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一、机构设置 1986年,只有省兽医卫生防疫站执行动物防疫任务。1988年,按《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了动物防疫、检疫、监督3个机构分设,成立了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2000年10月,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结合全省的实际,为解决分散设置机构所产生的弊端,全面推进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决定把省兽医卫生防疫站、省动物检疫站、省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三个机构合在一起成立了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全省的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监督,纠正、处理动物防疫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决定和实施行政处罚,鉴定、仲裁动物防疫技术争议。多数地市也相继成立了本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部分市县也进行市、县级兽医卫生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三个部门的合并工作。
二、行政执法资格审验和监督 1998年3月23日至4月21日,省畜牧局举行了首次全省兽医资格考试,全省有3170名动物卫生监督员、检疫员参加,有1730人领取了兽医资格证书。同时,对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员、检疫员证进行了严格审验。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全省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实行层级监督制度。
2002年初,省兽医卫生防疫站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对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规范执法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定了执行检疫程序和标准、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规范、证章标志管理和使用、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等重点内容。
2002~2005年,对全省各市(地)、县(市)及农垦系统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两次集中检查。通过检查证明,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都能够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条例》依法行政,对动物免疫、疫病监测、疫情报告、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实施了有效监督,动物检疫员基本做到到现地实施检疫,凭免疫证和免疫标志出具检疫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都依法派员进驻依法设立的屠宰场点,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检疫。在检查中也发现个别市县存在的检疫证明管理混乱,检疫证明填写、检疫标志加封不规范,屠宰场点动物防疫条件不达标,屠宰检疫管理不规范,病害肉处理无记录,化验室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并进行了及时处理,进一步提高了执法监督工作。
三、动物疫病防治监督 1986年来,在实施动物疫病防治监督工作中,本着“狠抓基础,突出重点”的原则,在疫情报告、免疫预防、疫病监测和疫情扑灭四个关键环节中实施了有效监督,收到了良好效果。
(一)疫情报告
1986年来,要求各级防检疫部门,根据“早、快、严、小”方针,及时准确上报疫情,把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及时向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1995~2000年,为加强规范动物疫情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先后在北林、依兰、尚志、穆棱、瑷珲和宝清等6个县(市、区)实施了动物疫情测报站建设项目,项目实际总投资501万元(见表4—1)。2000年、2001年,又分别在塔河、绥滨、孙吴、鸡东、逊克、穆棱、加格达奇、虎林、密山、萝北、龙江、鹤岗、大兴安岭、鸡西、牡丹江、双鸭山、佳木斯、七台河等市(地)、县(市、区)实施了边境动物疫情测报站建设项目,项目实际总投资972万元(见表4—2)。使全省已形成完整的动物疫情报告网络,基本做到及时、准确上报疫情。
2002年,省兽医卫生防疫站根据国家新制定的报表格式和要求,对全省县(市)级疫情报告员进行了培训。
2003~2005年,为确保疫情报告工作的实施,实行了疫情报告责任追究制,对瞒报、谎报,尤其是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和先处理后报告或只处理不报告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二)计划免疫监督
1986年来,根据国家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等动物疫病实行了计划免疫制度,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要求各级防疫部门对饲养、经营动物做好计划免疫接种、消毒等预防工作。2002年后,为了加强对动物免疫工作的监督力度,采取超常规做法,统一时间,统一部署,在全省集中组织开展了两次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大会战。在会战之前,省政府召开全省动物防疫电视电话会议,副省长申立国亲自部署会战的监督检查工作。结合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大会战,依照有关法规,在全省全面实行了强制性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统一印发免疫档案,做到村(场)一册,对免疫牛、羊、猪加戴耳标,出具免疫证明。未佩带耳标或无免疫证明的牲畜不得出售,屠宰场不得屠宰。对未注射疫苗而发生疫情的牲畜不但要强制捕杀,而且不给予捕杀补偿费。拒绝对畜禽实施免疫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行了强制免疫。
(三)疫病监控
1986年来,加强了对养殖场(户)实施动物疫病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动物饲养环境污染状况,分析、检测、评估动物免疫状态,为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提供依据。
1993~1997年,省防疫站开展和监督了各地对种鸡场免疫监测和疫病监测净化工作。通过多年的监测净化,从源头上有效控制了可垂直传播的鸡白痢、鸡支原体病、禽白血病等疫病的发生。
1999年,实施了种猪场疫病监测净化工作,把可垂直传播的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猪乙型脑炎、猪繁殖-呼吸综合征、猪布鲁氏菌病等疫病作为监测净化的重点,分期分批监测了31个种猪场,阳性种猪全部进行了淘汰净化。
2001年,开展了牲畜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的监测工作,在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牡丹江市郊区、龙江县设立了3个省级布鲁氏菌病监测点,为有效防治布鲁氏菌病提供了科学依据。
2002年,根据国家“十五”期间消灭马传贫病的规划要求,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齐齐哈尔市和绥化市开展了马传贫病监测净化工作,对两市所辖的20个县(市)的马属动物进行了采血化验,总计化验血样6000份。
2003~2005年,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地连续举办了4次禽流感监测技术培训班,共培训县(市)级防疫负责人及化验员135人次。培训中,重点针对禽流感监测对象及范围、监测方法、疫情分析和监测汇总等内容进行讲解。通过培训,达到了统一技术操作、统一试剂、统一判定标准的目的,提高了基层防疫人员对禽流感的监测能力。
(四)突发疫情扑灭
1986~2005年,省监督有关部门一直坚持做好疫点、疫区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对重大动物疫情,都及时督促当地政府下达封锁令、捕杀令,由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监督各地对染疫牲畜及同群畜必须全部捕杀并做无害化处理。当发生一次性捕杀种猪20头,其他猪100头以上,种羊30只,其他羊150只以上,种公牛5头,乳用牛10头,其他牛30头以上的动物疫情时,省兽医卫生防疫站都派员赴现场监督封锁、捕杀、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等疫情处理的全过程。还加强了捕杀病畜及同群畜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各地认真落实捕杀补贴政策,制定了捕杀补贴资金申领制度,要求各地对捕杀的牲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逐头作价,逐一拍照建档,经评估部门与畜主双方签字认可,经当地政府确认后,拨付兑现捕杀补贴。
四、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 (一)产地检疫
根据《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从2000年开始,实行了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宣传、教育广大养畜户了解产地检疫的有关规定,要求动物检疫员在接到申报后,必须在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到现场实施检疫。全面实行了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在屠宰检疫前和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中,在具有免疫标志的同时,管理相对人必须提供产地检疫证明,为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质量追溯制度提供保证。
(二)屠宰检疫
根据《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从2000年开始,取消了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自宰自检状况,依法理顺了屠宰检疫权属关系,由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向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派驻动物检疫员,实施屠宰检疫。
为进一步规范屠宰检疫管理制度,到2005年,全省统一制作下发了入场登记册、屠宰检疫记录、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处理记录。规范了屠宰检疫操作程序,要求动物检疫员必须按时上岗,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实施检疫,做到宰前认真查验回收检疫证明和免疫标志,逐头(只)进行活体检查;宰后检疫步骤齐全、部位确实、判定准确,实验室检查项目配套。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效地防止了病害产品流入市场。
(三)流通环节检疫
1986年,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农贸市场、肉蛋批发市场、牲畜交易市场、冷库等地点列为重点监管场所,并依法派驻了动物防疫监督员,执行日常的监督检查任务,发现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时,会同工商部门及时共同处理。2000年,省政府批准在全省设立了15个省际和9个省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过往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监督检查、验证查物,实行了24小时值班制度,并对染疫动物及病害肉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有效控制了外源传入和内疫流动。2002~2005年,在各节假日前,都派出工作组深入到城镇和乡村,对上述重点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