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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专卖法规

第三章 法制建设

第一节 专卖法规


  1991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共8章46条,自1992年1月1日起实行,同时废止了1983年9月23日通过的《烟草专卖条例》。

  《烟草专卖法》内容涉及立法宗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立,隶属关系及其职责,烟草专卖品范围,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和准运证制度,有关烟草品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等环节的管理措施,行政处罚措施及吸烟与健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颁布实施,将过去对烟草专卖的法规管理提升为法律。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1992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使用的调、出、进字号的准运证版式做了调整,并将名称由原来的“烟草准运证”变更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同时,也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严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审批手续。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要求,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加大了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审批和管理力度,陆续下发了《关于加强出口卷烟专卖管理的通知》《关于省外调入及调往省外卷烟办理准运证手续的通知》等文件,对准运证的审批实行从严管理,使其逐步步入法律化专卖运行轨道。

  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共11章70条,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在《烟草专卖条例》和《烟草专卖条例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若干内容和规定,主要包括: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小学生吸烟;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刊登烟草制品广告;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销毁,禁止用任何方式销售;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运输手续;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烟草专用机械转让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监管区内的免税卷烟、雪茄烟只能零售,并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专门标志。

  为贯彻落实烟草专卖《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8年2月正式启用了新版防伪准运证。是年5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就各类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发、有效期限、年检、变更和注销,及其监督检查、罚则、附则等项都做出了具体规定。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于1999年制定了《黑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规定》,推行了各级专卖责任制和奖罚办法,同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签发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同时,实行了办证的计算机管理,陆续为全省卷烟经营户办理了IC卡,将卷烟经营户的相关情况输入计算机,实现了现代化的计算机户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