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卷烟价格 一、价格政策 卷烟价格制定的基本政策是国家计划价格,即对卷烟价格实行国家统一的税率和作价原则,对卷烟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以及它们之间的差率,都采取一定程度上的规定。
1988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放开名烟名酒价格,提高部分烟酒价格工作的通知》,决定放开13种名烟价格,同时提高部分中档烟价格。放开价格的名烟为:“中华”(精中华)、“云烟”“玉溪”“红塔山”“红山茶”“牡丹”(包括上海牡丹、金牡丹、北京牡丹)、“阿诗玛”“大重九”“恭贺新禧”“石林”、上海“红双喜”“黄人参”等13种。价格权限放给企业,由企业按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自行定价,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监督。
1990年10月16日,国家物价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放开卷烟零售价格的通知》,提出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调控要求,可先行放开卷烟零售价,也可同时放开卷烟三级批发价。具体出台时间,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烟草专卖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零售价格和三级批发价格放开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通知》还明确为保证卷烟税收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卷烟的出厂价及调拨价不放开,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1991年4月1日,按照《通知》精神,省烟草专卖局对云南产“红梅”等7个牌号的卷烟价格放开。这7个牌号是:“红梅”“吉庆”“画苑”“蝴蝶泉”“春城”“翡翠”“五朵金花”。
是年11月,省物价局、省烟草专卖局联合下发《关于逐步放开卷烟零售价格的通知》,规定对省外产各级、各牌号、各规格的卷烟、雪茄烟的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放开;对各种进口烟(不含减税的寄售进口烟)的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放开;还规定逐步放开省内地产烟零售价格,价格放开的具体时间是1991年11月20日。
1992年5月,省烟草专卖局决定对哈尔滨卷烟厂生产的“葡萄”烟和富锦卷烟厂生产的“云竹”烟批发价格上调,2个品种调价前的批发价格是4.02元,调价后为4.38元。
1994年7月,省烟草专卖局对地产烟每盒按调拨价均上调0.10元。
1996年7月,国家烟草专卖局针对卷烟价格放开后形成的新局面和出现的新问题,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自全国放开卷烟价格和烟叶调拨价格以来,已初步形成烟草市场价格机制,为烟草工商企业注入了活力。但是,在卷烟生产、流通中仍然存在定价不规范、不科学等问题,切实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是以后卷烟价格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是年,省烟草专卖局下发《全省地产卷烟指令性调拨价、三级批发价、省外卷烟三级批发最低限价的通知》,决定对全省卷烟价格政策进行调整,地产卷烟价格由原来实行的最低限价改为指令性价格,在地产卷烟的销售中必须严格执行指令性价格。省外卷烟仍然实行最低限价,该限价适用于省内市场销售,对于省际调剂的省外卷烟不受此价格限制。地产卷烟向省外销售的价格按不低于指令性调拨价执行。是年4月,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价格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地产卷烟指令性调拨价、三级批发价和省外卷烟三级批发最低限价。
1998年3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家烟草专卖局通过制定统一的定价规范和调控价格总水平来间接管理卷烟价格。在必要时,也采取直接的、行政的管理形式。同时,对价格管理机构的职责、价格管理的形式和内容、价格信息管理与服务、价格监督检查等问题都做出了规定,并于是年7月1日印发了主要针对企业的《卷烟定价规范》。
1999年1月,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价格调控办公室按照《卷烟定价规范》要求,经过对卷烟市场变化趋势的分析及广泛征求各基层单位意见后,对地产卷烟调拨价进行了调整。此次价格上调的地产烟共计71个品种,其中哈尔滨卷烟厂16个;绥化卷烟厂17个;海林卷烟厂14个;穆棱卷烟厂18个;林口卷烟厂6个。
2001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对卷烟调拨价格进行规范的通知》,对卷烟调拨价格实行限价。要求醋纤嘴棒全包装卷烟,工厂调拨价格(含增值税)每大箱不得低于2750元;丙纤嘴棒全包装卷烟,工厂调拨价格(含增值税)每大箱不得低于2250元。醋纤嘴棒硬盒全包装卷烟,工厂调拨价格(含增值税)每大箱不得低于3850元;丙纤嘴棒硬盒全包装卷烟,工厂调拨价格(含增值税)每大箱不得低于3350元。同时现定,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全国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及省内作为计税价格的卷烟调拨价格,凡低于以上限价水平的,一律不得再安排生产。
是年8月,省烟草专卖局决定在全省烟草行业实行卷烟调拨价和三级批发价实行最低限价的“一价制”。规定黑龙江省卷烟销售实行“一价批发”,各级烟草公司利用计算机网络统一锁定卷烟批发价格进行销售。
2004年6月,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三省一市经营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实行区域统一批发价格。
二、作价管理 1986年,黑龙江省卷烟作价管理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1984年9月颁布的《烟草行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执行。《办法》中规定:烟草及其制成品实行统一的计划价格,不搞自由价格。卷烟价格实行分级管理,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审定:(1)甲、乙、丙级卷烟的零售价、批发价、出厂价的制定和调整;(2)进口卷烟和寄售外国卷烟、雪茄烟及其他制品的口岸价、供应价、零售价的制定和调整;(3)国家旅游外汇烟的出厂价、结算价、供应价、零售价的制定和调整。省级烟草公司在中国烟草总公司制定的卷烟、雪茄烟的地区差价或地区差率幅度内,具体制定本省卷烟、雪茄烟的地区差价或地区差率;审批和制定丁、戊级卷烟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根据调拨价格不得高于批发价格和不得低于出厂价格的规定,制定和调整地产卷烟、雪茄烟的调拨价格。
1987年2月,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批示深化烟草企业改革的通知》中规定:原属于中国烟草总公司管理的丙级卷烟的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的定价权,下放由省级烟草公司掌握。
1988年7月,全国13种名烟价格放开,黑龙江省各地13种名烟销售价格,由各经销单位以进货价为基础,自行定价经销。
1991年11月,黑龙江省卷烟零售价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统一部署全面放开,随后又将卷烟的出厂价、调拨价管理权限下放给生产企业,由企业自行定价。各地(市)烟草分公司和县(市)烟草公司以卷烟进货价为基础,自行制定销售价格,卷烟作价管理权完全放开。省烟草专卖局对卷烟的产销情况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和适度管理,指导企业定价。
1995年,针对黑龙江省卷烟市场出现的低价竞销现象和市场价位下滑的情况,省烟草专卖局决定对销售量较大、市场覆盖面较广的“葡萄”“云鸽”“羚羊”“黄樱花泉”“琥珀香”“白大庆”“白宇宙”“白灵芝”“绥化”“老巴夺”等10个地产卷烟牌号和“田七花”“花溪”“甲秀”“独秀”“哈德门”“大鸡”等6个省外卷烟牌号实行最低限价。
2001年,省烟草专卖局对卷烟价格管理做出规定:卷烟零售价统一限价标准,并规定了卷烟零售统一最低限定零售价格。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低于限定价格零售,大中型商场、机场、娱乐场所、酒店可按规定比例参考自行上浮。
2003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系统卷烟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对老牌号规格的卷烟价格调整和新牌号规格的卷烟价格制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1)老牌号规格的卷烟调拨价和批发价原则上保持稳定。确需调整价格的,由卷烟工业企业提出调整申请,由省级烟草公司审核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调整批发价格的,由要求调整的省级烟草公司征求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所在省级烟草公司意见后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2)新牌号规格的调拨价的制定,要遵循以下原则:保持有合理的利润率,其中,一类卷烟销售利润率不得低于25%;二类卷烟销售利润率不得低于20%;三类卷烟销售利润率不得低于10%。按照《规定》的要求,省烟草专卖局进一步加强了行业卷烟价格管理,规范了全省卷烟的调拨价、批发价。
到2005年,这一规定一直沿用。
三、作价方式 卷烟价格的制定是实行国家统一税率和作价原则,对卷烟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零售价及它们之间的差率,都采取统一规定。同其他商品一样,卷烟价值仍然是形成卷烟价格的基础,任何牌号的卷烟价格都要有合理利润,贯彻优质优价、多利,劣质劣价、少利的原则,以赢得企业最佳经济效益。
(一)出厂价
卷烟的出厂价是卷烟出厂时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第一环节的价格,也是卷烟价格体系中最主要的价格,是二、三级批发价乃至零售价的作价基础。其构成为:
出厂价=工厂成本+税金+利润
其中:
工厂成本=原料成本+主要材料消耗定额控制指标+制造费用。
1986~1992年,黑龙江省新牌号卷烟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物价局1984年10月制定的《新牌号卷烟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定价。由省烟草公司、省物价局、卷烟生产企业共同核定出厂价格后,报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按照《规定》确定的计算方法,卷烟出厂价是按照产地二级批发部门的调拨价倒扣,倒扣率为:甲、乙级卷烟5%;丙级卷烟5.5%;丁、戊级卷烟6%;雪茄烟6%。
定价审批手续:新卷烟牌号定价(包括试销价)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公司提出报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批。必须附有商标注册说明及登记号码;卷烟核价明细表一式两份;本牌号的生产原因及销售预测说明。审批报告一式两份及样品烟两条一并送中国烟草总公司。
《新牌号卷烟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凡经批准的新牌号卷烟的出厂、批发、零售价一律不准浮动。个别牌号的价格调整,必须报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后才能执行。各级烟草公司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卷烟的出厂价、调拨价和零售价进行监督和检查。削价处理,仍按过去规定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工厂削价损失由工厂自行负担,不允许一边削价,一边继续生产。
1992年12月,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统一要求,黑龙江省卷烟价格全面放开后,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原则上不再具体定价,仅作宏观调控和适度管理,指导企业定价。卷烟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成本、税率、利润等因素自行制定出厂价格直至2005年。
(二)调拨价
卷烟的调拨价既包括产地二级站从烟厂按出厂价收购卷烟后,分别向销地二级站和产地三级站的供货价格,也包括销地二级站向销地三级站的供货价格。一般是产地二级站以出厂价收购卷烟,再按不同等级以不同的倒扣率向外调拨。其计算方法是:
调拨价=批发价×(1-调拨倒扣率)
各等级卷烟倒扣率为:甲、乙、丙级卷烟按产地批发价倒扣2.5%,丁、戊己卷烟按产地批发价倒扣2.5%~3%。
按照上述倒扣率计算的价格为产地二级调拨价。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因各种牌号卷烟的需求不同,倒扣率允许予以一定的差别,二、三级批发机构倒扣率执行范围以不超出国家规定为原则。
1986~1992年,黑龙江省卷烟调拨价按照以上倒扣作价原则进行作价,1992年12月全省卷烟价格全面放开后,卷烟调拨价实行协商作价直至2005年。
(三)进销差价
卷烟在各级批发环节流通中,购进与销售之间发生一定的进销差价。其计算方法是:
出厂价=批发价×(1-进销差率)
进销差率的确定原则,按产地批发价,甲、乙级卷烟倒扣5%;丙级卷烟倒扣5.5%;丁、戊级卷烟倒扣6%;雪茄烟倒扣6%。
按照1984年9月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关于统一和调整卷烟批零差率和进销差率的规定的通知》精神,进销差价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即调拨中允许按批量协商作价,协商的幅度是高于出厂价,低于批发价。
(四)批零差价
卷烟的批零差价是卷烟零售业用以补偿在经营中所支付的费用、缴纳的税金和取得一定利润的来源。其计算方法是:
零售价=批发价×(1+批零差率)
批发价=零售价÷(1+批零差率)
批零差价是以批发价为基础顺加而成的。只要是卷烟零售网点,不论是国营商业,还是集体、个体商业(户),均享受这一差价。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物价局的统一规定,卷烟批零差率按产地批发价,甲、乙级卷烟顺加10%;丙级卷烟顺加12%;丁、戊级卷烟顺加17%。雪茄烟因其有一部分较为固定的消费者,并在原料、卷制方法、烟支的外包皮与卷烟不同,卷烟的手工性很强,很难大规模生产,属特殊烟草制品。因此,雪茄烟的批零差率规定为12%。
1986~1992年,黑龙江省卷烟流通批零差价按照以上规定确定。
1992年12月,黑龙江省卷烟价格全面放开后,国营商业仍执行批发部门规定的参考零售价,而个体商业(户)则随行就市,薄利多销,致使国营商业降低了与个体商业(户)的竞争能力。
1996年7月,国家烟草专卖局针对卷烟价格放开后形成的新局面和出现的新问题,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自全国放开卷烟价格和烟叶调拨价格以来,已初步形成烟草市场价格机制,为烟草工商企业注入了活力。但是,在卷烟生产、流通中仍然存在着定价不规范、不科学等问题,切实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是以后卷烟价格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省烟草专卖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省卷烟批发部门开始在卷烟销售调拨单上标出零售价为建议价,作为零售环节在卷烟销售时的参考标准。
2001年8月,黑龙江省开始实行卷烟最低限价标准,执行卷烟零售统一最低限制零售价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低于限定价格零售,大中型商场、机场、娱乐场所、酒店可按批发部门规定比例参考自行上浮,统一最低限价直至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