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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狂犬病

第一节 狂犬病



  狂犬病,又名恐水症,俗称疯狗病。它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人和所有温血动物共患的一种急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病后病死率几乎是100%,对人身安全构成极大危害。

  一、发生与流行

  省内狂犬病的发生与流行有较长历史,直到建国后才有记载。从发病趋势看,病犬以散在发生为主,1970~1979年,全省被狂犬病犬咬伤发病的有1233人,死亡880人;1980~1989年,全省发病679人,死亡679人;1990~1994年,全省发病149人,死亡149人;1995~1999年全省发病9人,死亡9人;2000~2005年全省无狂犬病病例发生。



  
  二、防治措施

  防治狂犬病的主要工作是对畜间易感动物广泛开展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工作,以控制犬的发病率,进而减少人间狂犬病的发生数量。

  1985年8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生厅等五个部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全省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到1986年基本做到无非法养犬。全省城乡的合法养犬都要实行犬用狂犬病疫苗注射,注射密度到1987年达到95%以上,到1990年底全省基本控制狂犬病。为达到上述工作目标,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严格控制养犬。对县以上城市(包括县城)及其近郊区、工矿、旅游区、港口、机场周围(5公里内)个人禁止养犬。县镇以下农村要本着适当限制养犬的原则控制养犬数量。加强犬类管理,严格养犬审批手续,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犬,未经免疫无标记的犬,一律视为野犬,予以捕杀。凡发生过狂犬病的地方,对其周围5公里内,由公安、畜牧、卫生部门强制灭犬。狂犬捕杀后,进行深埋、火化等无害化处理。

  1986年,省政府派出了以孙凤刚副秘书长为团长预防狂犬病工作检查团,分赴哈尔滨市、松花江行署,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牡丹江市、鸡西市,佳木斯市、伊春市及所属市县,督导、检查狂犬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引起了各级政府对狂犬病防治工作重视,加大了免疫注射的力度,年末统计,全省各市县有犬741080只,免疫注射狂犬病疫苗524314只,注射密度为70.7%。捕犬24074条(包括自捕15083条)。

  1987年10月13日,省政府颁发《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强调管好家犬、扑杀野犬、狂犬、无证犬,并规定了城市及近郊区、农村、牧区、林区、少数民族村屯居民需要养犬的,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发给《犬类准养证》。获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到当地兽医单位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同时领取《家犬免疫证》和犬牌,并按规定收费。凡无证无牌犬、未按规定免疫的犬、散放犬、狂犬和患狂犬病的其他动物应一律捕杀。

  到年末统计,全省饲养犬152万只,由公安部门(农村由乡镇政府)执行审批、登记、准养发证的100万只,畜牧部门对发证犬(准养证)实施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864923只,注射密度为74.6%,在禁养和限养区由乡镇政府组织公安、城建、治保人员捕杀禁养犬347048只,占应捕杀禁养犬70%。

  1988~1994年,全省各市县都进行多次“管、免、捕、灭”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收到明显效果。

  1995年后,全省的养犬形势发生了变化,宠物犬(玩赏犬、观赏犬)的饲养数量呈显著上升趋势,使犬类管理工作遇到了新问题。

  1996年10月,省八届人大第二十四次常委会议批准了《哈尔滨市限制养犬规定》。限制养犬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犬类准养证》按一犬一证核发,每条犬的登记费为4000元。《犬类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度,每条犬的年检费为1000元。

  2000年来,全省城镇居民饲养宠物犬已成为普遍现象,饲养数量继续上升,“禁养”的规定已难具有约束力,以捕杀为主要手段的管理措施也很难实行,因而加大了对犬类免疫注射的力度。

  2003年,全省49个市县上报统计:有宠物犬115257只,免疫注射97225只,注射密度84.4%;有家犬861920只,免疫注射468281只,注射密度54.3%;有狐貉121251只,免疫注射50044只,注射密度41.3%。

  2004年,全省29个市县和农垦系统的9个管局上报统计:共饲养犬类动物707195只,其中宠物犬78340只,家犬445193只;狐98224只,貉85438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宠物犬59608只,注射密度76.1%,家犬243566只,注射密度55%;狐61877只,注射密度63.1%,貉29806只,注射密度35.1%。

  2005年,全省24个市县和农垦系统的9个管局上报统计:共饲养宠物犬76439只,家犬384278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的宠物犬70028只,注射密度91.6%,家犬178010只,注射密度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