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专卖规章
第二节 专卖规章
一、行业规章的贯彻与落实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章
1988年6月、1993年5月、1998年5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先后发布《烟草专卖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关于烟草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这些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布局要求,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技术、设备、业务人员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式样、种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和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按种类的不同分级审核发放,发证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发工作,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制度等。
此外,还包括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变更、注销等内容的管理措施,以及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条款。
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要求,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公司)陆续制定下发了《关于发放烟草专卖收购许可证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发放烟草专卖特种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规定》等文件,对黑龙江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做了具体规定,使全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规章
1990年3月、1994年11月、1998年5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烟草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运输烟草专卖品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同种类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分别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申办准运证,调出调入方应是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经营单位,运输的烟草专卖品须真实、合法;申领人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有关调拨单或购销合同以及烟草专卖局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证明文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规格样式、专用印章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办理程序为审查合同—领导批准—专人办理—存根备查;烟草准运证必须随货同行,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天(1998年前为45天),准运证只能一次有效使用;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违反规定者分别给予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处以其经营额10%~50%的罚款;申办人、经办人、批准人违反规定办理准运证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追究行政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草专卖品管理规章
1.《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
1998年5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共8章57条,是《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烟叶种植、收购、加工和经营活动等专卖管理规定的细化,主要内容是:管理实行分级属地方式,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查处辖区内非法烟叶种植、收购、加工和经营活动;对烟叶收购实行烟叶收购许可证管理,设立烟叶收购站须经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并领取烟叶收购许可证;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划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并约定种植面积;烟叶收购由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统一负责,在规定区域内按合同、国家标准及规定价格收购;毗邻地区须制定烟叶收购协议;烟叶调拨业务由烟叶产区的烟草分公司以上的单位统一经营,严格执行国家调拨计划;烟叶收购、调剂须签订统一的烟叶购销合同或调拨调剂通知单,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烟叶标准。烟丝厂所需省外烟叶,由所在省级烟叶生产购销部门代购。设立烟叶复烤厂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申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接受委托加工烟叶须经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省际的运输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中央储备烟叶的运输,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调拨调剂通知单原件开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按照各自工作范围分别负责烟叶进出口业务;开展对外生产技术合作,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按此规定,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在烟叶专卖管理上,开始在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种植、合同收购等一系列专卖管理措施,加强了烟叶流通领域的专卖监管力度,保证了全省烟叶市场的规范与稳定。
2.《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办法(试行)》,共7章5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至第六章依次为:烟机专卖管理机构及职责、国产烟机专卖管理、进出口烟机专卖管理、特定烟机部件管理和罚则,第七章附则。主要的内容是:烟草专用机械(下称烟机)专卖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方式,即全国范围内的烟机专卖管理工作由国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负责,各省级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烟机专卖管理工作;省级烟草专卖局对辖区内的烟机生产企业派驻厂员,监督检察烟机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取缔辖区内非法烟机经营企业,并对辖区内的合法烟机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的烟机购销、转让、报废、销毁等环节进行年检,年检结果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烟机研制工作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立项;烟机及其特定部件生产、经营及大修理企业须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按规定范围生产、经营和大修,具体业务由中国烟草机械公司统一安排,烟机及其特定部件的名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发布;烟机及其特定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在烟机机身、特定部件上制作本企业的永久性标记,保证特定烟机部件不用于非法组装烟机;关停并转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的烟机调拨,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出售、购进、转让、淘汰烟机须经国家或省级烟草专卖局批准,报废烟机须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国家或省级烟草专卖局监督下销毁;运输烟机须持有国家或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烟机进出口业务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负责,设立中外合资烟机企业,须经国家草专卖局审批。
此外,还明确了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办法。
按照《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办法》的要求,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加大烟草专用设备的专卖管理,要求各卷烟生产企业在购置烟机及烟机零配件时必须按照《办法》要求,遵循“相对集中、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原则,只购买取得“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的产品。同时,加强对全省卷烟工业企业报废烟机的管理和监控,对此后关停的卷烟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进行认真清点,集中销毁。
3.《卷烟纸管理办法》
1999年2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卷烟纸管理办法》,共8章2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至第七章依次为:卷烟纸专卖管理机构和职责、卷烟纸计划管理、国产卷烟纸专卖管理、卷烟纸进口专卖管理、卷烟纸的运输,第八章附则。主要内容是: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属地原则,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卷烟纸企业,查处卷烟纸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设立卷烟纸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卷烟纸生产、分配实行计划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审核批准;卷烟纸生产、经营企业须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按规定范围从事业务活动;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按各自的工作范围负责卷烟纸进口业务;执法部门没收走私和非正常渠道进口的卷烟纸有烟草拍卖行拍卖,中国烟草物资部门参加竞买;卷烟纸运输须持有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签发的准运证。
是年7月,为贯彻执行《卷烟纸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烟草物资管理的暂行规定》,对全省烟用丝束、卷烟盘纸、烟用薄膜等卷烟辅助材料的分配供应及采购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醋酸丝束、进口盘纸各烟厂要提前上报由省烟草物资公司统一供应、统一结算;丙纤丝束由省烟草物资公司在国家定点企业中实行招标采购;BOPP(烟用薄膜)由省烟草物资公司和BOPP分切厂一起选择定点供货单位,统一计划,统一供货;香精香料在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范围内实行招标采购;国产卷烟盘纸实行定点采购,供销合同由省烟草物资公司签章;胶类、铝箔纸、盒皮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本着先行业内后行业外的原则,由省烟草物资公司根据产量实行统配;镀铝纸、水松纸、涂布纸采取公开招标,定点限价,由省烟草物资公司定点,烟厂实行定点采购。
《黑龙江省烟草物资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后,全省卷烟辅助材料的分配与采购管理逐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二、地方规章的制定与实施
1990年11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邵奇惠签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5号令,《黑龙江省烟草经营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共计9条。主要内容包括: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条例》及其他有关烟草专卖管理规定,非法从事卷烟、雪茄烟及烟叶(包括烤烟和亚布力、林口刁翎、穆棱晒烟以及用于卷烟工业生产的其他名晾(晒)烟)等烟草专卖品的收购、调拨、经销、运输以及超量携带等活动均为烟草经营违法行为。对于烟草经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各级公安、工商、物价、税务、铁路、交通、民航、航运、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烟草经营违法行为。
《规定》还对各种烟草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包括:无烟草专卖收购、调拨许可证,非法收购、经销烟叶的,没收其全部烟叶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有烟草专卖收购、调拨许可证,违反烟叶收购、调拨计划,擅自收购、调拨烟叶的,没收其违反计划收购、调拨的烟叶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批发、零售卷烟或无烟草专卖特种批发、零售许可证,销售用侨汇、外汇进口卷烟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分别处以相当批发金额10%以下和零售金额5%以下的罚款,所余卷烟按产地调拨价予以强制收购;违反国家和有关烟草准运证管理规定,擅自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一律查扣,按产地调拨价予以强制收购,并处以收购烟草专卖品总值10%以下罚款等等。
1997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田凤山签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4号令,《黑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共23条,自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黑龙江省烟草经营违法行为处罚暂行规定》。《黑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在《黑龙江省烟草经营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关于黑龙江省实行卷烟防伪标识的若干规定。主要有:卷烟防伪标识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发放,并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企业和个人经营的卷烟,必须有当地烟草公司粘贴的卷烟防伪标识,并只限于本区域销售;对经营无防伪标识卷烟或非本区域防伪标识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销售的卷烟和违法所得;对擅自印制、买卖卷烟防伪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防伪标识技术产品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规定》,1997年12月,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卷烟专营标识管理办法》,1998年,又制定了《关于黑龙江省卷烟专营标识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对标识的版权管理、印制与发放、检查与监督等问题做了重新规定,有效地提高了卷烟防伪标识的效力。自2000年开始,全省各(地)市烟草专卖局陆续购置了数码防伪设备,把数码直接打到烟盒上,彻底消除了原来管理上的空白点,有效地遏制了不法商贩贩假贩私活动。