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学会自身建设 2003年12月,省土地学会第七届理事会成立后,为适应学会工作的新形势,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土地学会章程》,就学会工作范围、会员入会条件、理事会产生办法、会员的权利、会费收缴、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以及章程修改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
2004年12月,经省土地学会七届三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土地学会会员发展办法》和《黑龙江省土地学会团体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对会费收取标准、会费的使用管理、会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使学会工作更加规范化。2005年11月,省土地学会加入黑龙江省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并被推选为该会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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