学校被省人事厅批准为“黑龙江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基地”。2000年7月,更名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学校,2001年被省人事厅批准为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三)省土地勘测利用技术中心
黑龙江省土地勘测利用技术中心,成立于1985年9月,原为隶属于省农牧渔业厅的处级事业单位,1986年10月划归省土地管理局管理。1993年2月,经省编委批准成立黑龙江省地产评估中心,与省土地勘测技术中心合署办公。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国内外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土地资源调查、土地评价、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土地资源动态监测等。2000年7月,省土地勘测利用技术中心(地产评估中心)划归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四)史志办公室
1988年4月,省土地管理局设立史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黑龙江省志·土地志》的编纂工作。1995年史志办公室撤销。
(五)《黑龙江土地》编辑部
1988年4月,设立《黑龙江土地》编辑部,负责编辑出版《黑龙江土地》期刊。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土地法规政策,介绍推广土地管理工作经验,开展学术交流,普及土地科学知识。2002年5月,《黑龙江土地》编辑部撤销。
(六)省统一征地工作站
1990年12月,成立黑龙江省统一征地工作站,为隶属省土地管理局的处级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主要任务是负责全省建设征用土地的现场调查,收取征地管理费,协调征地有关事宜以及统一征地业务咨询、培训,对市、县征地业务进行指导等工作。1999年2月,成立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与统一征地工作站合署办公,增加的任务是土地整理可行性研究、复垦、小型开发、村屯规划实施,土地整理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土地整理引资、技术交流与合作等。2000年机构改革后,划归国土资源厅管理。
(七)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2000年9月,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从统一征地工作站划出,独立设置,原定职责不变,为隶属省国土资源厅的处级事业单位。
(八)省国土资源新闻宣传中心
2002年5月,《黑龙江土地》编辑部与《黑龙江地质情报》杂志社合并,建立黑龙江省国土资源新闻宣传中心,为隶属国土资源厅的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全省国土资源战线的精神文明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对外宣传工作;负责《黑龙江国土资源》杂志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承担中国国土资源报驻黑龙江记者站的日常工作。
(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
2002年9月,成立黑龙江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为隶属国土资源厅的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土地、矿产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依法调查和处理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协助司法机关进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工作,配合司法机关对国土资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2005年3月,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省编委批准,将省国土资源厅内设的执法监察局与省执法监察总队合并,成立副厅级的黑龙江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
(十)省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2003年10月,成立黑龙江省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为隶属省国土资源厅的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承担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交易中的相关工作。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培训中心
2003年12月,成立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培训中心,为隶属省国土资源厅的处级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主要职责是:承担省国土资源厅系统人员培训工作及相关社会服务。
(十二)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含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黑河、五大连池分站)
2000年6月以前,为原省地质矿产厅直属单位,2000年6月,省地质矿产厅撤销后,划归省国土资源厅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全省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及综合分析研究工作。提供地下水水情通报和预测预报资料,并预测其可能产生的缓变型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组织开展全省地质环境监测、调查及综合分析工作。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建立全省地质灾害预警系统,重点监测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变地质灾害,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防治提供科学依据;负责提出全省地质环境、地质灾害监测、评价、防治项目的设置建议,并组织进行评审、验收及质量监督;负责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通报地质环境、地下水水情、预测预报情况。
(十三)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原为省地质矿产厅信息中心,2000年10月划归国土资源厅管理,2001年4月更名为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承担厅资源信息工作规划、计划的具体编制,参与制定厅有关管理政策、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省级土地、矿产资源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厅机关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的技术服务;负责土地、矿产资源利用动态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为决策部门提供国土资源实时信息;受厅委托,承担国土资源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为社会提供公益信息服务。
(十四)省地质博物馆(含地质资料处、地质科技情报处、图书馆)
原为省地质矿产厅直属单位,名称为地质资料处。2000年10月划归国土资源厅管理,2001年1月更名为地质博物馆。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国土资源工作成果和各类标本收集研究;为省内地质遗迹管理提供技术服务;负责科技宣传和地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借阅。
(十五)省矿产储量评审中心
原为省地质矿产厅直属单位,2000年10月划归省国土资源厅管理。主要职责是:为矿产资源储量及矿业权交易提供评审咨询服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床工业指标论证;地质勘查项目评审、质量管理及野外验收;矿产储量清理复核;拟定修订矿产勘查技术标准。
(十六)黑龙江省地质学会办公室(挂黑龙江矿业协会办公室、黑龙江省宝玉石协会牌子)
原挂靠在省地质矿产厅,2000年10月划归省国土资源厅按处级事业单位管理,主要业务范围:组织地质学方面的学术交流,科学咨询与服务;负责有关地勘项目评审及地质科学普及。
黑龙江省矿业协会办公室原挂靠在省地质矿产厅,2000年10月划归省国土资源厅,主要业务范围: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宏观调控、资源管理、结构调整以及行业发展提供咨询建议;参与矿业政策、矿产勘查及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关法规起草的前期调研工作;参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发放论证工作;作好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有关矿业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人才培训;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黑龙江省宝玉石协会办公室主要业务范围:协助政府部门对金银珠宝首饰行业进行行业管理;开展金银珠宝首饰的鉴定评估,组织本行业专业人才职业培训;组织有关技术交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产品展销会、展览会。
三、派驻机构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省国营农场总局、森林工业总局及其管理局,设置土地管理派出机构或派驻土地管理人员,其职责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定,1987年12月,省土地管理局在省森林工业总局、省国营农场总局及其所属管理局成立派驻土地管理机构,名称为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驻森工(农场)总局土地管理处。1991年2月,经省编委黑编[1991]36号文件批准,派驻农场、森工两总局及其管理局土地管理机构,均由“处”更名为局,其机构规格不变。因受当时人员编制和开支渠道限制,派驻机构也是森工、农场总局及其管理局管理本系统土地的职能部门,行政上仍归两总局领导,业务上由省土地管理局领导。派驻机构主要领导干部任免须征得省土地管理局同意,其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由两总局及其管理局自行解决。派驻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土观念教育和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进行土地详查、土地利用规划;负责各项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和土地管理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1988年以后,森工、农场两总局及其管理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其所属林业局和国营农场成立土地管理科,作为两总局土地管理机构的派驻机构,负责林业局和农场的土地管理工作。
1997年5月,省委决定将原设在省国营农场总局、省森工总局及其管理局的派驻土地管理机构的人、财、物收归省土地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的新体制。2000年6月,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后,原省土地管理局驻农垦、森工系统派驻机构划归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并统一更名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林区)××分局国土资源局,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场(林业局)国土资源科。
2004年11月,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黑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启动,省国土资源厅派驻农垦、森工系统的国土资源部门由原来的三级派驻体制改为一级派驻、全线垂直管理的新体制。截至2005年12月末,派驻机构的改革进展顺利,垦区国土资源局制订的“撤科建所”方案,已经付诸实施,原设在农场的108个国土资源科撤销38个,新组建的70个国土资源所按照《国土资源所工作制度》全部开始正常运行。森工系统原设在林业局的国土资源科改称国土资源所,数量仍保留23个,撤科建所更名工作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