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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效益

第三节 企业效益



  一、成本

  黑龙江省烟草工业卷烟成本自1984年开始实行统一核算规程。

  1986年以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卷烟消费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由低档卷烟逐步转向中高档卷烟,对甲级烟、滤嘴烟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甲级烟比重逐年增加,丁、戊级烟逐年减少。各烟厂都引进了卷接包设备,过滤嘴卷烟生产大幅度增加,卷烟包装材料日趋精致,致使成本增加。为了降低成本,全省卷烟工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实行厂长负责制,落实经济责任制,把个人利益和个人工作成果挂钩,实行全额计件,节约受奖,超耗受罚的分配办法。在生产线实行质量否决权,重新制定原辅材料、燃动力单箱消耗定额指标,使成本管理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了产品质量,对降低成本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到1989年,全省6家计划内烟厂平均单箱成本657元。

  1991年以后,全国卷烟原辅材料大幅度涨价,成本不断上升,为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要求各烟厂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性工作,严格区分制造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成本核算的各种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口径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实行厂部一级核算的单位采用“品种法”计算卷烟生产成本,实行厂部、车间二级核算的单位采用“品种法”与“分步法”相结合的方法计算卷烟产品成本。全省卷烟工业企业开始学习邯郸钢铁厂管理模式,实行成本倒算,推行以成本价值承包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在生产车间实行“单机核算”,由过去厂部对生产车间进行控制的一级核算转变为由厂部直接控制到车间和机台的双项考核核算体系,把产品成本控制落实到生产车间的每一名职工身上,使产品材料的消耗直接与职工的工资挂钩,有效地控制了原辅材料消耗,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产品成本。但由于物价上涨、产品结构调整、配方和包装装潢的改进等因素,全省卷烟产品单位制造成本仍然保持着上升趋势。2000年,全省4家烟厂的平均单箱成本为1119元,比1989年实际增长了70.3%。

  2001年,黑龙江省卷烟生产企业在“二次创业”过程中,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目标,哈尔滨卷烟厂率先从原辅材料采购这一环节入手,积极推行辅助材料“阳光工程”,制定了一套比较完整、科学、规范、合理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结合ISO9001质量认证,编制了一套物资采购、管理程序文件,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尽最大努力把采购价格控制在最低限度,有效地节约了企业各项采购费用,2002年,工厂的平均原辅材料成本降低115.79元。

  2004年,4家烟厂实现企业重组整合后,为了有效地降低产品成本,突出了以质量管理为重点,以成本管理为中心,以总额控制为目标,实行总厂与分厂两级考核的原则,即:总厂将产量指标、材料成本按绩效指标进行量化,直接考核到分厂。分厂在总厂授权的总额控制下,实行自主分解与考核,确保全年各项指标顺利完成。各分厂涌现了很多创新的经验,海林卷烟分厂把精细管理的理念贯穿于企业工作的全过程,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节约成本费用,降低物料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和减少制造费用上,使成本费用得到了有效控制,各项消耗管理水平创历史新高;穆棱卷烟分厂以深入开展“管理创新年”活动为推进,注重发挥科技进步的先导作用,不断向细化管理要效益、向创新管理要潜力,狠抓提质降耗工作。2004年,哈尔滨卷烟总厂各项原辅材料消耗为:单箱耗烟叶36.5公斤,同比减幅3.95%;单箱耗盘纸3219.45米,同比减幅0.65%;单箱耗嘴棒8436.25支,同比减幅0.15%;单箱耗盒皮2511.2张,同比减幅0.22%;单箱耗电17.25度,同比减幅4.43%;单箱耗煤13.95公斤,同比减幅17.7%。

  2005年,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哈尔滨卷烟总厂借助现有的各种资源优势,实现了资源的合理布局、合理调配,尽最大可能合理使用各类资源。同时以构筑低成本相对优势为主要内容,强化预算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在原料资源方面,按照各生产点的实际需求,进行了原料总厂范围内的科学调剂。考虑到总厂本部库存的大量把烟,在本部片烟线使用还需进行打叶处理,增加费用,分厂部分库存片烟在当地把烟线使用投料困难的情况,进行原料互换,充分实现了原料资源的共享和合理使用。全总厂不仅实现了烟叶、烟梗的共享,即使是做薄片用的碎烟末和碎梗,也实现了科学调剂,按需分配,尽最大可能的降低成本,减少浪费。在生产资源方面,充分挖掘各生产点的生产能力,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生产。一方面将绥化分厂的四类品“大庆油田”和总厂本部的“红灵芝”进行互换,总厂本部停止生产“葡萄”烟,彻底解决了总厂本部生产低档烟需将把烟进行打片,升高成本的问题。同时利用本部先进的新制丝线提高了“大庆”品牌的加工质量,实现了专业化生产与降低成本的“双赢”;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穆棱分厂硬盒能力大,加工不饱和的情况,将总厂本部的“老巴夺”挪到穆棱生产,硬盒“黄哈”由本部、穆棱两地共同生产,充分利用全总厂的硬盒资源,既避免了设备闲置,又有效的缓解了本部硬盒能力的不足。还将其他分厂的硬盒设备全部向穆棱转移,逐渐将该生产点装备成除总厂本部外的硬盒烟生产基地。另外,还根据整体的生产布局,在全总厂范围内进行了包装设备、卷接设备、制丝设备的综合调剂,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生产资源最佳配置,减少了生产费用。但由于原辅材料的大幅提价,卷烟生产成本始终居高不下,平均单箱成本仍在千元以上。

  二、税收

  1986年2月,财政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实施细则》,烟类产品征税率为甲、乙级60%,丙级56%,丁级50%,戊级32%,雪茄55%,烟丝35%。卷烟每箱出厂价在1200元(含1200元)以上按甲级烟纳税;卷烟每箱出厂价680元(含680元)以上不足1200元的按乙级烟纳税;卷烟每箱出厂价430元(含430元)以上不足680元的按丙级烟纳税;卷烟每箱出厂价280元(含280元)以上不足430元的按丁级烟纳税;卷烟每箱出厂价280元以下的按戊级烟纳税。

  1988年7月,国务院、财政部发出放开名烟酒的价格和适当提高中高档卷烟、酒价格的有关通知,规定甲、乙级卷烟的提价收入,除按税法征收60%的产品税以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外,还按甲级卷烟2%、乙级卷烟5%的比例征收专项收入,专项收入属中央财政收入,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免税,也不能用于归还贷款。专项收入随着1994年税制改革而取消。

  1992年9月,财政部下发《关于临时降低卷烟产品税税率的通知》,对甲、乙、丙、丁级卷烟产品税税率临时降低8个百分点,雪茄烟降低7个百分点,降税后实际执行税率为:甲、乙级52%,丙级48%,丁级42%,戊级32%,雪茄烟40%。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降低税率后,国家制定的对卷烟工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保留,但税收不再审批困难减免,也不准欠税,不准包税,不准向企业采取税收返还。

  1994年,国家对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取消产品税,企业按产品出厂价征收17%增值税和40%的消费税。甲级烟按出厂价格的50%计征,乙级烟按出厂价格的40%计征,丙级烟、雪茄烟按出厂价格的25%计征(消费税)。

  1995年,国家将甲、乙、丙、丁、戊级标准,改为一、二、三、四、五类别标准。一、二类烟的消费税改为50%;三类烟改为40%;四、五类烟改为25%;雪茄烟改为25%。

  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及《补充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税率由40%调整为:一类卷烟(每5万支不含增值税税款销售价格6410元及以上的)税率为50%;二类卷烟(每5万支不含增值税税款销售价格2137元及以上,不满6410元的)税率为40%;三类卷烟(每5万支不含增值税税款销售价格2137元及以下的)税率为25%;进口卷烟税率为50%;雪茄烟税率为25%计征。

  2000年4月,国家税务局和黑龙江省国税局,给各卷烟厂每个牌别规定了计税单价,基本上与出厂价没有多大出入,税率也按一类烟50%、二类烟40%、三类烟25%计征。

  2001年6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对卷烟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规定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以上税收政策至2005年没有变更。

  三、利润分配

  1985年黑龙江省6家烟厂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核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确定的留成比例一定3年不变。其中:哈尔滨卷烟厂核定基数利润为300万元,实现利润上交中央财政55%所得税,45%作为企业留利。海林、绥化、穆棱、林口、富锦5家烟厂暂不实行利改税,仍实行亏损包干。这5家烟厂定额补贴额为522万元,其中绥化、穆棱、林口、富锦烟厂各100万元,海林烟厂为122万元。具体施行办法是:减亏按4:6分成,企业留用40%,超亏不补;提前扭亏的,扭亏当年补贴和利润全部留给企业。海林、绥化、富锦烟厂当年扭亏,穆棱、林口烟厂于次年扭亏。新的财政管理办法使全省6家烟厂有了生产积极性,也增加了企业发展的后劲。当年全省企业留利为1203万元,其中哈尔滨卷烟厂为535万元;海林卷烟厂为245万元;绥化卷烟厂为235万元;林口卷烟厂为25万元;富锦卷烟厂为111万元;穆棱卷烟厂为52万元。

  1987年,财政部同意中国烟草总公司实行利润承包经营责任制,以1986年企业上缴利润为基数,每年上缴利润递增率为8%,一定4年不变(1987~1990年)。中国烟草总公司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原则对各省烟草公司发包。企业对国家承包的范围是上缴国家的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和其他各税。

  1988年,黑龙江省6家卷烟工业企业按照上缴利润递增包干的方式,统一由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向中国烟草总公司承包。实现利润上缴中央财政55%所得税,45%作为企业留利。承包期间,卷烟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仍执行先用该项目的新增利润和折旧基金归还,不足部分可以用产品税归还的政策。

  1990年,第一轮承包经营期结束后,中国烟草总公司1991~1993年按照“包死基数、不再递增、确保上缴、超额全留、歉收自补”的原则发包。工业企业应缴所得税、调节税实行就地缴库。

  1994年4月,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从1994年1月起将烟草行业所得税改为33%,财政部原下发的有关烟草企业利改税和承包经营责任的文件一律废止执行。实行统一所得税后一律取消税前还贷的政策。

  这一利润分配方式一直沿用至2005年。

  黑龙江省卷烟工业企业1986~2005年财务指标详见表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