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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兽药生产

第八章 兽药生产



  1986年,全省兽药生产企业仅有11家,随着畜牧业生产的迅速增长,带动了省内的兽药生产企业的加快发展。省畜牧兽医部门在鼓励兴办新厂的同时,着重抓兽药厂的质量管理。

  1988年后,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管理实施细则》,实行了兽药生产许可证制度,推动了兽药厂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增加生产品种和数量。对兽药实行了批准文号的制度,兽药生产企业申请批准文号时向省药检所送交检验样品和资料,由药检所做检验报告,由省局做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兽药的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再注册,停产3年以上的兽药品种原批准文号作废;禁止生产无批准文号的兽药。到1992年,全省兽药生产企业发展到35家。

  1993年省畜牧局制发了《关于审核、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的通知》,规定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生产企业持原证重新申请换发新证,换证前应写出自查报告,说明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情况,经省畜牧局检查合格后发证。逾期不申请换发新证者按自动停产处理。

  1994年,省畜牧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管理严厉查禁假劣兽药的通知》,要求各级畜牧部门配专人抓“打假”“打劣”,各县每月检查一次,地(市)每季检查一次,省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对检查出的不合格药品就地销毁并通报各省。

  1998年,根据农业部开始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制度的要求,成立了省《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工作办公室,对全省兽药生产企业开展了GMP认证建设,进行了逐个审查验收。到2005年,对全省105家企业中通过兽药GMP认证的兽药生产企业达到3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