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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防疫法制建设

第一节 防疫法制建设



  198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6年,省畜牧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起草了《黑龙江省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于1988年4月19日由省政府颁布执行。

  1988年,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对全省兽医体制进行深化改革,经省编委批准,在省、地、县三级畜牧部门成立了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各所设4~6名监督员,配备了办案工具及办案文书;成立了检疫站,配备了简易器材、诊断液及检疫、罚没书证,加大了兽医卫生检疫监督工作力度。

  1989年,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屠宰管理,制止病害肉流入市场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各级兽医卫生监督部门采取整顿发证的办法,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屠宰、加工、销售、收购、仓贮、中转的单位和个人,经检查合格者发给《兽医卫生合格证》允许经营,不合格的限期改进,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取缔。并实行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病害肉就地无害化处理,定点销售,验证入市。同时开展了经常性监督管理,立案查处违法案件,有效控制了病害肉类流动,保护了人民健康。

  1990年,省畜牧局制发了《黑龙江省兽医卫生工作规范》,对各级兽医卫生防疫站、检疫站、乡镇畜牧兽医站、村防疫员、化验室、兽医门诊、疫苗的管理使用、疫情报告、常规技术要求、建立技术档案等方面的任务和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实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

  1993年,制发了《黑龙江省畜牧局关于加强兽医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及使用新动检书证及验讫证章的通知》,按农业部规定统一实行了畜禽产地检疫证明、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县内应用)、畜禽运输检疫证明、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全国通用)、畜禽及畜禽产品运转工具消毒证明;对检疫合格的剥皮猪肉、牛羊肉、活禽及白条禽实行铅封铝标;对检疫合格的带皮肉类使用动检滚花验讫印章,规范了检疫办法,制约了不法经营者逃避检疫和使用假戳记贩卖病害肉类,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1994年,省畜牧局制发了《关于加强铁路运输畜禽及畜禽产品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省内铁路兽医机构对经铁路发送、到达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进行严格检查,对于无证、证件不齐、书证不规范、检疫不规范、证物不符、证明逾期等进行立案处理,防止疫病侵入。

  1995年,为了整顿基层兽医卫生监督员、检疫员、兽药监管员的队伍,进行了全省统一考试及考核。考试由省畜牧局统一命题,考试合格者重新填表,由县、地、省兽医卫生监督机构逐级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考核不合格、工作违法违纪者一律缴证,取消资格,提高了他们的执法素质和工作能力。

  1997年7月,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决定自1998年1月1日施行。根据本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于2000年12月14日经省九届人大第十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01年3月1日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九个方面作了明确和细化。明确了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解决了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自宰自检”问题;将肉类和生乳纳入动物产品检疫监督范围;建立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并确定了该证发放范围;设置了动物防疫监督员,并确定其职责;确定了检疫申报制度,包括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大中家畜必须申报检疫;确定了动物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统一组织管理、供应办法;建立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系统内督察、考核制度;强化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预防免疫、疫情监测、对违法经营者提供场所等规定了具体处罚内容;对检疫证章标志不全问题、引种检疫问题、疫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都做了具体明确的细化。

  2001年,省畜牧局制发了《黑龙江省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农垦系统动物防疫管理办法》。

  2003年,制发了《黑龙江省畜牧局关于加强对省外引进动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引进畜禽按规定进行检疫、隔离观察,确认无病后方可合群饲养。

  2004年,省政府颁发《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实行分类管理、区域授权的定点屠宰管理方式”,要求畜禽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不得屠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畜禽待宰、屠宰过程中的检疫、病害肉处理以及监督按国家《动物防疫法》和《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到2005年,省畜牧局陆续制发了动物疾病防治规范化管理文件,主要有:黑龙江省兽医院(所)规范化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兽医防疫、检疫规范化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兽医防检疫化验室工作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农村畜禽防疫员工作管理制度等。使全省动物疾病防治工作逐步实现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