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市(地)、县(市)机构
第二节 市(地)、县(市)机构
一、行政机构
1981年9月,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省、行政公署、市、县设置土地利用管理机构,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机关”“区、镇、农村公社和农、牧业生产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委任土地管理员”的规定,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陆续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土地管理机构,有的称局(科),有的称土地管理办公室,到1985年末,除友谊县外,全省有82个市(地)、县成立了土地管理机构。
1986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土地管理机构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县将原隶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管理办公室(局、科)改为土地管理局,列入本级政府序列。到1989年末,全省83个市(地)、县(市)均建立土地管理局。
2001年,各市(地)、县(市)参照黑龙江省组建国土资源厅的模式,成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到2003年末,全省13个市(地)全部成立了国土资源局,67个县(市)中,有35个成立了国土资源局,有32个县(市)将本地环境保护职能纳入新机构,成立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
2004年11月,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着手进行市(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具体改革方案是:全省市(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由同级人民政府(行署)的职能部门改为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归同级人民政府(行署)管理。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中共哈尔滨市委管理为主,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共党组协助管理。其所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哈尔滨市国土资源部门中共党组管理为主,县(市)中共党委协助管理;其他各市(地)、县(市)任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党政正副职(包括党组成员、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中共党组应当事先征求地方中共党委的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决定;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均参照新组建的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的模式,并将执法监察人员列入行政编制,实行公务员管理。经过全省上下的积极推进,到2005年12月末,部分县(市)过去纳入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的环境保护职能,已经分离出去,市(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均由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改为工作部门。各市(地)、县(市)跨乡(镇)的国土管理所已建360个,占应建所总数的96.20%。全省78个市(地)、县(市)有54个已比照省厅执法监察机构组建模式建立了新的机构,占市、县总数的70.00%。
二、事业单位
1986年10月,各市(地)、县建立政府序列土地管理机构时,都没有设置事业单位。1988年以后,各地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筹建土地管理技术服务事业单位”的要求,在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先后成立了一批直接为土地管理进行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据统计,到2000年末,各市(地)、县(市)土地管理局共建立了从事土地勘测、统一征地、土地监察、土地市场管理等事业单位283个,平均每个市(地)、县(市)有3.60个事业单位。齐齐哈尔市(本级)1989年只有统一征地工作站、招待所两个事业单位,2000年则发展到包括统征站、培训中心、测量队、地产所、规划院、评估所、监察支队等7个事业单位。1989年齐齐哈尔市所属9个县(市)只有3个事业单位,到2000年末,县(市)所属事业单位达到21个。
2001年,全省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后,所辖事业单位又有所增加,截至2005年末,市(地)、县(市)国土资源系统事业单位达到460个,每个市(地)、县(市)平均有6个。
三、派出机构
1997年以前,由于对省辖市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设置没有明确规定,市对区、县对乡(镇)的土地管理不够规范。1997年7月,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通知》中,作出“要全面实行市对区、县对乡的土地垂直管理体制”的规定,推进了区、乡土地管理机构建设的有序进行。到2000年末,全省有4个设区的市土地管理局在市辖区建立了国土管理分局,占省辖市总数的33.00%。
2004年11月,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市(地)、县(市)统一实行跨乡(镇)建所、区(含经批准的省级以上开发区)设分局,分别由县及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截至2005年12月,全省各设市的区,均建立了由市局垂直管理的分局,县(市)已组建跨乡(镇)土地资源管理所413个,占应建所总数的96.00%(含农垦、森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